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2010年9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0〕35號印發《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保障對象和保障方式、租金標準和租賃管理、建設標準和房源籌集、租賃申請及配租辦法、退出管理辦法、建設計畫和資金來源、政策支持8部分。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試行,試行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10〕35號
  • 印發時間:2010年9月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0年9月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0〕3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按需建設、應保盡保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重點解決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單身無房職工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根據保障對象基本住房需求確定建設規模,確保應保盡保。
(二)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的原則。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在政府投資籌集房源的同時,充分調動各類企業和其他機構積極性,鼓勵其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
(三)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賃市場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建設應符合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區域分散布局、點位適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設的項目應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內安排。
(四)堅持統一管理、分區實施的原則。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的政策制定、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實施工作。監察、發改、公安、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國土、建設、規劃、稅務、公積金管理中心、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保障對象和保障方式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單身無房職工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無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準以內;
(2)家庭人口兩人以上(含兩人),申請人必須具有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正式戶口。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
(3)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單身無房職工。
(1)個人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準以內;
(2)具有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正式戶口,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
(4)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1)家庭或個人年收入在規定的收入標準以內;
(2)具有本市戶籍;
(3)在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連續繳納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2年以上(含2年);
(4)在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戶籍,並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企業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可通過租賃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集中建設的集體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業自建集體宿舍,解決居住困難。
(二)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單身職工申請承租建築面積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賃住房;2人戶家庭申請承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內的公共租賃住房;3人戶及以上家庭申請承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內的公共租賃住房。
(四)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變化,市政府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年收入標準,並向社會公布。2010-2011年度,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年收入標準為7萬元以下(含7萬元,下同)和7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下同)兩檔,個人年收入標準為3.5萬元以下(含3.5萬元,下同)和3.5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下同)兩檔。
(五)郊區(市)縣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範圍。
(六)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實物配租為主、貨幣補貼相結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對象自行選擇保障方式。實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賃住房權屬單位提供,住房面積和租金標準按規定執行。貨幣補貼由住房保障機構按照規定標準向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標準和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三、租金標準和租賃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按照市場租金的70%-80%確定。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年收入7萬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3.5萬元以下的個人按市場租金70%的標準,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年收入7萬元至10萬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萬元至5萬元的個人按市場租金80%的標準,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市場租金由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並公布。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3年,在租賃契約期內不調整租金。契約到期確需續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請程式重新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三)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承租人應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承租人可以按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用於支付租金。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五)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社區),通過入戶調查、受理舉報等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居住情況進行核查和動態跟蹤管理,嚴禁違規出租、出借、閒置或改變住房用途等行為。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建或選聘專業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六)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並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四、建設標準和房源籌集
(一)建設標準。
1.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房或集體宿舍。集體宿舍的建築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技術標準。
2.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結構實用,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內。
3.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簡單、適用、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具體裝修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二)多渠道籌集房源。
1.房產管理部門通過投資建設、採購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2.在適當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按照項目住房建築面積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在土地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案中設定出讓條件,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面積、套型結構、建設標準、規劃條件、設施條件及開竣工時間等,並在相應的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要求,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土地競得人無償移交政府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3.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市場情況和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實施計畫,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市場租賃一定數量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提供給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
4.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企業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資建設集體宿舍,用於企業內部員工居住;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可由所在區(市)縣政府或管委會組織,集中建設集體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業租賃。
5.結合場鎮改造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使用存量或置換的建設用地修建公共租賃住房。
6.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所建住房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系,租金水平、建設標準、保障對象,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統一政策規定。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產權歸投資人所有。按土地出讓契約約定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屬政府投資項目。
五、租賃申請及配租辦法
(一)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租賃申請辦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單身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申請,核實申請人的人口、住房狀況、收入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公示後,將初審情況送所在區民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區民政部門負責收入核定工作,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審查工作並匯總各部門審查意見,按程式確認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
(二)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配租辦法。
1.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啟動前,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平台和指定媒體上,對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積、租金標準及申請時限等相關信息進行公告,並接受申請。
2.市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組織公開配租。對未能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公開配租。
3.取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未按期簽訂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配租資格。
4.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公共租賃住房服務信息平台和指定媒體上,對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結果予以公示。
(三)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集中建設的集體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業自建集體宿舍,由建設主體自行實施和管理,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
(四)郊區(市)縣結合實際,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制定本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申請及配租辦法。
六、退出管理辦法
(一)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應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收入標準的,應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行為的,應解除租賃關係,退還承租住房:未如實申報家庭或個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連續3個月未按期繳納租金的;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使用性質的;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應該取消承租資格的情形。
承租人確有困難的,經申請並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給予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承租人仍不退還的,按市場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並在適當範圍通報,5年內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七、建設計畫和資金來源
(一)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需求調查,根據保障對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年度計畫,確保按需建設、應保盡保。
(二)政府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安排的資金、住房公積金中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和金融機構貸款。建設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中長期貸款,金融機構應按規定予以支持。
(三)政府投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堅持“項目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裝修、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政府投資(含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政府性資產移交、劃轉管理辦法。
八、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住房保障實施計畫,予以重點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試行,試行期2年。市房產管理部門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配套實施辦法。試行期間,國家、省有關部門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的規定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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