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2015年2月25日,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綜〔2015〕6號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評價依據和內容、組織實施、評價結果及套用、附則5章20條,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2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文號:財綜〔2015〕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25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附屬檔案),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2月25日

全文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用於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的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部門從一般公共預算(含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財政資金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依法評價。績效評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為基礎,以財政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二)科學規範、分級實施。評價方法和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評價流程統一規範,評價數據真實準確;實行中央對省、省對市(縣)的分級評價制度,建立以財政資金為主線、以地方自評為基礎、中央再評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機制。
(三)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績效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情況進行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以幾個預算年度為周期的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四)地方各級政府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中央與省級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省級政府與市(縣)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七)審計報告決定、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及處理決定;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是否及時、基礎數據是否準確,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市(縣)財政下達中央專項資金是否及時,省級財政部門是否安排補助資金,以及資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規等;
(二)項目管理,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規劃計畫的制定、規劃計畫和政策公開、開工和基本建成情況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以及地方報送績效評價報告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三)項目效益,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帶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工情況、基本建成情況、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情況、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況等。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定。其中,省級評價指標體系詳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市(縣)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一)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和完善全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統一組織實施全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地方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再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地方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組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
(三)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市(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本市(縣)績效自評報告。
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如下:
(一)每年1-2月,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市(縣)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自評,於每年2月28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分別報省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縣)報送的績效自評報告,對本地區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開展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最終形成本地區自評報告,於每年3月31日前將自評報告加蓋兩部門印章後,分別報送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三)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結合各地區自評報告進行再評價,計算各地區最終得分,形成全國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制定依據和目標調整情況;
(二)本地區自評總體情況;
(三)本地區對所轄市(縣)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整體情況;
(四)本地區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相關績效分析和說明,其中,應重點評估和說明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五)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的具體內容,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套用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含)-90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適當形式向各地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自評結果。
第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配以後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於得分60分以下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中央專項資金數額,省級財政也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省級補助資金數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本地區財政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績效評價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十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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