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分配及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分配及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時間2014年,是一份政府檔案,來自發展改革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分配及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時間:2014年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發展改革委
介紹,統籌房源分配,明確產權登記,統一租金定價,加強契約,
京建法[2014]6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印發後,本市加快推進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實現了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建設、統一申請審核、資金統籌使用,部分廉租住房已併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為進一步提高已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使用效率,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現就加強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分配及運營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優先面向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公開配租,在實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各區縣可將剩餘廉租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配租。
除上述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外,其他廉租住房由市或區縣政府所屬機構收購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統一公開配租,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有關規定統一管理。
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的廉租住房,仍申請登記為“廉租住房”,按原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其他廉租住房,統一申請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登記申請單位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除按相關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基本情況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登記有關要求,在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性質欄註記“公共租賃住房”。
廉租住房與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後,統一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租金標準由各產權單位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相關規定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不再批覆廉租住房項目標準租金。
對於已批覆標準租金的廉租住房項目,各產權單位可將現行標準租金作為並軌後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租金標準確需調整的,各產權單位按現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承租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廉租住房的,仍與產權單位簽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契約,契約中的廉租住房標準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取值。承租家庭因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但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廉租實物住房保障資格,並書面告知。承租家庭可按照契約約定退房或申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繼續承租原住房。
承租家庭申請繼續承租的,應在取消廉租實物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續租申請,並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條件的家庭,可同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資格。承租家庭取得相應資格後,與產權單位改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履行前,承租家庭按照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契約約定的實繳月租金數額交納租金。承租家庭未按規定在30日內申請續租和保障性住房資格的,視為放棄繼續承租原住房,應按契約約定退房。
(二)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廉租住房的,與產權單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有關規定管理。
(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後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四)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承租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廉租住房的,仍按照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交納實繳月租金;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市、區縣政府全額投資建設、收購廉租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去租金補貼後的差額交納實繳月租金,不實發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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