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基礎規〔2024〕306號
交通運輸部,天津市、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陝西省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水運發展新形勢新要求,最佳化提升全國水運設施網路,提升長江航運綠色發展水平,強化水運在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加強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我們對《長江等內河高等級航道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基礎規〔2021〕29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7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運建設應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港口與航道布局規劃》(以下簡稱《布局規劃》)和五年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等有關檔案要求,堅持高質量發展方向,進一步提高長江黃金水道功能,不斷完善暢通、高效、平安、綠色的現代化國家內河航運體系,最佳化提升全國水運設施網路,全面提升長江航運綠色發展水平,支撐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增強對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重大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支撐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長江等內河高等級航道,是指《布局規劃》確定的“四縱四橫兩網”內河高等級航道。所稱的港航公共基礎設施,是指《布局規劃》布局的沿海主要港口範圍內的進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礎設施。所稱的長江船舶受電設施是指在長江沿線省份註冊的船舶為在運營中使用岸電裝置加裝的受電設施。所有使用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水運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專項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一錢多用”,力爭一筆投資兼顧多個目標、獲得多方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重點支持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支撐區域重大戰略、帶動國土資源開發、改善交通條件、補齊發展短板、增進人民福祉、強化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的有關水運項目。
第六條 專項支持範圍原則上為列入《布局規劃》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部門制定的水運行業發展規劃的長江等內河高等級航道範圍內的航道及配套設施、通航建築物、航電樞紐項目;列入《布局規劃》、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領域相關重要規劃檔案和《全國大宗商品儲運基地布局規劃》的重點港口範圍內的進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礎設施項目;長江船舶受電設施相關項目。具體包括以下項目類型:
(一)內河高等級航道項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項目;
(二)通航建築物項目,原則上為與航道規劃等級以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船閘和升船機建設項目;
(三)航電樞紐項目,原則上為與航道規劃等級以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航電樞紐建設項目;
(四)內河高等級航道配套設施項目,包括長江幹線範圍內航道維護疏浚船舶基地、航標維護基地、航道維護碼頭建設等項目;
(五)沿海重點港口港航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進港航道、防波堤、錨地建設等項目;
(六)長江船舶受電設施項目,包括各類使用岸電的長江船舶受電系統項目。
第七條 下列項目不屬於本專項支持範圍:
(一)已有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或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
(二)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和不能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三)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的項目;
(四)無有效保障和監管措施確保工程順利實施的項目;
(五)其他不符合專項投資支持方向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安排方式
第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採用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的方式支持水運項目,均以直接安排到項目的方式下達投資計畫。其中,對長江幹線項目(中央本級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直接投資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支持其他項目(地方政府、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可採取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等投資安排方式。
第九條 水運項目的中央投資原則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單獨安排,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大項目可與交通運輸部協商共同出資。具體安排標準見附屬檔案。如按安排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超過所申請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數額,則按申請數額確定。
第十條 單個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均為一次性核定,對於已經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不重複受理資金申請。
第十一條 項目安排的優先順序為:
(一)內河航道項目。長江幹線航道優先,其他航道根據項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東部地區順序排序;
(二)通航建築物項目。長江幹線航道上的項目優先,其他航道上的項目根據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東部地區順序排序;
(三)航電樞紐項目。根據項目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東部地區順序排序;
(四)沿海重點港口港航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優先支持支撐國家重大戰略和國家儲運體系建設的重點項目,包括北部灣港、洋浦港、營口港、唐山港、天津港、青島港、日照港、寧波舟山港、湄洲灣港等重點港口的港航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根據所在位置按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東部地區順序排序。
第四章 資金申請
第十二條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單位應根據現行相關技術規程規範和標準要求,紮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並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計畫。同時,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報要求,將三年滾動計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推送至年度投資計畫申報區。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統一印發編制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通知,明確計畫編制的主要原則、重點安排方向、工作進度和有關工作要求。交通運輸部提出本部門申請本專項投資的項目,編制長江幹線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按照通知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填報錄入重大建設項目庫。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為其他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審查、匯總項目單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提出本地區申請本專項投資的項目,明確擬申請的資金安排方式,編制報送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按照通知要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填報錄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和《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的要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畫績效目標,隨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一併申報。
第十五條 長江幹線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交通運輸部審批,其中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批准,其餘項目由交通運輸部審批後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地方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權機關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或對項目備案後,向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承諾落實除投資補助外的剩餘資金並保證推進項目如期建成。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的複印件。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按時提交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檔案,包括年度重點任務、投資需求、項目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填報項目匯總表。項目匯總表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等。
第十六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確定的支持方向;
(二)已經完成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必要前置手續,並根據有關規定,已經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獲得有權機關審批(核准、備案)且相關要件齊備;
(三)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並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四)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外的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五)編制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的通知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是否符合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申請程式是否正確、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是否落實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提出推進項目實施的保障和監管措施。
第五章 審核下達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集中受理交通運輸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申請和地方有關資金申請報告,商有關方面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有關規劃和投資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投資補助資金安排原則;
(三)提交的有關檔案是否齊備、有效;
(四)項目的工程造價是否合理;
(五)項目的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六)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九條 對同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計畫時一併批覆其資金申請報告、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計畫,或先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再根據批覆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額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計畫。投資計畫下達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及時組織實施,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通知起10個工作日將專項投資轉發下達至具體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具體項目的安排數額為投資計畫表“總投資”列中“中央預算內投資”所對應數額,當年的安排數額為投資計畫表“計畫下達投資”列中“中央預算內投資”所對應數額。
第二十條 專項投資計畫下達後,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項目單位、建設規模、建設性質、標準和內容、投資等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導致項目不能按既定建設目標完成或需重新進行項目審批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在當年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涉及確需進行投資計畫調整的,由交通運輸部或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及時提出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進行調整,安排用於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計畫調整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避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或債務風險,防止對同一項目重複安排投資。
第六章 項目管理及監管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嚴格落實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屬地監管的責任,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監管計畫,組織實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線上監測和監督問責,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作出處理,按月於每月10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並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
第二十二條 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按照項目管理規定和審批程式,落實建設資金,履行報建手續,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項目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對公眾反映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及時開展檢查,確有問題的,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監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對於專項投資,應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專項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根據專項投資的管理特點、專項管理需要、工作流程和重點環節,合理確定並下達績效指標,加強績效監控和評價,組織績效指標評價,強化評估結果運用。依託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等信息化手段,對績效目標實行跟蹤監控,動態掌握專項投資績效執行情況,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問題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根據項目以往年度投資計畫績效執行情況,相應調整下一年度安排的投資規模。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等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對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察、審計,確保中央補助投資使用合法合規,有效發揮作用,重大問題按程式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單位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計畫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對項目單位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計畫分解安排不合規、造成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資金流失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情節,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專項投資申請報告。對於受到審計等重大通報的項目單位,暫停下一年度申報項目資格,並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牽頭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對滯留、擠占、截留、挪用專項投資等違法違紀行為,或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嚴重損失與浪費的,應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項目單位或者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限期整改,採取通報、批評或收回、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並核減下一年度投資計畫: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工程進度要求實施,與既定目標相差較遠的;
(三)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五)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及時、準確、完整通過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信息並上傳佐證資料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長江等內河高等級航道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基礎規〔2021〕0294號)同時廢止。
附表: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標準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領帶動作用,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水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專項重點支持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支撐區域重大戰略、帶動國土資源開發、改善交通條件、補齊發展短板、增進人民福祉、強化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的有關水運項目。
根據《管理辦法》,專項支持範圍原則上為列入《全國港口與航道布局規劃》(簡稱《布局規劃》)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部門制定的水運行業發展規劃的長江等內河高等級航道範圍內的航道及配套設施、通航建築物、航電樞紐項目;列入《布局規劃》、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領域相關重要規劃檔案和《全國大宗商品儲運基地布局規劃》的重點港口範圍內的進港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益性港航基礎設施項目;長江船舶受電設施相關項目。
在資金安排方式上,《管理辦法》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採用直接投資或投資補助的方式支持水運項目,均以直接安排到項目的方式下達投資計畫。其中,對長江幹線項目(中央本級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直接投資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支持其他項目(地方政府、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可採取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等投資安排方式。水運項目的中央投資原則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單獨安排,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重大項目可與交通運輸部協商共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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