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施細則(試行)》旨在規範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認定及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2022年7月25日,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印發《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施細則(試行)》,共六章二十條,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 
  • 印發時間:2022年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5日 
細則文號,細則全文,內容解讀,

細則文號

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濟保租發〔2022〕3號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認定,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1〕17號)及《濟南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濟政辦發〔2022〕1號)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各區(含功能區代管區域,下同)範圍內未納入“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試點”的既有租賃住房項目,以及新實施租賃住房項目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工作。
對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試點”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按照《關於對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試點項目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辦理。
第二章 既有項目的認定  
第三條 既有項目指已經建成或在建的租賃住房項目。以下類型的既有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
(一)國有居住用地(含租賃住房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
  (二)國有非居住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
  (三)已按我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政策實施的改建類租賃住房;
  (四)按照我市有關規定建設的競建公有房(作為安置用房的除外)及商品住房配建的租賃住房;
(五)因企業搬遷、破產等原因造成閒置的社會組織自建公租房。
本細則所稱已建成項目,是指按批准的設計檔案要求全部完工、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並按規定進行了竣工驗收的項目。
本細則所稱在建項目,是指規劃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已破土動工,且已取得施工許可的項目。
第四條 既有項目(改建類項目除外)按以下程式申請項目認定並組織實施:
(一)項目申請。申請單位填寫《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和《承諾書》(附屬檔案1、2),並按照《既有項目申報材料清單》(附屬檔案3)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向項目所在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認定申請。
(二)項目聯審。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提報的既有項目進行現場勘驗,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項目認定。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既有)項目認定書》(附屬檔案4),納入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範疇,相關信息反饋至項目實施單位及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條 改建類中的已建成項目(完成項目驗收)及在建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按以下程式申請項目認定:
(一)項目申請。申請單位填寫《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類)項目申請審核表》(附屬檔案5)和《承諾書》(附屬檔案6),並按照《既有項目(改建類)申報材料清單》(附屬檔案7)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向項目所在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認定申請。
(二)聯審認定。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勘驗,組織初審後,提請區領導小組進行聯審。區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聯審後,審查通過的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附屬檔案4)。認定書發放後3個工作日內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
第三章 新實施項目的認定  
第六條 新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指未辦理施工許可的租賃住房項目。以下類型的新實施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項目認定:
(一)利用產業(工業)園區廠前區配套用地建設項目;
(二)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空閒用地建設項目;
(三)利用商業商務用地及城中村生活保障房建設用地建設項目;
(四)利用國有居住用地(含租賃住房用地)建設項目;
(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項目;
(六)利用非居住存量閒置房屋改建項目;
(七) 用作租賃住房的各級政府閒置住房;
(八)其他渠道籌集的項目。
第七條 新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規劃建設要求、戶型標準、建設適用標準、認定申報資料、申請認定程式等,將結合項目類型分別制定並公布實施。
第八條 建立健全項目認定及推進機制,申請單位取得《保障性租賃租房項目認定書》後,按規定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工程建設手續,並組織實施。
第四章 項目認定內容及標準
  第九條 項目認定書採取編號管理,重點載明項目名稱、項目地址、申請單位、土地性質、項目投資、建設規模等。新實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可依據申請單位提供的項目前期設計方案填報。
申請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後,可向項目所在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規模予以確認。經確認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積確認表》(附屬檔案8)。經確認的項目建設面積及套(間)數作為該項目信息統計報送的依據。
第十條 相關主體(不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單位應與土地使用權人(不動產權人)相一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授權,合作建設單位可作為項目認定申請單位。
改建類項目的申報單位可為土地使用權人(不動產權人)或改建單位,以改建單位名義申請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權人(不動產權人)同意的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為土地使用權人(不動產權人)的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有效期與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產權單位實施的改建類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有效期不超過相關租賃協定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
第十二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匯總經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並將項目基本信息定期傳送至稅務部門以及水電氣暖等專營單位,落實稅收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暖價格政策。
第五章 項目退出
第十三條 非產權單位實施的改建類項目期滿後不再繼續租賃運營的,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並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妥善處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滿後繼續租賃運營的,應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續辦申請,並提交新的租賃協定(協定約定的租賃運營期限應達到5年以上,且應約定同意項目繼續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區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後,重新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第十四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提出撤銷原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
(一)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無正當理由2年內未開工建設的;
(二)已開工項目無正當理由連續停工3個月以上的;
(三)因破產清算、徵收拆遷等原因確需退出的;
(四)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要求,需要撤銷的。
區領導小組核實並報經市領導小組同意後,可撤銷原項目認定書,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管理,取消享有的相關優惠政策。具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對退出管理的非居住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項目退出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部門終止稅收支持政策和民用水電氣暖價格政策。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項目認定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情況錄入保障性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平台,及時更新項目手續辦理、項目投資、工程進度等內容。
第十七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管理機制,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項目及退出管理的項目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已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原社會組織自建公租房項目,依法依規報省級主管部門申請退出原公租房管理。
第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及工作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會商,確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2年。
附屬檔案:1.既有項目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
2.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承諾書
3.既有項目(非改建類)申報資料清單
4.保障性租賃住房(既有)項目認定書
5.既有項目(改建類)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既有項目)申請審核表
6.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類)項目申報承諾書
7.既有項目(改建類)申報材料清單
8.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實施)項目面積確認表
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
2022年7月25日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標準、流程等。
  《實施細則》將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認定分為既有項目和新實施項目。既有項目指已建成或在建的租賃住房項目,符合國有居住用地(含租賃住房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競建公有房(作為安置用房的除外)及商品住房配建、因企業搬遷或破產等原因造成閒置的社會組織自建公租房等五種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申請認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新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指未辦理施工許可的租賃住房項目。利用產業(工業)園區廠前區配套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空閒用地、國有居住用地(含租賃住房用地)、商業商務用地及城中村生活保障房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非居住存量閒置房屋改建、用作租賃住房的各級政府閒置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認定。
  項目認定書採取編號管理,重點載明項目名稱、項目地址、申請單位、土地性質、項目投資、建設規模等。在項目認定中,建設單位還要承諾房源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庫及信息服務平台統一管理,出租價格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不以任何形式組織變相出售。以保障本單位新就業職工及引進人才為主,房源閒置的情況下可向經認定的新市民、青年人供應。
根據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十四五”期間構建“三大圈層三大分區”,即最佳化提升區(歷下、市中、槐蔭、天橋)、重點拓展區(濟南高新區、歷城、起步區)、遠郊發展區(章丘、長清、濟陽、萊蕪、鋼城等),所籌集房源20.5萬套(間)占新增住房供應總量的30%。這一比例將有效改變住房供給“售賣一條腿長、租賃一條腿短”的房地產市場結構,為新市民、青年人安居提供了更多選擇。
  為給青年人的“第一個家”選好位置,圍繞保障對象生活通勤便利等訴求,在9條運營或在建、規劃軌道交通沿線,濟南市在軌道交通站點1公里範圍內已落實50個項目,房源超過3.42萬套(間),占籌集房源總量的45%,保障了青年人、新市民等群體“出門就能坐捷運”。
  濟南市還明確了項目規劃選址、規劃設計、配套設施、住區環境等相關要求,制定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裝修配套標準,要求室內配齊廚衛家電等設施,室外增加健身房、圖書室、快遞收取點等公共活動設施,確保每一套(間)都能達到高品質“拎包入住”的狀態,滿足新市民豐富、多樣的生活場景需求,有效保障安居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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