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4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網公布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1條,由四川省財政廳會同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廉租住房租賃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辦法》(川財綜〔2010〕33號)、《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辦法》(川財綜〔2010〕34號)、《四川省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辦法》(川財綜〔2011〕5號)和《四川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川財綜〔2013〕46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住建廳
  • 公布時間:2015年12月4日
簡述,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簡述

2015年12月4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網公布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等規定,從2014年開始,將中央和省級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歸併為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現將《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管理辦法

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並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用於支持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三條 專項資金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因素法分配給各地區。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各地區年度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等三項因素以及相應權重,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其中,三項因素權重根據各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狀況、需要政府投入的資金需求、上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水平等綜合確定。
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戶數,以當年發放租賃補貼戶數為準。
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以當年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或簽訂收購、租賃協定確定的套數為準。
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經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審核認定,以當年開工建設安置住房(含貨幣安置)戶數為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租賃補貼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該地區財政困難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套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係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該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戶數×相應地區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相應權重)×年度專項資金總規模。
第六條 市(州)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審核各縣(市、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報表,於每年2月10日之前向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下列資料:
(一)各市(州)、縣(市、區)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規劃及年度保障計畫,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及年度計畫,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改造計畫。
(二)市(州)、縣(市、區)相關部門加蓋部門印章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和實施情況表》(附表1)、《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表2)、《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附表3)、《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4)、《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5)。
(三)各市(州)、縣(市、區)有關部門上年度實際發放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名單複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賃住房開工建設證明以及簽訂收購、租賃契約或協定的複印件;上年度各市、縣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計畫,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補償(收購)方案、簽訂的徵收補償(收購)協定和補償決定複印件,以及開工建設證明。
(四)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申報材料有關情況的說明。
(五)與審核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財政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市(州)、縣(市、區)報送材料進行審核,並於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財政部駐四川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交有關資料。專員辦對地方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並實地抽查。
對於未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的地區,財政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分配專項資金時,將酌情扣減分配給該地區的專項資金數額。對於年底專項資金結餘較多的地區,將酌情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八條 省財政分配專項資金時,可以適當向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較重的資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線企業比較集中的城市傾斜。
第九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儘快將資金分解或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分配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需要,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不得向政府投資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再發放租賃補貼。
(二)支持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含新建、改建、收購和在市場長期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含項目資本金注入),以及政府對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貸款貼息等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用於政府組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徵收(收購)、安置房建設和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貸款貼息等支出,不得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中回遷安置之外的住房開發、配套建設的商業和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交通工具等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時,按用途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類“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項“棚戶區改造”、06項“公共租賃住房”和07項“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加快項目組織實施,及時、真實、準確上報項目計畫和實施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採取虛報、多報等方式騙取專項資金,或者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並由財政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該地區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評價工作,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對於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地區,財政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在專項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廉租住房租賃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辦法》(川財綜[2010]33號)、《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辦法》(川財綜[2010]34號)、《四川省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分配及管理辦法》(川財綜[2011]5號)和《四川省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川財綜[2013]4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計畫和實施情況表(略)
2.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3.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和完成情況表(略)
4.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5.省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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