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1日,建設部以建科〔2004〕25號印發《建設部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小區)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小區)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建設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建科〔2004〕25號
- 印發時間:2004年2月11日
通知
為加強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的管理,規範其申報、檢查、驗收等工作,充分發揮節能建築示範效應,推動全國建築節能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設部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小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建設部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小區)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建設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通過實施建築節能試點示範工程(小區)(以下簡稱示範工程)推動各地建築節能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氣候區民用建築新建或改造項目實施節能的工程。
第三條 建設部負責示範工程的立項審查與批准實施、監督檢查、建築節能專項竣工驗收、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稱號的授予等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同時要結合示範工程制定本地區的建築節能技術經濟政策和管理辦法。
第五條 在示範工程的實施中,通過規劃、設計、施工、材料套用、運行管理、工程實踐和經驗總結等,推廣先進適用成套節能技術與產品,實現節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建築節能產業進步,推動建築節能工作的發展。
第六條 示範工程應重點抓好下列成套節能技術和產品的套用:
1.新型節能牆體、保溫隔熱屋面、節能門窗、遮陽和樓梯間節能等技術與產品;
2.供熱採暖系統調控與熱計量和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3.太陽能、地下能源、風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
4.建築照明的節能技術與產品;
5.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 申報示範工程的項目必須具備的條件:
1.設計方案應優於現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並且符合《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或設計方案滿足現行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但採用的節能技術具有國內領先水平;
2.有建設項目的正式立項手續;
3.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開發企業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
4.選用的節能技術與產品通過有關部門的認證和推廣,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技術與產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專家審定。
第八條 申報示範工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檔案、資料:
1.建設部科技示範工程(建築節能專項)申報書;
2.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能篇);
3.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和節能專項設計方案;
4.工程立項批件、開發企業資質等證照複印件。
第九條 申報與審查:
1.申請示範工程的單位將申報書與其它相關檔案、資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建設廳(建委、建設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對申報書及其它相關檔案、資料的初審。通過初審的簽署意見,報建設部;
3.建設部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項目列入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畫(建築節能示範工程專項)。
建設部每年組織一次示範工程立項審查。
第十條 項目列入建設部科學技術項目計畫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實施,每半年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匯報項目實施情況,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簽署意見後報建設部。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在實施節能分項工程過程中,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和建設部提交階段實施報告。
第十二條 階段性監督檢查工作由建設部或由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
第十三條 示範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不少於一個採暖(製冷)期、且其節能性能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由承擔單位提出節能專項驗收申請,由建設部或由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申請節能專項驗收時,承擔單位應提交以下檔案:
1.工程竣工驗收檔案;
2.示範工程實施綜合報告(包括節能設計、節能新技術套用、施工建設、運行管理、節能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3.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包括建築物與採暖(製冷)系統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建設部統一頒發建設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證書和標牌,並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取消其示範工程資格,並予以公告:
1.實施後達不到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項目;
2.工程竣工後兩年內未申請節能專項驗收的項目;
3.列入計畫後一年內未組織實施的項目;
4.未獲得建設部批准延期實施的項目。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