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維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市政府籌集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及其他設施設備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賃管理、社區管理、物業服務、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機構運作、社會參與的屬地化管理原則,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區管理、物業服務、愛心服務、自我服務“六位一體”的綜合管理服務模式,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健康和諧。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動態及退出管理、維修養護、物業服務、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協調指導。有關使用管理工作委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管理責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相關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下同)政府負責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社會管理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納入屬地格線化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參與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資格核查、入戶調查等。相關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所在行政區內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資格複審等工作。
殘聯、志願者、慈善、法律援助等社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服務活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社區。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後,建設單位將其整體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雙方應簽訂“移交協定”,明確移交內容、標準、維修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等。項目移交前,建設單位應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消防驗收備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特種設備(電梯)監督檢驗報告書及相關技術圖紙等資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質及用途。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八條 房屋交接入住、租賃契約簽訂、物業服務、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租金收繳、日常動態巡查、房屋騰退、經營性用房租賃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購買服務方式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並按照每200戶配備一名房屋管理員的標準進行人員配置。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將下列資料動態收集管理,並將紙質版和電子版定期轉至市房屋檔案館保存:
(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檔案;
(二)保障對象的審核、租賃檔案;
(三)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檔案;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檔案;
(五)經營性用房租賃和公共用房使用管理檔案;
(六)工作中形成或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資料。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後,房屋管理、物業公司、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警務、微型消防站、衛生等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應管理辦公用房,統一懸掛各類辦公、服務用房標識。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區域內設立房屋管理服務站。建設規模超過200套的小區原則上需配備房屋管理服務站的辦公用房,未配套建設公建房屋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可臨時使用未分配住宅作為管理辦公用房,待具備條件後恢復原房屋用途。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公用房按照集約節用、滿足功能、方便服務、預留空間的原則配置,配置規模原則上參照物業用房配置標準進行安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配置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部位合理開發利用方案,指導受託管理機構在小區中優先配置公益設施設備,引入多種類型的宣傳渠道,用於公益宣傳和社區服務。
第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文本,內容包括:
(一)契約當事人身份信息;
(二)房屋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數額、支付方式及動態調整租金有關規定;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享受租金優惠政策的可簽訂租金優惠補充協定。
第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託管理機構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契約。對於通過單位渠道申請的,承租方所在單位需共同簽訂租賃契約。
契約簽訂後,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將契約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對選擇期房的申請家庭實行入住前資格覆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準入資格,停止辦理入住手續,並予書面通知。
第十七條 辦理入住手續時,主申請人持居民身份證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並交納相關費用。
監護人作為主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年滿70周歲的唯一申請人入住時,應約定緊急聯繫人並簽訂委託書。
第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通過網站、電子信息推送等方式統一發布辦理入住手續的通告,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配租資格。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賃期限根據承租家庭年齡、收入層次、勞動(聘用)契約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租金優惠補充協定每年簽訂一次。
租賃期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組織對承租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合複審條件的家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辦理覆核、入住及複審手續時,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的,應當確定一名主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限於主申請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其中未滿18周歲的子女必須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配租對象類別、收入及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租金標準結合實際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調整期限一般不低於2年。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按季、按年收取。提前退租,不足整月的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按實際數額退還。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不定期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檢查1次,及時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契約、家庭狀況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備設施狀況等情況;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對承租家庭學生居住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入戶檢查應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納入檔案管理。檢查記錄文本格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入戶檢查時,戶內至少有1名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後可進入檢查。
發現違反契約約定的,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有違約行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實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發生變化或家庭成員身體、就業、子女教育等原因需調換住房的,原則上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滿一年後,到所在小區受託管理機構申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通過的可進行調換。調換住房可選擇下列方式:
(一)互換。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按照相同戶型或其中一方戶型配置標準進行互換。互換雙方與受託管理機構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互換周期不低於二年。
(二)重新申請。承租家庭辦理退房手續並退出原配租住房後,符合準入條件的可重新申請配租。在等待期內,符合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互換住房登記信息平台,為有互換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五條 資格複審時點原則上與租賃契約期限相銜接。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家庭應當提前3個月按照有關程式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2個月內會同區住房保障管理等相關部門完成複審。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未發生違約的,簽訂續租契約。對不符合複審條件或有違約行為且拒不糾正的,作出相應處理決定。續租契約簽訂應在原租賃契約期限內完成。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承租條件發生變化的,原租賃契約終止,承租家庭應在3個月內提出契約變更申請,經複審,符合條件的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新的租賃契約簽訂前,租金暫按原租賃契約標準執行。
因主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後主申請人搬離承租房的,其他共同申請人可申請變更主申請人,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複審條件的,簽訂續租契約。
因離異、繼承等原因導致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權有異議的,承租家庭可自行協商或通過法院訴訟方式確定新的主申請人。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覆核,符合複審條件的,由受託管理機構與新的主申請人簽訂租賃契約。在簽訂租賃契約前,租金由該房屋使用人繳納。因未能確定新的主申請人導致無法按規定時限複審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租家庭意見徵詢機制,設立意見箱、公開電話號碼,每年組織召開1次由各樓棟或單元承租家庭代表參加的聯席會,組織承租家庭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徵詢改進意見建議,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各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按照科學配置、便民利民、市場運作、保值增值的原則,配置綜合超市、菜市場、理髮店、洗衣店、藥店等必備型商業業態和便民服務項目,建立以便民利民和滿足居民生活消費為目標的社區商業。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營性用房商業業態配置、招租方案和租賃契約文本。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違規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六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工作單位的,可向其工作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複審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並可安排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承租家庭取得住房為期房的,搬遷期不超過購房契約約定交房後的6個月。搬遷期內租金按原租賃契約標準執行。搬遷期滿不騰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查,可簽訂租賃契約並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租家庭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提出續租申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並可安排不超過6個月的搬遷期。在此期間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並且複審合格的,可簽訂續租契約,未複審期間的租金需按照此期間家庭收入相對應的租金標準執行。搬遷期滿仍未提出續租申請的,需騰退原配租住房,拒不騰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間將出具的行政決定書送達承租家庭,送達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
經承租家庭同意,可以採用電子郵件、電子信息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進行送達,以電子郵件、信息等到達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因保障對象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採取在承租房屋所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張貼通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網站發布通告等方式進行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 承租家庭因其自身原因無法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續租契約的,自搬遷期滿之日或退回住房決定書生效之日起,原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市場價格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承租家庭拖欠房屋租金等相關費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補繳欠款決定書,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承租方退出、互換公共租賃住房前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結清房租、水、電、燃氣、網路、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辦理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社區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區政府為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責任主體,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及疾病預防、社區安全、法律服務、科普宣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到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納入屬地管理服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牽頭組建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受託管理機構、公安派出所、城管執法等單位和住戶代表等參加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按契約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物業服務單位依法依規實施管理活動,協調處理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組建社區居民議事會,了解、反映、處理保障對象訴求與建議,完善社區服務站建設,開展社區自我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志願者服務,建立愛心服務站,多渠道解決住戶訴求。
第四十條 擬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現行戶籍遷移條件的,可持相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資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不及時辦理的,公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將原承租家庭戶籍遷至社區集體戶。
第四十一條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安裝監控設備、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備;社區警務室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治安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秩序維護隊伍,協助維護公共秩序,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公益性崗位、各類服務機構招聘人員時,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居家養老等公共服務項目優先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社區中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街道辦事處應會同受託管理機構打造健康向上的公共租賃住房社區文化,積極組織開展適合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特色的文化活動。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區辦公管理、服務用房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轉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規範化物業服務。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受託管理機構自行管理,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小區內的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服務從業經歷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六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物業使用方簽訂物業服務協定,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契約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物業服務費由承租家庭承擔。政府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標準不低於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三星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與服務標準相對應,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和物業服務協定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雙方契約約定。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定的車庫內車位(含共用車庫和專用車庫內的車位),應當通過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租賃費標準按不低於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內車位租賃費基準價格的80%執行,具體標準在契約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定的地上停車位除預留部分臨時停車位和公共停車位外,應當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規劃建設車位不足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但不得占用綠地、消防車通道和妨礙道路通行。承租家庭利用停車位或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外來車輛停放管理參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外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配建車庫的停車服務可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的相關規定執行。停車服務費由車位承租方承擔,具體收費標準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約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車庫車位租賃、車位場地使用及停車服務的具體管理方案。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房屋建築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地下室面積)計收,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計算。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物業尚未交付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納。空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交納,空置六個月以上的服務費標準最高不超過協定約定的60%。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住宅,應當保持入住時房屋和設施設備原狀,嚴禁擅自裝修。公共用房及經營性用房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的,物業服務企業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下列行為時應予以勸阻制止,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
(一)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二)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隨意傾倒垃圾、污物;
(四)私拉電線;
(五)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六)占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七)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八)賭博,組織、參加邪教和迷信活動;
(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社區環境等。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健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養護制度,按照契約約定加強日常檢查、養護,並做好記錄。電梯等特種設備和自動消防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契約約定,聘請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並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監管考核標準,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管理委員會定期對物業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情況進行考核評估,並按規定程式作出改進或是否續聘的決定。
第六章 維修養護
第五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維修、附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設備突發應急事件處理等。
第五十七條 政府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暫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維修養護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空置房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承租家庭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具體維修範圍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執行。監控設施設備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由相關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契約約定實施管理、維修、更新。相關管理部門、經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對承擔維修責任的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養護,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五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修期外的日常維修和應急維修,可由受託管理機構實施,對其他宜採用政府採購的維修養護項目按照政府採購的流程辦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制定日常維修、應急維修的具體管理方案。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六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相關規定收取的租金、違約金、罰金、利息收入,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有償使用費、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和車位場地使用費收入等。
第六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管理等支出。
第六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開支包括管理服務費用、環境綜合治理費、綠化衛生費、維修養護費、公用水電費、應退還的未發生租金、為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減免的物業服務費、房屋空置期內的物業服務費等。管理服務費支出包含受託管理機構的人力資源成本、辦公成本等。以上管理開支標準應根據國家政策、社會成本浮動調整。
第六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執收單位。租金收入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以下簡稱通用票據)。通用票據是收繳租金時向交款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據,未出具通用票據的,承租方有權拒絕交款。
第六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和通用票據管理制度,設定票據管理台賬,指定專人負責票據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應收、實收和欠繳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支出等預算計畫,按規定程式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報告制度。受託管理機構應當每半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公共租賃住房受託事項管理等情況;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資格複審工作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第六十七條 市財政、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緩收、少收、截留、坐支、挪用等行為,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十八條 市物價部門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準、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車位場地使用費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相關管理部門及受託管理機構、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用途的。
第七十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並適時納入相關信用管理平台,同時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託管理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於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選聘。
第七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代理業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委會)及社會組織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16〕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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