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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水運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和《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結合甘肅省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水運謎微工程建設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建設,是指水路運輸基礎設施包括港口格厚殼、碼頭、航道及相關設施等工程建設。
第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屬使用中央投資和省級財政資金30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幾重套蒸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省屬使用中央投資和省級財政資金3000萬元及以下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
市州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申請使用中央投資和省級財政資金的,除國家明確要求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研的項目外,由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
市州使用本級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由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
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按照《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和港口規劃,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港口工程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碼頭工程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放射格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
港口工程應當按照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同時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做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銜接。
客運碼頭工程應當按照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建設客運設施,滿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條 鼓勵水運工程建設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新材料,推行施工質量和安全標準化管理,加強施工安全風險管控和應急能力配備,科學組織建設。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創新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她喇備加強信息化套用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實現與相關部門的協同監管。
第二章 建設程式管理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及甘肅省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刪背潤程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相關規劃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八)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企業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規劃,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填寫備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二)根據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信息蜜拔捉紋,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八)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手續。未取得岸線使用批准檔案,不得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航道通航影響評價等國家及省上規定辦理的前期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檔案;
(三)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證明。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編制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有關航道、港口、岸線等相關水運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信息;
(三)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申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施工圖設計檔案原則上應當集中報批。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項目,可以分批報批。原則上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批。若分批報批,項目單位在首次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時,應當將分批報批安排報施工圖審批部門。
第十六條 編制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二)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七條 對於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前應當委託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和風險評估。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批的部門在審批施工圖設計前應當委託施工圖設計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和風險評估。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 技術審查諮詢主要核查以下內容,並對工程設計方案和概(預)算編制提出諮詢意見:
(一)工程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與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圖技術審查諮詢還應當核查與初步設計檔案的符合性;
(二)工程設計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三)總體設計、總體布置、主要設備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礎、主要建築物、金屬結構等設計的合理性、安全性、穩定性、耐久性;
(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疏浚土處理方式等的合理性;
(六)環境保護、安全、防震、消防、節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措施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七)工程概(預)算的編制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設計審批申請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項目單位;需要延長審批時限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合併設計,深度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
第二十二條 經核准的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或者建設規模、內容發生較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已備案的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概算超過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機關的要求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出現批准機關調整審批、核准檔案或者重新辦理備案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初步設計審批內容。
第三章 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資質作出規定的,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規定的資質要求。
第二十五條 水運建設項目單位具備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一)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經驗,至少在2個類似的水運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計畫等關鍵崗位擔任過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二)項目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滿足該項目管理需要。工程技術、質量、安全和財務等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經驗,以及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項目單位不具備上述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委託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一)具有法人資格,機構設定和相關人員配備滿足項目建設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類似水運建設或者管理相關業績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三)有滿足水運建設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項目單位選擇代建單位時,應當從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中,優先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建單位。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立項審批、核准檔案及其他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在有效期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有效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在條件具備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辦理完成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國家建立的全國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進行項目申報,並按照要求填寫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並接受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線上平台進行線上審批、線上監測、協同監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應當通過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開工建設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一經批准,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確需對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項目單位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滿足工程安全、質量、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第三十條 設計變更分類
(一)設計變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1.連續調整航道軸線布置,改變主要建築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結構型式;
2.護岸、護灘、護底結構範圍調整超過原設計範圍30%,清礁工程量調整超過原設計工程量30%;
3.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1000萬元;
4.改變疏浚邊線、設計底高程;
5.單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調增超過原設計工程量30%;
6.對工程總平面布置進行重大調整,主要包括水域設計水深、碼頭或者防波堤頂高程、陸域生產區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軸向或者口門尺度等;
7.改變主要水工建築物結構型式;
8.改變主要裝卸工藝方案;
9.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但在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
前款規定的設計變更涉及施工圖設計重大修改的,還應當由原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二)設計變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1.護岸、護灘、護底工程範圍調整超過原設計範圍15%,清礁工程量調整超過原設計工程量15%;
2.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500萬元;
3.單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調增超過原設計工程量15%;
4.調整疏浚工程拋泥區的控制高程;
5.對工程總平面布置進行較大調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陸域輔助生產區主要布置形式等;
6.調整主要生產建築物結構型式;
7.調整主要裝卸工藝設備配置規模。
(三)上述變更以外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制定設計變更內部管理程式,依法依規自行進行設計變更。
第三十一條 審批部門在批准設計變更時,可以委託另一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上規定以外的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加強管理,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內容或者採取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等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檔案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設計變更檔案。內容包括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設計變更前後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工程量、概算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投資等。
第三十五條 因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引起的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先行組織實施,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設計變更審批部門,並按要求及時履行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應嚴格遵守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本辦法所稱竣工驗收,是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正式投入使用前,對工程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各單位工程完工後,由項目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進行交工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參加。
第三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具備的條件和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水運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水運工程竣工驗收,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具備的條件、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主要內容、竣工驗收部門組成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和時限完成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十三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項目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四十四條 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需要進行港口經營的,應當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注重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不得以各種名義開展違法違規舉債融資,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嚴格遵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科學決策、合理安排工程進度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畫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投資計畫和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防止財政資金沉澱, 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按規定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結餘的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25日前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的公開和報送工作。
第五十二條 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建設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報送項目建設相關統計數據,並登錄線上平台填報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指定信息員及時進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報送工作,確保所報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驗收。
第五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包括紙質技術檔案資料、電子技術檔案資料、影像及圖片資料等。
第五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加強資料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項目檔案,對各環節的檔案、圖片、影像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從業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罰則及其他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設計審批、設計變更、竣工驗收等手續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項目單位應當根據水運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相關制度,本辦法未提及其他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根據相關規劃開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八)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企業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以下基本建設程式:
(一)根據規劃,組織編制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填寫備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二)根據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信息,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三)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
(四)辦理施工圖設計審批手續;
(五)根據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具備開工條件後開工建設;
(六)組織工程實施;
(七)工程建成後,編制竣工資料,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
(八)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辦理港口岸線使用手續。未取得岸線使用批准檔案,不得開工建設。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防洪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航道通航影響評價等國家及省上規定辦理的前期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申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檔案;
(三)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經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備案證明。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編制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方案符合有關航道、港口、岸線等相關水運規劃要求;
(二)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信息;
(三)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申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四)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施工圖設計檔案原則上應當集中報批。對於工期長、涉及專業多、需分期實施的項目,可以分批報批。原則上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必須一次報批。若分批報批,項目單位在首次申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批時,應當將分批報批安排報施工圖審批部門。
第十六條 編制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設規模、標準及主要建設內容符合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
(二)設計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格式和內容符合水運工程設計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七條 對於技術複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部門在審批初步設計前應當委託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和風險評估。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批的部門在審批施工圖設計前應當委託施工圖設計單位以外的其他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和風險評估。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 技術審查諮詢主要核查以下內容,並對工程設計方案和概(預)算編制提出諮詢意見:
(一)工程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與項目審批、核准檔案或者備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圖技術審查諮詢還應當核查與初步設計檔案的符合性;
(二)工程設計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三)總體設計、總體布置、主要設備配置的合理性;
(四)地基基礎、主要建築物、金屬結構等設計的合理性、安全性、穩定性、耐久性;
(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疏浚土處理方式等的合理性;
(六)環境保護、安全、防震、消防、節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措施與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
(七)工程概(預)算的編制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設計審批申請作出書面決定,並告知項目單位;需要延長審批時限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經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於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合併設計,深度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要求。
第二十二條 經核准的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或者建設規模、內容發生較大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已備案的企業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概算超過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機關的要求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出現批准機關調整審批、核准檔案或者重新辦理備案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申請調整初步設計審批內容。
第三章 建設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資質作出規定的,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規定的資質要求。
第二十五條 水運建設項目單位具備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一)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經驗,至少在2個類似的水運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計畫等關鍵崗位擔任過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二)項目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滿足該項目管理需要。工程技術、質量、安全和財務等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經驗,以及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項目單位不具備上述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委託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一)具有法人資格,機構設定和相關人員配備滿足項目建設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類似水運建設或者管理相關業績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三)有滿足水運建設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項目單位選擇代建單位時,應當從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中,優先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建單位。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立項審批、核准檔案及其他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在有效期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有效期滿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在條件具備後方可開工建設。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辦理完成法規規定的各項手續,登錄國家建立的全國投資項目線上監管平台進行項目申報,並按照要求填寫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並接受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線上平台進行線上審批、線上監測、協同監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應當通過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開工建設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一經批准,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確需對設計檔案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項目單位不得以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的方式規避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滿足工程安全、質量、使用功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第三十條 設計變更分類
(一)設計變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1.連續調整航道軸線布置,改變主要建築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結構型式;
2.護岸、護灘、護底結構範圍調整超過原設計範圍30%,清礁工程量調整超過原設計工程量30%;
3.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1000萬元;
4.改變疏浚邊線、設計底高程;
5.單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調增超過原設計工程量30%;
6.對工程總平面布置進行重大調整,主要包括水域設計水深、碼頭或者防波堤頂高程、陸域生產區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軸向或者口門尺度等;
7.改變主要水工建築物結構型式;
8.改變主要裝卸工藝方案;
9.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超出初步設計批准總概算但在項目批准的投資估算10%以內;
前款規定的設計變更涉及施工圖設計重大修改的,還應當由原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二)設計變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圖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1.護岸、護灘、護底工程範圍調整超過原設計範圍15%,清礁工程量調整超過原設計工程量15%;
2.單位工程調增費用超過10%且不低於500萬元;
3.單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調增超過原設計工程量15%;
4.調整疏浚工程拋泥區的控制高程;
5.對工程總平面布置進行較大調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陸域輔助生產區主要布置形式等;
6.調整主要生產建築物結構型式;
7.調整主要裝卸工藝設備配置規模。
(三)上述變更以外的設計變更,由項目單位制定設計變更內部管理程式,依法依規自行進行設計變更。
第三十一條 審批部門在批准設計變更時,可以委託另一設計單位進行技術審查諮詢。受委託的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應當不低於原設計檔案編制單位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上規定以外的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加強管理,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內容或者採取肢解設計變更內容等方式規避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檔案應當由原設計單位編制,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編制單位對設計變更檔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檔案;
(二)設計變更檔案。內容包括該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擬變更的主要內容以及設計變更的合理性論證;設計變更前後相應的勘察、設計圖紙;工程量、概算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投資等。
第三十五條 因應急搶險等緊急情況引起的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先行組織實施,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設計變更審批部門,並按要求及時履行相應的設計變更手續,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應嚴格遵守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本辦法所稱竣工驗收,是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正式投入使用前,對工程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執行、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各單位工程完工後,由項目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進行交工驗收,並邀請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參加。
第三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具備的條件和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水運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市(州)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和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水運工程竣工驗收,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具備的條件、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主要內容、竣工驗收部門組成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和時限完成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四十三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後,項目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四十四條 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需要進行港口經營的,應當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國家及省上有關規定落實到位,注重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不得以各種名義開展違法違規舉債融資,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嚴格遵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四十六條 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科學決策、合理安排工程進度計畫,按規定編制年度投資建議計畫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投資計畫和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工程投資,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設資金,防止財政資金沉澱, 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建設標準。
第四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並及時按規定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後結餘的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實行建設項目信息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航道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每月25日前報送工程建設信息。
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的公開和報送工作。
第五十二條 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建設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報送項目建設相關統計數據,並登錄線上平台填報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指定信息員及時進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統計和報送工作,確保所報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虛報、瞞報、漏報。
第五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保證檔案資料真實、準確和完整,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檔案專項驗收。
第五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包括紙質技術檔案資料、電子技術檔案資料、影像及圖片資料等。
第五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加強資料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項目檔案,對各環節的檔案、圖片、影像等資料進行立卷歸檔。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從業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罰則及其他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