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規劃委員會、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制定了《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具體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推廣套用新技術,是指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落後技術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簡稱限用、禁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建設部開展推廣套用新技術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建設部推廣套用的新技術,是指適用於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等領域,並經過科技成果鑑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鑑定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五條
建設部限用、禁用的落後技術,是指已無法滿足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等領域的使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套用範圍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六條
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的發布採取《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技術公告”)和《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三種方式。
前款三種發布方式的內容,適用於全國或所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七條
建設部通過科技示範工程(以下簡稱示範工程)和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化基地)、科技發展試點城市、企業技術中心及技術市場等形式,推動建設行業推廣套用新技術。
第八條
推廣套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契約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對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術,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以採取行政和經濟等措施,予以推廣。
第九條
城市規劃、公用事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築施工、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當積極採用建設部推廣套用的新技術,嚴格執行限用和禁用落後技術規定,其套用新技術的業績應當作為衡量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積極鼓勵和扶持建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的作用,開展新技術推廣套用與落後技術的限用和禁用工作。
第二章 重點實施技術領域
第十一條
根據產業最佳化升級和技術創新的要求,圍繞國家建設事業的工作重點,選擇有先進、成熟技術支撐並需重點組織技術推廣的技術領域發布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引導建設行業有重點地開展推廣套用新技術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部徵集有關單位的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確定重點實施技術領域,以建設部公告形式每五年發布一次。發布期內可根據需要進行局部調整。
第三章 技術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公告根據重點實施技術領域確定的技術領域和行業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和發布。
第十四條
建設部向有關單位徵集技術公告建議案,組織專家論證,經審定後,以建設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十五條
技術公告發布以下內容:推廣套用或限用、禁用技術名稱、主要技術指標、適用對象、適用地域範圍以及適用起止時間等。
第十六條
對技術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術,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應將其列為審查內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違反技術公告套用禁用或限用落後技術的,視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驗收、備案;違反技術公告並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施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章 推廣項目
第十七條
推廣項目根據技術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需求編制,按年度以建設部檔案發布並頒發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條
推廣項目主要發布科技成果名稱、適用範圍和技術依託單位。其中,產品類科技成果發布其套用技術或生產技術。
第十九條
推廣項目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重點實施技術領域、技術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需要;
2、通過科技成果鑑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鑑定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備必要的套用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操作手冊、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套用技術檔案;
4、技術先進、成熟、輻射能力強,適合在全國或較大範圍內推廣套用;
5、申報單位必須是成果持有單位且具備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6、沒有成果或其權屬的爭議。
第二十條
對國家發布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未涉及的推廣項目,建設部可根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有關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指定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出具檢測報告,委託有關單位編制統一的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導則,並經建設部組織的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發布使用。技術導則可以作為簽定契約時約定質量指標的考核標準,並作為編制勘察設計檔案、施工圖審查、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質量檢驗評定驗收和使用維護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進入國內建設市場的境外技術,可按照推廣項目的要求進行評審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凡在三年有效期內,具備有效法定檢測報告的推廣項目,在工程套用時不再重新檢測(國家和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推廣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在推廣套用中,應配合套用單位及時進行套用技術總結,完善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及修訂定額等,並不斷提高技術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對推廣項目技術依託單位在推廣套用過程中降低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水平,不能滿足推廣套用要求的,建設部將取消推廣項目資格並收回證書;發生質量問題的,技術依託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示範工程
第二十五條
示範工程最佳化集成先進適用成套技術,為不同類型工程推廣套用新技術提供範例,按年度組織實施,納入建設部科技項目計畫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示範工程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是國家或地方的重點工程、標誌性建築或量大面廣具有普遍意義的工程項目。可以是擬建、在建或竣工時間在一年內的工程。擬建工程應在申請示範工程立項前辦理有關工程審批手續;
2.以提高工程整體效益為目標,實現技術的集成與最佳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術;
3.選用技術應為建設部或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發布的推廣項目,且必須是示範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關鍵技術,其它配套技術可根據需要選用,但必須經過申報示範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組織的技術論證;
4.示範工程申報單位可以是業主,也可以由業主與施工安裝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設計院、選用技術的持有單位等聯合申報,施工安裝單位等也可單獨或各單位聯合申報。
第二十七條
示範工程申報單位作為示範工程實施單位應根據計畫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進行總結,提出相應的規程、工法、標準圖等標準化套用技術檔案,編制必要的計算機套用軟體;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對示範工程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總結並提出報告;拍攝示範工程錄像資料,製作光碟等。重點總結提出示範工程推廣套用新技術指南。
第二十八條
經過論證的示範工程推廣套用新技術指南和標準化套用技術檔案,可按推廣項目發布。
第二十九條
示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示範工程遇特殊情況停建或緩建,實施單位應及時報告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照實施計畫和示範要求組織實施的示範工程,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示範工程資格。
第三十二條
示範工程在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建設部組織對示範工程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示範工程頒發建設部科技示範工程驗收合格證書,並對優秀的示範工程和有關人員予以表彰。
第六章 產業化基地
第三十三條
產業化基地以引導行業新技術產業化為目標,以行業優勢企業為載體,推進重點實施技術領域的新技術產業化進程。產業化基地納入建設部科技項目計畫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申報產業化基地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利於新技術的產業化,組織機構健全,管理科學合理,人員素質較高;
2、具有一定規模和效益,有實施新技術產業化的資金籌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3、新技術產業化水平較高,產業化模式符合產業化發展方向;
4、技術創新能力較強,成果居行業先進水平。大型企業應設有技術中心;中小型企業應具有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
5、在行業技術創新、產業化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能為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6、有切實可行的產業化基地建設規劃和工作計畫。
第三十五條
產業化基地實施單位,應根據基地建設規劃和工作計畫認真組織實施,並負責編制本行業的新技術產業化導則。
第三十六條
產業化基地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計畫組織實施,實施單位應及時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不能按照計畫和要求組織實施的產業化基地,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產業化基地資格。
第三十八條
實施完成的產業化基地建設由建設部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產業化基地頒發建設部新技術產業化基地驗收合格證書,並對優秀的產業化基地及其有關人員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科技發展試點城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技術市場可參照示範工程或產業化基地的管理方式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依據《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參照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的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後,《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範工程管理辦法》(建科[2000]286號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