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

2012年9月18日,交通運輸部以 交水發〔2012〕480號印發《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新技術公告、推廣項目目錄、新技術示範工程、監督管理、附則6章4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添加概述  
  • 時間:2012年9月18日
  • 單位:通運輸部以
交通運輸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新技術公告,第三章 推廣項目目錄,第四章 新技術示範工程,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交通運輸部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水發〔2012〕4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水運專業委員會:
為進一步落實建設創新型交通行業的要求,促進創新成果的快速轉化和新技術在水運工程中的推廣套用,規範行業新技術推廣套用活動,提高水運工程技術含量,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提升行業創新能力,實現水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我部組織制定了《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附屬檔案: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
2012年9月18日
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新技術在水運工程建設中的推廣套用,推動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行業可持續發展,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水運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技術,是指適用於水運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管理和科研等方面,經鑑定、認證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包括獲得的專有技術、專利、軟體著作、工法等技術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工作的管理。限用和禁用落後技術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行業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的新技術,由交通運輸部以《水運工程建設新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新技術公告》)和《水運工程建設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的方式發布,並通過新技術示範工程和技術交流會等形式推廣套用。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的管理工作,具體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實施。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水運工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標委會”)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開展《新技術公告》的編制和《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的技術評估和認定工作;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開展新技術示範工程的選定、考核和稱號授予工作。
第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信原則,依據法律或契約的約定享受利益和承擔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新技術可採取其他行政方式予以推廣。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管理和科研等單位,應當積極採用水運工程建設推廣的新技術,其套用新技術的業績作為衡量企、事業單位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監理等企業套用新技術的業績,在工程招投標、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優質工程評選中可作為考核或評價指標之一。
第九條 交通運輸部鼓勵、保護和支持各種合法形式的新技術推廣套用活動。對在推廣套用新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

第二章 新技術公告

第十條 《新技術公告》是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的導向,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政策、產業最佳化升級和技術創新的要求,圍繞行業特點、重點技術領域和工程建設發展編制和發布。
第十一條 《新技術公告》發布的內容包括:新技術的名稱、主要技術參數、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等。
第十二條 新技術公告的建議案由標委會按照下列程式編制:
(一)發布新技術徵集通知,明確徵集的重點技術領域、專業類別、重點項目和具體要求,廣泛徵集行業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新技術提案,具體格式及內容見附表1。
(二)根據有關單位和專家反饋的新技術提案,進行匯總、整理和分類,提出新技術公告建議(草案)。
(三)組織有關行業的專家對新技術公告建議(草案)進行審議和完善,形成新技術公告建議案,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第十三條 新技術公告建議案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審定後發布。
《新技術公告》原則上每五年發布一次。在發布期內,可根據需要對公告項目進行局部調整。

第三章 推廣項目目錄

第十四條 《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是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的導則,應當根據《新技術公告》和水運工程建設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需要組織編制,每兩年發布一次。
第十五條 《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技術性能及標準、適用範圍、有效期限、工程套用情況和技術依託單位等。其中,產品類新技術內容為其套用技術。
第十六條 《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的建議案由標委會在技術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申請新技術推廣項目技術評估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列入《新技術公告》的,或者通過省部級科技成果(產品)鑑定或取得專利時間一年以上的;
(二)具備必要的指導推廣套用的技術類檔案,如技術規程、工法、指南等。
(三)技術先進、成熟、輻射能力強,適合在全行業或較大範圍內推廣的;
(四)申報單位是成果持有單位,具備較強的生產和技術服務能力;
(五)成果或所屬權無爭議的。
第十八條 申請新技術推廣項目技術評估以自願申請為原則。申請單位提交新技術推廣項目申請表一式二份並附有關材料(格式及內容見附表2)。
第十九條 標委會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組織專家對項目技術先進性、成熟度、輻射能力、技術服務能力、推廣價值及風險等進行評估,經有關媒體公示後提出《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的建議,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獲得國家專利的新技術、通過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鑑定、驗收的新技術或取得交通運輸行業一級工法的項目,以及已取得國家相關行業《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證書且符合水運工程建設推廣的新技術項目,原則上可不進行技術評估。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對經公示後無異議的《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建議案,審定後進行公布。標委會頒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對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未包括的新技術,申請單位應當委託標委會對新技術的套用技術標準或指南進行審查,或者委託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編制。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審查核准的新技術推廣套用技術導則或技術指南,可作為新技術在工程中套用、質量檢驗和工程驗收的依據。

第四章 新技術示範工程

第二十三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是為水運工程建設推廣套用新技術提供範例的工程。應根據水運工程具體建設項目的情況,確定新技術示範工程。
第二十四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的選定、考核和頒發證書的工作由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五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的選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工程,可以是擬建、在建或竣工時間在一年內的工程;
(二)以提高工程整體效益為目標,實現技術的創新、集成與最佳化,形成成套技術;
(三)選用多項已列入交通運輸部《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或相關行業推廣套用的新技術。
第二十六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的申請,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科研單位或技術持有單位提出,也可由多家聯合提出。申請時需提交《水運工程新技術示範工程申報表》一式二份(格式及內容見附表3)。
第二十七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的選定由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通過評審的項目將列入《水運工程新技術示範工程實施項目》,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審定後公布。
第二十八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的執行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範工程新技術推廣套用及實施方案,強化過程管理,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好、科技含量高、綜合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二十九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遇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實施時,示範工程執行單位應及時報告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執行單位應提請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組織新技術示範工程考核,並提交《水運工程新技術示範工程考核申請書》一式二份並附有關成果材料(格式及內容見附表4)。
第三十一條 收到新技術示範工程考核申報書後一個月內,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示範工程的新技術推廣套用及成果進行考核。通過考核的工程,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頒發《水運工程建設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於列為《水運工程新技術示範工程實施項目》的工程,應當及時進行總結,適時召開技術交流會、專題研討會等,促進新技術的不斷完善和推廣套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和標委會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協助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做好新技術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提交新技術推廣套用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應嚴格新技術推廣套用項目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對所認定的新技術項目,應當建立信用檔案,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確保證書發放合理、合法,規範使用。
第三十五條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應嚴格新技術示範工程的考核和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對新技術示範工程應當做好指導、服務、監督和檢查,督促示範工程起到示範作用。
第三十六條 新技術持有者和推廣項目的技術依託單位,應當配合套用單位及時進行套用技術總結,完善技術標準,不斷提高技術質量標準和技術業務水平。對推廣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在推廣套用過程中降低質量標準和技術水平,不能滿足推廣套用要求的,將從《推廣項目目錄》中註銷,並收回證書;對發生質量問題的,推廣項目技術依託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該新技術持有者在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新技術評估。
第三十七條 新技術示範工程的申報和執行單位應當對示範工程的新技術項目的實施和工程質量負責。對不按照實施計畫和要求組織實施的示範工程,將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示範工程資格。示範工程通過考核獲得證書後,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發現考核材料弄虛作假的,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其示範工程稱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設計單位選用的新技術應當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向有關單位進行專門交底;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設計要求,制定新技術的施工方案和監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有關派出機構在對轄區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檢查時,應當將推廣套用新技術和禁止或限制落後技術的要求列為監督檢查內容。凡發現違反技術通告套用禁止或限制落後技術的,應責令改正。
第四十條 採用多項《新技術推廣項目目錄》新技術的水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可申請列入新技術示範工程,並列入在建工程技術創新年度計畫,推廣新技術的相關費用在工程概(預)算研究試驗費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的實施細則,並報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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