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財政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財政局,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建立購房與租房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鎮住房保障採取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逐步轉向以租賃補貼為主。
(二)基本原則。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地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補貼的發放規模和發放對象。公租房存量較大、租賃補貼需求較小的地區,應加大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
2.市場導向,動態調整。各地要結合當地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和補貼面積等,建立健全租賃補貼制度,並動態調整。
3.分類保障,差別補貼。根據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類別、分層次對在市場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別化的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確租賃補貼具體政策
(一)研究制定準入條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準入條件,原則上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體條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確定,並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二)分檔確定補貼標準。各地要結合當地住房租賃市場的租金水平、補貼申請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財力水平等因素,分檔確定租賃補貼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研究確定,並動態調整,向社會公布。
(三)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各地要結合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的成員數量和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等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面積標準,原則上住房保障家庭應租住中小戶型住房,戶均租賃補貼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擔。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發放租賃補貼的戶數列入全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畫。市、縣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髮放租賃補貼,省級財政要繼續支持市、縣租賃補貼工作,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可統籌用於發放租賃補貼。
三、強化租賃補貼監督管理
(一)規範契約備案制度。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應與房屋產權人或其委託人簽訂租賃契約,並及時將租賃契約、房屋權屬證明、租賃發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各地要根據輪候排序結果,與補貼申請家庭簽訂租賃補貼協定,明確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並按月或季度發放租賃補貼,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租賃補貼發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確保用於住房保障家庭租賃住房。
(二)建立退出機制。各地要按戶建立租賃補貼檔案,定期進行覆核,及時掌握補貼發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變動狀況。對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對不再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家庭,應終止發放租賃補貼。領取補貼期間申請實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後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三)健全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和發放機制,全面公開租賃補貼的發放計畫、發放對象、申請審核程式、發放結果及退出情況等信息,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租賃補貼發放的公平、公開、公正。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提高對租賃補貼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有關工作,是最佳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的重要舉措;也是引導城鎮居民合理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必然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出台或修訂具體實施意見(方案),確保租賃補貼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明確部門職責及協調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賃補貼申請家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授權審核制度。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做好租賃補貼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著力提高補貼發放資格審核的準確性,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時予以公示。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及時撥付租賃補貼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履行監管職責。對租賃補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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