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是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11月7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荊州市政府
  • 發布時間:2011-11-7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房屋物業
荊政辦發80號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大遺址保護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現就我市中心城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基本原則。在政府主導下,積極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各類資金和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二、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並達到入住基本條件。單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本著集約節約用地原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建築容積率。
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實行計畫管理。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報計畫,經批准後實施。
四、多渠道籌措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一)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每年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在商品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中,按不低於建設規模5%的比例無償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移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理。
在商品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要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總體規模、單套建築面積、套型結構、房屋權屬、租金水平、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
因特殊原因不宜同步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批准後,依據應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和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收費標準一次性向市財政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用,存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專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計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總成本。
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市區基準地價住宅級別劃分地段進行測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原則上依據項目建設規模,按棟和單元集中安排,不足單元部分按規定套數依次由低到高豎向提供。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與開發項目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驗收、統一管理。
(三)工業園區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本單位和園區內企業的職工出租,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四)城郊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不改變權屬關係的前提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社會出租,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
(五)鼓勵社會投資主體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建成一定年限後,可優先出售給承租人。
五、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參照執行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相關優惠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強制性無償配建的公租房部分,享受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50%收取的優惠政策,配建的公租房建設成本計入商品房開發項目總建設成本。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
七、嚴格規範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制度。
(二)政府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建設投資補助。各類企業和有關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優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支出。
(三)對社會、個人用於租賃的住房,可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房屋所有人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經營模式,明確相關項目費用減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契約文本,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5年。租賃契約期限內,承租人因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或因經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相關退出要求在契約中載明。
(五)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和閒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各縣市政府可參照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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