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規定》的通知:
成房發〔2015〕76號: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規定
成都市中心城區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和完善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及審核管理制度,根據《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成華、
武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範圍內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以下簡稱“公租房家庭”)租金減免的申請、審核及監管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按照相應等級減免部分租金:
(一)屬低保的,房屋租金減免20%;
(二)公租房家庭中有殘疾人的,房屋租金減免20%;若屬殘疾軍人的,房屋租金減免30%;
(三)公租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房屋租金減免30%;
(四)公租房家庭成員均在60歲以上的,房屋租金減免50%;若屬孤寡老人的,房屋租金減免80%。
若公租房家庭有上述多種情況的,可以申請累計減免租金,直至租金減為零。
第四條公租房家庭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申請減免租金,應當由公租房的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附屬檔案);
(二)戶口簿;
(三)居民身份證;
(四)《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五)按照租金減免情形分別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1.屬低保的,提交民政部門核發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公租房家庭中有殘疾人的,提交《殘疾人證》;
3.公租房家庭中有殘疾軍人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殘疾軍人證》;
4.公租房家庭中有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的,提交《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烈士證明書》、《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定期撫恤領取證》或其他證明;
5.屬孤寡老人的,提交當地派出所或社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條:按照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申請租金減免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承租人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管中心)提出申請,填寫《成都市中心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附屬檔案)並提交證明材料;
(二)市公管中心受理當日完成審核;
(三)審核通過的,市公管中心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中明確租金減免比例,並按照扣除減免比例後的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市公管中心應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租金減免名單在小區公示,公示期限為30天。有異議的,市公管中心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減免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減免資格並告知承租人。
市公管中心應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月租金減免公示名單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公租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租金減免申請:
(一)違規拖欠租金的;
(二)對違規使用行為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條:本規定符合廉租租金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包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特指與市公管中心簽訂租賃契約的公共租賃住房主申請人。
第九條:其他區(市)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及審核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有效期為2年。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