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6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發改投資規〔2016〕1232號印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重大項目申報和審批、煤監項目申報和審批、安監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和審批、投資計畫審核下達、監督管理、附則7章29條,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發改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 文號:發改投資規〔2016〕123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6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2日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規〔2016〕1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進一步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6月12日

暫行辦法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專項五年規劃(以下簡稱能力建設五年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規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安監專項)管理,提高投資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309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能力建設五年規劃是安排安監專項的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安全監管總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安全生產五年規劃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實際需求等,制定能力建設五年規劃,明確安監專項支持的方向和重大項目。
第三條 按照加強投資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有關要求,根據能力建設五年規劃,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投資項目儲備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編制,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未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資計畫。
第四條 安監專項主要支持中央本級(包括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及其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以及項目依託單位)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西部地區安全監管部門及業務保障單位專業裝備建設。
第五條 安監專項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方式支持能力建設五年規劃明確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建設重大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以下的煤礦安全監察能力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煤監項目);採取投資補助方式支持中西部地區地方安全監管部門及業務保障單位專業裝備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安監項目)。
第六條 各有關單位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7號)做好重大項目和煤監項目的投資決策和建設管理工作;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號)做好安監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審批和項目實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重大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能力建設五年規劃明確的重大項目視為已批准項目建議書。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參考評估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
第十條 重大項目初步設計經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投資概算後由安全監管總局審批。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和工程建設進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重大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
第三章 煤監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二條 煤監項目由各省級煤礦監察機構根據能力建設五年規劃,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並在批覆檔案時明確申請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
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總局根據煤監項目的批覆檔案和工程建設進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
第四章 安監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年度建設任務和安監專項投資規模明確年度補助安監項目的補助範圍、補助標準和補助內容,並印發通知請相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組織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省(區、市)安全監管局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安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組織項目論證。省(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審批完成後,由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局聯合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及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檔案。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安全監管總局對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上報的申報檔案進行審核,對同意投資補助的資金申請報告單獨批覆,或者下達投資計畫的同時一併批覆。
第五章 投資計畫審核下達
第十八條 投資計畫申請檔案包括項目的規劃依據、前期工作批覆情況、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年度投資需求、年度投資建設內容、項目建成後的效果等內容,並附項目批覆檔案、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完成情況等材料。
第十九條 年度投資計畫通過投資計畫編報庫編報,編報的投資計畫數據應與通過重大項目庫上報的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相關數據銜接一致。從2017年開始所有投資計畫都利用重大項目庫進行編報。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安監專項年度投資規模以及重大項目、煤監項目和安監項目的建設進度和投資需求,統籌研究下達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並嚴格執行投資計畫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年度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審核把關,計畫新開工項目應當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應當各項建設手續完備,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下達後形成沉澱資金。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中央單位、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畫檔案後,於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畫。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應當儘快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安監專項投資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對於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根據有關投資計畫調整程式,及時調整安排用於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行按月調度,項目單位每月10日前填報已下達投資計畫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職責,對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進行監管,推進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眾反映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項目依託單位、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應當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審批、資金安排、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進行稽察,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採取措施停止撥付或收回中央預算內投資,並核減下一年度投資計畫。
(一)擠占、挪用、轉移,或者違反規定以其他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和監督檢查的;
(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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