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最新通知,廉租房和公租房並軌後,原廉租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各地發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均衡核發,不得採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放方式。具體政策內容搶閱讀《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全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租房和廉租房並軌財政政策
- 外文名:Public housing and low-rent housing system of fiscal policy
- 時間:2014年3月10日
- 目的:確保並軌工作順利進行
簡要,全文,
簡要
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為確保並軌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全文
一、整合地方政府資金來源
按照建保〔2013〕178號檔案規定,廉租住房併入公共租賃住房後,地方政府原用於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從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等,均整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下同)。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並軌後的公共租賃住房任務,統一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本級並軌後的公共租賃住房任務,統籌安排本級資金,統一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同時,要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二、做好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並軌後,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用於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並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為避免政府重複投資和補貼,對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一律採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發放租賃補貼。各地發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均衡核發,不得採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放方式,年度最後一次核發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三、準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財政安排用於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續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0101“廉租住房”科目;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填列2210106“公共租賃住房”科目;安排用於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租賃補貼資金支出,填列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
各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用於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續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702“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相關租金收入統一填列103014304“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各地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用於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續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807“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填列2120811“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因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需要調整的其他相關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文。
四、盤活政府存量資金
省級財政要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對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結餘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盤活政府存量資金。對於因資金撥付不及時形成的結餘資金,要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因工程進度緩慢而形成的結餘資金,要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快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於應發未發租賃補貼形成的結餘資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對於項目已經完成或租賃補貼已發放而形成的淨結餘資金,要相應減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五、嚴格資金使用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占和挪作他用,不得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設備和交通工具、辦公樓建設、對外投資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同一地區同一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中央補助資金,不得重複安排中央補助資金,違反規定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分配基礎工作,防止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提供不實資料等手段,違規領取或重複領取租賃補貼資金;防止個別部門或個別項目單位,以虛報資料、擅自調整投資計畫等方式套取資金。同時,要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在國庫核算的資金,轉移到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核算,更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採取“以撥代支”方式違規撥付財政資金。對於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財政部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