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2011年3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13號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嚴格租賃管理,落實支持政策,強化組織實施4部分1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13號
  • 印發時間:2011年3月10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3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11〕1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精神,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完善我省住房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家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
(一)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統一安排和協調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地可採取單獨選址方式,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項目,要配建10%的公共租賃住房和5%的廉租住房。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園區,可按照集約用地原則,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也可引導園區內企業投資建設。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和閒置的廠房、倉庫、辦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設或改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積極收購或代理租賃社會閒置存量住房,拓展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支持政策,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二)高度重視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設計。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儘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用事業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務設施,並配建一定比例的經營用房,經營所得用於彌補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套型控制建築面積,建築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公共租賃住房中新建的集體宿舍,建築設計應符合建設部《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及國家和省有關建築標準、規定。
(三)認真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規範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的終身負責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工程質量。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前,應進行簡易裝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備入住條件。
二、嚴格租賃管理
(四)各地應明確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在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管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房源籌措和經營管理。運營機構應著重體現公益性功能。開發園區、企業等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房,由投資單位組織經營管理,並接受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配租和租後管理等制度,加強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住房公積金等機構與社區的協作配合,做好保障對象的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工作。
(六)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並定期調整,向社會公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運營機構提出申請,如實申報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提交住房和資產查詢委託書,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運營機構受理、審核情況應報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對以虛假資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或退出,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七)實行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制度,對提出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合理的輪候期內給予安排,輪候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加強租賃契約管理,使用統一的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契約到期仍需租賃的,應重新對承租人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開發園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轄區或本單位的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如有剩餘房源,當地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助調劑配租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八)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別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原則確定,具體由各地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部門制定,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在租賃契約期限內,不得隨意調整租賃價格。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承租人應當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公共租賃住房房租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物業服務等費用。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費用的,可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直接劃扣。
(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應嚴格按契約約定承擔責任和義務,對承租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或購置、租賃、繼承、受贈其他住房的,以及出現轉借、轉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等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行為的,出租人可與其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對承租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可通過提高租金等方式促其退出;對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三、落實支持政策
(十一)省級財政安排資金,支持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渠道和標準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並在年度預算中統籌予以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各地每年要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2%—5%的資金,統籌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各地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財政資金安排不足的市、縣,要提高土地出讓收益提取和政府債券資金安排比例,也可使用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剩餘部分。
(十二)鼓勵各地組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專用融資平台,在確保全全和合規的前提下,多渠道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符合條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資主體,可以申請貸款或發行企業債券,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積極用好國家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試點政策,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十三)在省級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單列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各地要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任務,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確保土地供應。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優先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四)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服務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四、強化組織實施
(十五)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統籌組織協調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管理體制機制,落實工作經費,明確工作責任,加快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十六)建立健全市、縣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平台,並與商品房屋租賃契約登記信息系統、個人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及時發布房源信息、公開配租結果、宣傳政策法規。
(十七)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考核,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住房保障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約談和問責機制,督促各地切實落實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確保完成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任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八)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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