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精神,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信息
川辦發〔2016〕82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精神,進一步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總體要求
重點任務
2.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改變經營方式,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會出租的,地方政府可給予一定獎勵。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建立開發與租賃一體化的運作模式。
3.鼓勵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出租自有住房。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政府服務平台,為個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務。鼓勵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也可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採取統一運營的形式對外出租。
4.引導中介機構提供優質居間服務。充分發揮住房租賃中介機構作用,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落實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
6.明確租賃雙方權利義務。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行使用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建立穩定的租賃關係。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契約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契約,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並按時繳納租金。
7.給予稅收優惠。落實住房租賃有關的增值稅政策,對包括房屋租賃企業在內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取得的收入,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所涉及的各項地方稅收採取便於徵收的方式進行綜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8.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金融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10.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各市縣要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公租房項目試點工作,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軍隊撫恤優待對象和住房困難傷病殘退休軍人、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12.完善供地方式。各地要結合實際,根據租賃住房的市場需求和城鄉規劃要求,在保障有效供應的基礎上,精準投放租賃住房用地。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契約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13.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住宅設計的有關規定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改造後每個臥室使用面積不得少於5平方米,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並加強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管理,督促指導街道辦、居民(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各種安全隱患。
工商部門負責對中介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住房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稅務、金融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15.加強住房租賃治安管理。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公安部門落實租賃房屋實名登記制度。強化租賃房屋市場治安管理,小區物業服務部門、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要履行好治安防範和信息申報的主體責任,協同共治,群防群治,及時整改各類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