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切實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試行)
  • 地區:黑龍江省
  • 實施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 類型:檔案
意見內容,發布時間,

意見內容

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中央“住有所居”要求,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有效解決保障對象階段性居住困難,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政策覆蓋面,完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狀況得到明顯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地)、縣(市)(以下簡稱市、縣)政府是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籌集、供應、管理等實施工作。各市、縣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要切實採取土地、財稅、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積極性。
(二)因地制宜,分別決策。市、縣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市場小戶型住房租賃供需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規模、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後管理等制度。商品住房價格較高、小戶型租賃住房供應緊張的城市,當地政府應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力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有效供應。
(三)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制定全省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要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畫任務分解落實到市、縣。市、縣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保障對象進行普查,合理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全省2010年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年度組織實施。
三、保障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認定主要依據其住房狀況、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產狀況等因素。原則上中等偏下收入標準應低於當地城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資收入的85%;住房困難標準可按照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條件執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後可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二)新就業無房職工。市、縣政府應將新就業無房職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則上新就業無房職工應是無住房且參加工作年限較短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
(三)有穩定職業並在城鎮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市、縣政府應將在城鎮長期工作生活、有穩定收入、住房困難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原則上外來務工人員應是在城鎮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申請地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
四、房源籌集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購買、新建、改建、公有住房轉化、市場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原則上我省12個設區城市,凡是規劃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項目,應當按照住宅建築面積3%至7%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市、縣政府應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時限、違約責任等作為土地出讓和規劃批覆的前置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契約和規劃批覆檔案。多渠道籌集房源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確定。
(二)有條件的市、縣可建設大學生創業公寓、新進公務員公寓、科技公寓和醫生公寓,解決新就業大學畢業生、新錄用公務員、科技人員和醫務人員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外來務工人員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縣可建設“新市民公寓”,解決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問題。對開發區、工業(產業)園區,市、縣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群體出租。
(三)鼓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國有投資公司和其他投資機構所建公共租賃住房,其保障對象、建設標準、租金水平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政策規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原則,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可持有經營、轉讓或由政府回購。
(四)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經營用房。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根據我省高寒地區深基礎、厚牆體、重屋頂的實際情況,既著眼當前又兼顧長遠需求,單套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36-2005)的有關規定。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在國家對公共租賃住房給予資金補助的基礎上,省政府以適當方式對市、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給予一定資金補助,省政府組建保障性住房投融資公司,為全省財政困難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和融資。市、縣政府每年要安排專項資金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國家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在完成租賃補貼、購買、改建、租賃任務支出後的結餘部分,可以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市、縣政府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範圍。
(二)確保土地供應。市、縣政府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統一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予以重點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企業和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採取出讓方式供地,也可採取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方式供地,建成後將股本折算成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屬政府,由政府出租。
(三)實行稅費減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適當減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市政公用設施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具體減免標準由市、縣政府商相關企事業單位確定。
(四)強化信貸支持。金融機構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有關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投融資主體可以申請貸款或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對於資本金足額到位、租金水平合理、實行商業化運作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給予貸款支持。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利率政策執行,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具體情況,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對有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予以優先支持。支持金融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單位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市、縣政府可以採取貸款貼息方式,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國有投資公司和其他投資機構從商業銀行融資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市、縣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包括國家、省補助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均可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幅度、年限、權益等管理辦法由省財政會同發改、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財政資金安排不足的地方,可提高土地出讓淨收益提取比例。
(五)開展建設試點。對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無房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大專院校、衛生醫療機構和科研院所、大的產業園區等企事業單位,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列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試點單位,在保障對象、建設標準、租金水平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給予下列優惠政策。試點單位在符合城鄉規劃並滿足自身生產經營的前提下,經市、縣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滿足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後,還應面向社會出租給符合條件的供應對象。試點單位可以採取與租賃對象共同出資、共同持有產權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對象預交一定年限租金,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來源,按出資比例確定產權份額。試點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先租後售。承租人在取得“共有產權”證書滿5年或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滿5年後,經單位同意、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批准,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購買價格以建設綜合成本為基準。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購買人應按出售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土地出讓金。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試點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在符合城市規劃的總體要求下,可適當提高容積率。
六、租賃管理
(一)租金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執行,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二)契約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契約期限一般為3年至5年。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契約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契約示範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
(三)租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應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收入標準的,應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承租人未如實申報家庭或個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應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
七、監督管理
(一)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發改、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各市、縣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健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機制和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順利實施。
(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管理,凡納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均享受土地、資金、稅費、信貸等優惠政策。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賃住房應履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招投標,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四)市、縣政府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管理監督,做到配租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對存在違規操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縣政府和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六)市、縣政府、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備案。

發布時間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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