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雅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1月28日印發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財政廳關於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川建保發〔2014〕451號)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是指居住就業、家庭收入、家庭財產、住房狀況及家庭戶籍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部門是指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五條住房保障堅持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障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實行自願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覆核、動態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對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協調和指導督促。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明確住房保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市紀委監委、發展和改革、民政、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統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銀保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構成。
(一)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發放住房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可自主從市場租賃住房,由政府按照規定的補貼面積標準給予租賃補貼。所租房屋未超過補貼面積標準的按照承租的實際面積給予租金補貼,超出補貼面積標準的部分不予補貼。
(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租賃性住房並按照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當地政府按實際情況確定保障方式。在住房租賃補貼和住房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同時可選擇情況下,保障對象只能選擇其中一種。
第九條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根據當地市場平均租金、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和保障對象分類,按照每平方米確定。
租賃補貼的額度按照保障對象自有住房面積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及每平方米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確定。租賃補貼計算公式為:
住房租賃補貼額=(住房保障面積-自有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月補貼額。
第十條住房保障面積標準。1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2人戶家庭住房保障面積不超過45平方米,3人戶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各縣(區)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等因素確定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本辦法所稱住房保障面積為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財政、發改部門提出租賃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及保障具體條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保障標準及條件可適時調整。
第三章保障對象與準入管理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無房職工。在房源緊張的情況下,公共租賃住房的優先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
環衛、公交、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人員及穩定就業、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等群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按照申請地所在縣(區)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家庭成員中至少1人具有申請地城區城鎮戶籍,且在當地工作或居住。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及年滿45周歲的單身人士、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或孤兒年滿18周歲後可單獨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其監護人應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當地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申請地城區的居住證。
(二)在申請地的勞動關係穩定,已與申請地用人單位(當地註冊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契約履行一年以上並自契約履行起用人單位為其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在申請地的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淨值符合申請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請地城區範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申請地城區的城鎮戶籍或居住證。
(二)專科及以上畢業,從畢業或申請地就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在當地的勞動關係穩定,已與當地用人單位(當地註冊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契約履行滿3個月並自契約履行起用人單位為其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請地城區範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五)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的無房職工中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招錄的公務員(參公)和事業人員,從畢業或申請地就業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且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請地城區範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的可憑錄用檔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無自有產權住房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地城區範圍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並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當地沒有購買、出售、贈與、受贈、離婚析產或自行委託拍賣過房產。因病等特殊原因房屋過戶不滿3年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享受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或住房安置。
第十七條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標準可參照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確定,中等偏下的家庭經濟狀況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規定進行核對。具體標準由民政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低收入家庭標準可參照《雅安市民政局雅安市財政局關於轉發〈四川省民政廳四川財政廳關於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睏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雅民發〔2020〕67號)的規定確定。低收入家庭按相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認定。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按照《四川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規定核對。
第十八條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且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家庭可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一)退役軍人、烈屬等重點優撫對象及“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二)重殘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
(三)當地社會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殘兒家庭。
(四)市級以上勞模。
(五)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無房家庭。
第四章申請與審核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提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為單身的,以個人名義提出。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和核准程式:
(一)申請。提供的相關申請材料應驗明原件收存複印件。申請人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收件部門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二)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當地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材料報送縣(區)住房保障部門。
(三)聯合審核。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核,提出聯合審核意見。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覆核。
(四)第二次公示。經縣(區)相關部門聯合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以適當方式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五)登記。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六)實施保障。經核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確定保障方式並實施保障。
第五章租賃與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保障方式與保障對象簽訂《住房租賃補貼協定》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
申請人拒簽、逾期未簽訂協定或契約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二條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登記為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請人參加輪候分配,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規定程式制定價格後向社會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最高租金標準不高於當地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80%。應根據保障對象分類分檔確定相應租金價格,對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標準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5〕405號)確定,外來務工人員租金標準可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的50%左右確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租金標準。
第二十四條對已入住公共租賃住房且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殊困難家庭、城鎮住房救助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經申請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租金減免補助。具體減免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租金減免補助的家庭,當其經濟、住房情況已達到當地相應保障標準以上時應適時調整租金標準。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一般為2年,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1個月前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契約,未通過審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退房。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請人擅自轉讓、轉借、出租或者調換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違法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承租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承租住房或承租期內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按規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財產等狀況不再符合保障準入條件的或租賃期滿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獲得自有住房的(購買網簽備案期房的自交房之日後9個月起算,購買存量房的自辦理產權登記之日後9個月起算)。
(三)出現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決定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住房保障部門申訴。
第二十九條退房期限一般為1個月;過渡期滿後仍不騰退的,按照市場價格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保障性住房小區居民入住後縣(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將其納入當地社區管理,推進公共服務、志願互助服務和便民服務等進小區。
第三十一條按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和居民自我管理服務相結合。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牽頭組織,由承租住戶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工作人員組成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業主大會相關職責,配合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檔案制度並逐步與公安、民政、社保、金融等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動態監測保障對象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三十三條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情況的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縣(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定期審核管理制度,每兩年覆核一次保障對象的條件。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申請、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保障對象登記,由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租賃補貼;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其限期騰退住房並按市場價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取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和相關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住房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住房保障對象的行為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中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住房保障部門就公共租賃住房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並應在購買服務契約中約定承接主體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
第四十條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企業或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準入、分配及租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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