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
城鄉建設
冀政28號
河北省政府
2011-2-28
法規內容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的住房條件,促進住有所居目標實現,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責,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堅持政府組織推動和市場運作相結合,落實資金籌集、土地供應、稅費優惠等各項政策,將公共租賃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發展重點,多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範圍,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任務,並力爭多完成。
(二)工作目標。2011年,全省建設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38萬套,實現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目標。改造農村危房5萬套。市、縣(市)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加大工作推動力度,逐步將住房保障範圍擴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工作範圍。進一步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適當增加試點戶數。爭取到“十二五”期末,河北省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強化政府投入。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加大省級資金支持力度。省級財政每年籌措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各市、縣(市)給予資金支持,並納入財政預算。年度省級補助資金不低於中央補助的額度,財政預算不足部分通過省住房保障投融資平台解決,由省級財政還本付息。省級補助資金以各市、縣(市)建設套數為基數進行安排。市、縣(市)政府要增加財政一般性預算資金安排,用於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要按照規定的渠道和標準籌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並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各地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達到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1%時,當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以增加公積金增值收益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統籌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
(二)建立多渠道籌集資金機制。積極探索多種籌資辦法,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信託投資、資產運營等方式籌集資金,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渠道。成立省、設區市兩級住房保障投融資開發公司,作為住房保障投融資平台,加大融資力度。省住房保障投融資平台除負責省級財政對市、縣(市)補助額度缺口部分的融資外,按照統借統還的原則,為融資困難的市、縣(市)提供融資幫扶。各級住房保障投融資平台為公益性、非盈利機構,除依法經營支出外,其結餘資金仍作為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建設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落實用地、稅費、金融等相關支持政策,吸引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向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各類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
(三)確保土地供應。各級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均要實行單列,並做到優先供應,應保盡保。市、縣(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儲備制度,省預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新增土地指標將根據全省建設計畫及各市、縣(市)建設任務規模、規劃選址、立項手續等,按照統一規定的比例,直接下達至項目(2011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已下達到各市的指標中優先安排)。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畫,並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和儲備土地應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未按規定時限落實用地指標的市、縣(市),一律停辦商業開發土地供應手續,不得進行土地“招拍掛”。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應加強專項督查,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
(四)落實稅費減免。市、縣(市)政府均要制定認真落實現行稅費優惠政策的具體辦法,對行政區域內各類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一)多種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創新投資建設方式,充分運用各項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鼓勵大型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和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在產權歸屬不變的前提下,經城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和住房困難職工較多、有閒置土地的大中型企業及單位,可以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園區內或企業就業人員出租。
(二)拓寬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各地要對當地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各類在租、空置房源及集體宿舍進行排查摸底、統計建檔。按照誰有產權誰受益的原則,將其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發揮既有房源的公共屬性和租賃作用。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標準建設的人才家園項目,也應納入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合理確定籌集標準和租金水平。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認真落實《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等有關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適當低於同地段同檔次市場價租金,一般不低於市場價租金的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賃住房實現良性發展。市、縣(市)政府要針對不同保障對象,探索建立分類租金制度或市場租金下的分類租金補貼制度。
四、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供應
(一)加快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提高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率。規範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增加限價商品住房供應,不斷完善配套政策。認真實施棚戶區改造規劃,落實扶持政策,推進改造進程。林區、墾區和國有工礦(煤礦)棚戶區,要堅持居民個人出資,政府、企業給予政策支持和適當補助的原則,充分考慮職工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個人和企業的出資比例。城市棚戶區改造(危陋住宅區改建),要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銜接,妥善解決原住戶的住房問題。
(二)按比例強制配建保障性住房。把配建作為一項強制性舉措加以推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掛牌出讓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項目,須按照項目總建築面積10%(5%為廉租住房、5%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並在規劃和出讓條件中予以明確。配建的廉租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確實無法配建的特殊開發項目,要經當地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和房管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齊抓共管,確保配建落到實處。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責任。
(三)深入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鎮規劃編制力度,進一步深化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的方案。抓緊研究制定農村危房改造管理辦法。加強政策和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補助對象審核、技術指導、質量安全監管、檔案信息管理、建築節能示範等政策措施。
五、切實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水平
(一)搞好項目規劃設計。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將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公用事業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要最佳化戶型設計,力爭在較小的空間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要同步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小區交付使用時,配套設施必須滿足基本入住條件,並按規定統一組織驗收。
(二)加強項目建設質量和管理。嚴格履行項目基本建設程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積極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創優工作。要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加強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及時糾正和查處工程質量問題,確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終身負責。設立建設項目審批“綠色通道”,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嚴格落實限時辦結制,進行聯合審查、聯合驗收。要制訂限時辦結的具體規定,限定每個環節的辦理時間,最大限度地壓縮審批時限,真正做到科(處)室當日辦結、部門審批不超過3個工作日、全部辦結不超過20天。
(三)建立示範項目獎勵制度。按照省地節能環保質優的標準,各設區市每年至少要建設2至3個保障性住房示範項目,各縣(市)每年至少建設1至2個示範項目。經驗收,評出省級示範項目,並給予獎勵。
六、確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準入機制。市、縣(市)政府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具體標準,並定期調整。進一步完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覆核制度,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機構和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財產)審核機制,認真履行責任,加強日常管理,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確保配租配售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提交住房和家庭資產查詢委託書,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加強租售管理。試行廉租住房共有產權的市、縣(市)要在優先保證低收入家庭承租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願的原則,積極穩妥的推進。要規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契約管理,明確承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租金水平、租賃期限、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等事項。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租賃契約期限一般為2至5年。租賃契約期滿,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土地分割登記,不得按套、按戶進行房屋登記發證。各市、縣(市)要制定相關配套規範的管理辦法,於2011年5月底前完成,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功能,進一步完善各類保障性住房檔案,並對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住房保障部門應隨時受理廉租住房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受理申請兩個月內須提供保障,並及時、足額、按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四)完善退出機制。保障對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購置或租賃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應通過停止補貼、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實現退出;對在規定期限內未退出的,可通過提高租金的方式實現退出;對騙取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閒置的,以及違規轉租、出借、調換和轉讓保障性住房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且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七、認真組織實施
(一)確保按要求開工。市、縣(市)政府要據年度建設任務,制定實施方案。積極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謀劃下一年度建設規模,並做好項目規劃選址、立項、資金、土地供應和指標安排等工作。當年開工的建設項目,4月15日前完成土地使用手續的審批,8月底前要全部開工。每年年底前,上兩年度建設項目要完成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上一年度建設項目要實現主體封頂。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項目,按要求開工建設,力爭提前。
(二)落實工作責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省級負總責,市、縣(市)抓落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督查督辦和組織考核等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年度計畫、組織實施項目建設與工程管理,加強日常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指導各地做好申報資金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供地政策,落實用地計畫;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研究制定相關金融信貸支持政策,並協調督導政策落實;省國資委、省林業局、省農業廳負責組織督導省屬國有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及林業、墾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省監察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全過程介入,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並追究責任。各設區市要明確各相關部門和縣(市、區)職責,做好分工、協調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督導機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旬通報、月調度、季督查、半年小結、年底考核驗收及表彰獎勵制度,進一步完善督導約談制度,促進政策落實和工作推動。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對項目建設、土地供應、資金配套、配建落實等重要環節進行不少於2次的專項督查,對資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實不到位、建設進度慢的市、縣(市),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當地政府分管領導進行督導談話;對逾期未能全部開工的市、縣(市),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向上級政府寫出專題檢查報告。每年年底對住房保障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獎勵,對不能按時開工、工作進展慢的地方降低其省級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各設區市要健全督查督辦機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所屬縣(市、區)工作的督導。
(四)嚴格考核獎懲。省政府對各設區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年初下達的年度責任目標納入對各市政府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綜合考核評價內容。建立嚴格的責任、目標、政策、考核體系,對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行考核。市、縣(市)政府、省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責任明白卡,將責任落實到人。實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決”,對未完成責任目標的地方,取消其各類評先資格,有關設區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省監察廳會同相關部門視情況啟動問責程式,依法對有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同時設立3000萬元省級專項獎勵資金,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主要用於項目建設獎勵資金及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關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