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性質:法規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19〕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1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5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各省(區、市)確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項建設目標任務後,中央預算內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採用投資補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善住房困難民眾居住條件。投資補助資金套用於計畫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原則上採用切塊方式。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切塊下達後,各省(區、市)應在規定時限內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
第四條 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事中事後監管,實行項目儲備、信用承諾、進展報告、績效評價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式,督促各省(區、市)及時解決計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中央預算內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安全高效。
第五條 對於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各省(區、市)不得重複申請。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六條 本專項支持範圍如下:(一)各類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工礦、林業、墾區棚戶區改造,其中採取貨幣化安置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二)新籌集集中片區公租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城市、縣城(城關鎮)老舊小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上述方面中,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包括: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牆、垃圾收儲等基礎設施,小區的養老撫幼、無障礙、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直接相關的道路和公共運輸、通信、供電、供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等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主幹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廣場、城市公園等與小區不直接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項目。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依據以下因素,確定各省(區、市)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規模:(一)各省(區、市)當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二)考慮東中西部區域差異;(三)考慮不同類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差異; - 3 - (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 各省(區、市)應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確定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結合實際採取不同的投資補助標準,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核定的項目建安投資。
第三章 年度投資需求申報
第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專項支持範圍,依託重大建設項目庫編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畫、加快推進前期工作,做好項目日常儲備工作。
第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投資申報工作,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和綜合信用承諾書。項目單位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在申報時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負責。審核重點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專項支持範圍、是否重複申報,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申報投資是否符合補助標準,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式,計畫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地方建設資金是否落實,項目單位和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範等。
第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匯總後確定本地區專項年度投資規模和年度投資需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年度投資需求應符合本省(區、市)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應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建設投資任務和項目,嚴控債務高風險地區政府建設投資規模。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年內無法開工的不得申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年度投資計畫請示檔案時,應包含以下內容。(一)本專項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二)本專項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目標;(三)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審核結論。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畫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下達投資計畫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充分徵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分解到具體項目,逐一落實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項目責任人、監管責任人應分別為項目單位、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與各省(區、市)確定的年度目標任務;(二)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三年滾動計畫;(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提交的相關檔案齊備、有效,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可按期開工建設;(四)項目單位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十四條 各省(區、市)按照中央有關要求,在分解時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建設資金的政策,進一步加大向貧困地區特別是深度貧困地區傾斜支持力度,切實落實省市級建設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五條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調整:(一)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下達後未按時開工建設的;(二)建設嚴重滯後導致資金長期閒置的;(三)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四)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在本專項內調整有關項目,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同時在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調出項目一定時間內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新調整安排的項目應是已開工項目或近期能夠開工的項目。有特殊情況需跨專項調整的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本專項實行定期調度制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於每月 10 日前將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與支付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送)。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適時組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檢查,對投資計畫分解落實、投資計畫執行和資金撥付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各省(區、市)對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根據投資計畫執行情況採取適當措施予以獎懲。
第十八條 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抓落實要求,各省(區、市)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上下聯動、分級負責的監管機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部門按照隸屬關係加強對市縣有關部門的督促指導,強化本區域內項目的監管,特別是發揮基層發展改革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就近就便監管的優勢,壓實“兩個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補助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管理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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