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救助是社會救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針對住房困難的社會救助對象實施的住房保障。住房救助是切實保障特殊困難民眾獲得能夠滿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
內容
發布文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民政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民政局、財政局:
住房救助是社會救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針對住房困難的社會救助對象實施的住房保障。住房救助是切實保障特殊困難民眾獲得能夠滿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條例
二、規範住房救助方式。要充分考慮住房救助對象經濟條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觀條件,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住房救助。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要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其中對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給予租金減免,確保其租房支出可負擔。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應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畫,優先實施改造。
三、健全住房救助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及時公布住房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條件,以及城鎮家庭實施住房救助後住房應當達到的標準和對住房救助對象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的補助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及住房救助標準應當按年度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救助對象住房條件能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進步而相應地提高。
四、完善住房救助實施程式。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方便、快捷、隨到隨辦的原則,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完善申請審核、資格覆核、具體實施等住房救助程式規定,方便城鄉家庭申請住房救助。
城鎮家庭可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申請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養人員資格,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輪候對象範圍,優先給予保障。各地要完善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家庭資格覆核制度,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相應調整租金。
農村居民(家庭)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養人員資格、住房狀況進行確認、調查核實並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審批。對經審批決定納入住房救助範圍的,應將其作為農村危房改造對象優先納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計畫。
五、落實優惠政策。各地要按規定,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的財稅、金融和用地等優惠政策,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有力支持。
六、加強實施管理。各地要全面公開住房救助政策、救助程式、救助結果等信息,暢通投訴監督渠道,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在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發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年度計畫時,應優先滿足當年實施住房救助的需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民政等部門,組織對本轄區內累計實施、當年實施住房救助的情況,以及尚待實施住房救助的對象規模等,進行調查摸底,並將有關情況於當年11月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