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財政部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財綜〔2014〕1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1〕45號檔案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12〕3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各地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和省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獎補引導資金。
第三條 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並納入省政府批准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四條 專項資金堅持“公開公平、透明規範、獎補結合、有效引導”的原則,按照因素法分配,鼓勵和引導各地多渠道籌措資金和房源,推進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第二章 資金計算分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年度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棚戶區改造戶數等三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和上年度任務完成情況計算分配給各市和各省財政直接管理縣(以下簡稱直管縣)。其中,三項因素權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政府投資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
(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二)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定確定的套數為準。
(三)棚戶區改造戶數,對於採取先拆後建的市、縣,以當年徵收(收購)人與被徵收(收購)人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定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為依據,包括實物安置住房戶數(原地安置和異地安置)和貨幣補償戶數,均為永久安置住房戶數,不包括臨時安置住房戶數;對於採取先建後拆的地區,經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認定,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戶數為準。
(四)各市、直管縣財政困難程度,由省財政廳參照上年度各地財力狀況確定。
第六條 專項資金分配計算公式:
計算某市縣年度專項資金數額=〔(經核定的該市縣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市縣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市縣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市縣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市縣年度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市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市縣年度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市縣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額。
公式中,年度租賃補貼戶數,指當年計畫發放租賃補貼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實施計畫發放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實施發放戶數;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指當年計畫籌集套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計畫籌集套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完成籌集套數;年度棚戶區改造戶數,指當年計畫改造戶數,減去上年度未完成計畫改造戶數,加上上年度超計畫完成改造戶數。
省財政在計算得出各市、縣分配資金數額的基礎上,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獨立工礦區)、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地區,以及經濟欠發達的西部隆起帶、沂蒙革命老區等地區和直管縣傾斜,並綜合考慮各地年度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以及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和審計情況,最終確定分配給各市、縣的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第七條 各市財政局應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審核各縣(市、區,含直管縣)申報資料,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市以及各縣(市、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規劃及年度保障計畫,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改造計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計畫以及列入規劃、計畫的項目發生變更的,以市、縣政府出具的檔案為準。
(二)加蓋市級相關部門印章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和實施情況表》(附屬檔案1)、《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屬檔案2)、《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屬檔案3)、《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屬檔案4)。
(三)各市、縣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複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以及簽訂收購、租賃契約或協定的複印件;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畫,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以及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定和補償決定複印件。
(四)市級財政部門、住房保障部門對市、縣申報材料審核情況的說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對不按時報送審核資料的市縣,省財政廳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市縣的專項資金數額。
第八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審核匯總各市、縣申報資料後,於每年2月28日前將全省匯總資料報財政部駐山東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
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於每年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批覆預算後60日內,將省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獎補引導資金分配下達各市、直管縣和山東省財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財金公司);於每年收到中央指標檔案後30日內,將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分配下達各市、直管縣和省財金公司。
其中,中央和省級安排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列省級支出,作為資本金注入省財金公司。省財金公司與各市(直管縣)財政部門等單位簽訂《增資協定書》,將計算所得應分配資金通過市(直管縣)財政局撥付至市(直管縣)平台公司。所注資金只改變列支渠道,資金原有分配管理許可權和用途不變。
市、縣應統籌使用各級財政安排用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補助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條 對於年底專項資金結餘較多的市縣,省財政廳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市縣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檔案後,應會同本級住房保障部門,在30日內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下達資金檔案抄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要根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項目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資金如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承租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的除外)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用於政府組織實施的新建、改建、配建、收購和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房源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具體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項目資本金注入)、政府對企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補助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
(三)用於補助政府組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徵收(收購)、安置房建設和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不得用於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以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績效考核”的要求,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把專項資金納入當地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列省級支出,按來源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或212類“城鄉社區支出”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0項“棚戶區改造支出”。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時,按來源和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6項“公共租賃住房”和07項“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或212類“城鄉社區支出”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安排的支出”11項“公共租賃住房支出”和13項“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
第四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要按照“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要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中各個環節的資金使用等情況,建立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審查跟蹤問效機制,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凡存在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資金,或者違規截留、擠占、挪用、平衡預算等問題,一經查實,除追回資金外,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要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和運營管理,逐步建立“企業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補貼、社會管理”的新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
對於試行公共租賃住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市、縣,省級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十二條 對於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市、縣,省級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二十三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4日。原《省級廉租住房保障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08〕70號)、《公共租賃住房省級“以獎代補”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綜〔2010〕98號)和《山東省棚戶區改造省級獎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綜〔2012〕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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