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著力解決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發育不充分、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場秩序不規範等問題,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省住房租賃市場,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特別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三)發展住房租賃企業。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有關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相關支持政策。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五)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兼營住房租賃業務。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購買、租賃的方式收集企業管理小區的閒置房源,經合理改造後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人員提供穩定居所。
(六)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提高中介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
(七)支持和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八)發展非標住宿業態。鼓勵企業和個人依託省內豐富的旅遊資源、教育資源,通過購買、租賃的方式收集庫存商品房、私人持有的空置住房發展客棧民宿、短租公寓、長租公寓、酒店式公寓等非標住宿業態。
三、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九)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依據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落實提取政策,簡化辦理手續,支持住房租賃消費。
(十)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契約,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並按時繳納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一)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
(十二)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鼓勵各地採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五、支持租賃住房建設
(十三)鼓勵新建租賃住房。各地應結合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畫和住房用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
(十四)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辦公樓、寫字樓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十五)開展商品房項目配建租賃住房試點。在部分外來人口數量較大城市的重點產業功能區、城鄉結合部、新城及其他租賃住房需求強烈的區域,開展商品房項目配建租賃住房試點,租賃住房與所在項目的商品住宅或公寓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同步竣工交付,統一物業管理。
(十六)完善人防設施。新建租賃住房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租賃出租房屋時如涉及到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不得因使用降低或影響其防護效能,並保證人防出口的暢通完好。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給予稅收優惠。落實營改增關於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研究有關費用扣除問題。
(十八)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進入住房租賃市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企業債和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等方式,有效拓寬融資渠道。做好實施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前期準備工作,積極向國家申請試點。
(十九)完善供地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重點關注和滿足產業園區、企事業單位聚集區的租賃住房用地需求,做好周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配套工作。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契約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允許採用分期方式支付土地出讓金。
(二十)簡化行政審批流程。開闢綠色通道,簡化辦事流程,為住房租賃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審批相關事宜提供便利,縮減辦理周期。
(二十一)搭建房產租賃信息服務平台。為住房租賃供需雙方提供高效、準確、便捷的信息服務,出租人可隨時發布出租房屋的區位、面積、戶型、價格等信息;承租人可發布租賃房屋的需求信息;中介機構可獲取市場供需信息。
七、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二十二)健全法規制度。完善住房租賃政策法規,明晰租賃市場各參與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係。研究制定將現有住房、商業用房改造後按間出租的條件以及人均居住面積的標準,單間最多居住人數等辦法,確保房屋住用安全。
(二十三)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城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加強行業管理,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同時要加強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管理,督促指導街道辦、居民(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工商部門負責對中介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住房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租賃的監督管理。衛生和計畫生育、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街道辦、居民(村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做好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場運行監測體系。統計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住房租賃市場運行數據統計和分析體系,做好租賃市場房源信息、租賃面積、租賃價格等信息統計工作,及時掌握和分析租賃市場運行情況,制定科學有效的調控和監管措施。
(二十五)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經營和交易行為。各地要落實租賃契約登記備案制度,推行租賃契約範本和契約網上籤約,住房租賃當事人經登記備案取得的住房租賃登記備案證,可作為承租人合法穩定住所(生產經營場所)的證明,用於辦理居住證和工商註冊登記。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制定信用評價體系,公布評價結果。
(二十六)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市、縣、區政府是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責任主體,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出台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具體政策措施。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