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

2014年10月17日財政部以財綜〔2014〕76號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貼息資金來源和規模、貼息範圍和期限、貼息申請和支付、貼息資金賬務處理、貼息資金監督管理、附則7章23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號:財綜〔2014〕7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引言,貼息辦法,

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4〕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及財政管理制度等規定,我部制定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
財政部
2014年10月17日

貼息辦法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及財政管理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是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單位)從商業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獲得,專項用於政府組織實施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購建、運營管理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是指市縣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補貼。
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符合貼息政策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貼息資金來源和規模
第四條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貼息資金來源於下列資金渠道:
(一)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的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貼息資金規模,由市縣財政部門根據所在地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餘額、貼息率等因素確定。
第三章 貼息範圍和期限
第六條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年度計畫和市縣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並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從各類金融機構實際借入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和公共租賃住房購建、運營管理的貸款;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未享受過政府投資補助和其他貼息扶持政策。
第七條 下列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不納入貼息範圍:
(一)舊住宅區環境整治項目貸款;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小區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未按契約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貸款利息,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發生的貸款利息;
(四)已獲得政府投資補助或已申請其他財政貼息資金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
(五)本辦法印發前,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清償的貸款;
(六)其他不屬於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貸款。
第八條 貼息率由項目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安排和貼息資金需求等因素確定,貼息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準,原則上不超過2個百分點。
第九條 貼息期限按項目建設、收購、運營管理周期內實際貸款期限確定。其中,對於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
第十條 具體貼息率和貼息期限由市縣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章 貼息申請和支付
第十一條 貼息資金的使用,實行“先付息,後補貼”的原則,每年結算一次,具體結算時間由各地自定。
第十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貼息條件的項目實施單位,可向項目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提出貼息申請,並提交與貼息相關的有效證明檔案和憑據。包括:(一)相關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檔案;(二)當地政府發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方案;(三)項目實施單位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簽訂的安置住房建設契約、公共租賃住房購建契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契約;(四)貸款契約、貸款到位憑證、貸款金融機構開具的利息收取憑證或貸款結息清單等。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相關金融機構,嚴格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逐項核實,包括利用人民銀行信貸管理終端系統等有效手段核實項目貸款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項目貸款經核實符合貼息條件的,由市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將貼息資金支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五章 貼息資金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於貼息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六條市縣財政部門用公共預算資金安排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支出,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0103“棚戶區改造”和2210106“公共租賃住房”科目;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用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支出,分別填列2120810“棚戶區改造支出”和2120811“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第六章 貼息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要建立貼息資金公示制度,確保貼息資金申請、支付和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貼息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徵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以及公共租賃住房購建、運營管理的貸款貼息。
第十九條市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年度貼息情況統計制度,按規定填報《 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情況表》,並於每年2月28日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匯總的本地區《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情況表》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 貼息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於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貼息資金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項目實施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其申報貼息的資格,並相應收回貼息資金。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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