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川財綜〔2015〕40號
各市(州)、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5〕6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9月18日
實施細則
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更好實現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根據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用於城鎮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的資金,包括中央和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市縣財政部門從一般公共預算(含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用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績效評價,是指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對財政資金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依法評價。績效評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目標為基礎,以財政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規定為評價依據。
(二)科學規範、分級實施。評價方法和指標設計科學合理,評價流程統一規範,評價數據真實準確;實行省對市、市對縣的分級評價制度,建立以本級自評為基礎、上級複評相結合的績效評價機制。
(三)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績效評價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全面真實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
第五條 績效評價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預算年度內各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項目管理、項目效益情況進行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以幾個預算年度為周期的中期績效評價。
第二章 評價依據和內容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國家和省出台的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
(三)國家和省出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管理制度;
(四)市縣政府制定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
(五)省級政府與地方政府簽訂的目標任務;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制度、會計核算資料;
(七)各級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檔案;
(八)各級相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展審計、稽查、檢查、評審等工作的結論;
(九)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管理,包括是否按規定籌集資金,是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是否按規定對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是否按規定的範圍使用資金等;
(二)項目管理,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規劃計畫的制定、規劃計畫和政策公開、開工和基本建成情況公開、保障對象公開,以及市縣報送績效評價報告、年度實施情況的及時性和完整性等;
(三)項目效益,包括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帶動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開工情況、基本建成情況、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發放情況、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入住情況等。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根據評價內容設定,並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適時調整完善。市縣評價指標體系詳見《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績效評價工作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一)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四川省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全省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負責對市縣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複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對市縣績效評價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全省績效自評報告;
(二)市(州)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市(含所轄縣區)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對縣(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複評,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向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全市績效自評報告;
(三)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縣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按規定向市(州)財政部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本縣績效自評報告。
各地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式如下:
(一)每年1月,縣(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本縣(區)上年度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形成自評報告,於每年1月31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和附表加蓋兩部門印章後,分別報市(州)財政部門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二)每年2月,市(州)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所轄縣區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複評,並對全市(州)上年度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自評,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評分依據,形成市(州)自評報告,於每年2月28日前將績效自評報告和附表加蓋兩部門印章後,分別報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三)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各市自評情況,對各市評價結果進行複評,並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資金管理、項目管理和項目效益相關評價內容進行審定,最終形成全省自評報告,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報送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財政資金績效目標的設立、制定依據和目標調整情況;
(二)本市縣自評總體情況(其中市級應包括對所轄縣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整體情況);
(三)本市縣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相關績效分析和說明,其中,應重點評估和說明服務對象滿意度和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績效評價結果及相關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級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套用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實行百分制,根據指標因素評價計算得分。
評價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評價總得分在90分(含)以上為優秀;75(含)-90分為良好;60(含)-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以適當形式向各地反饋績效評價結果。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自評結果。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分配以後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於得分60分以下的地區,省財政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數額。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附屬檔案
四川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量化指標表
填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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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市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時間報送資金申請資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報)的,得2分;每延期5天扣1分,最多扣2分;報送的基礎數據真實準確的,得3分;基礎數據不準確的,按照專員辦認定數據每核減1%,扣1分,最多扣3分。 |
| | 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的,得5分;沒有及時下達資金的,每延遲5天扣1分,最多扣5分。 |
| | 按規定對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得3分,違反規定的扣3分。按川財綜[2014]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資金的,得2分,超範圍使用的,扣2分。 |
| | 沒有違規違紀情況的,得5分;通過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存在資金截留、挪用等違規違紀行為,或經民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經查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不得分。 |
| | | |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的,得10分;通過住房城鄉建設、監察等部門檢查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或經民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經查實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每發現1項扣1分,最多扣10分。發生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此項不得分。 |
| | 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得8分;沒有編制規劃和計畫的,不得分。 |
| | 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相關政策、資金管理(分配)辦法、績效評價辦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等信息全部及時對外公開的,得4分;每少公開1項扣0.5分,最多扣4分。 |
| | 本地區開工情況按月對外公開的,得2分;基本建成情況按月對外公開的,得2分。每少公開1項扣0.5分,最多扣4分。 |
| | 按時報送績效評價報告且內容完整的,得4分,報送逾期每5天扣1分,最多扣4分。 |
| | | | 市(縣)自評報告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直接帶動社會投資及其占當年房地產投資完成額的比例、應保範圍和人數、已保人數、已保家庭戶數、住房面積的改善、服務對象滿意程度均進行定量評價和說明的,得10分;每少1項扣1分,最多扣10分。 |
| | 項目實際開工量大於或等於年度責任目標的,得10分;未達到目標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10分。 |
| | 項目實際建成量大於或等於年度責任目標的,得10分;未達到目標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10分。 |
| | 實際發放補貼戶數大於或等於年度責任目標的,得10分;未完成目標的,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5分。通過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或經民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經查實存在違規發放補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 |
當年符合分配入住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分配入住率 | | 按照事先明確的資格條件,分配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得10分;以60%為基數,每低一個百分點扣1分,最多扣5分。通過審計、財政等部門檢查,或經民眾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經查實存在對不符合規定條件家庭違規違紀分配住房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違規將房源挪作他用的,10套以下(含)扣5分,10套以上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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