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徵集建築地基基礎領域技術公告建議案的通知

為加大我國建築地基基礎領域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和落後技術、工藝的限制與禁止使用的工作力度,提高地基基礎領域的管理、設計和施工技術水平,根據《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09號令)和《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細則》(建科[2002]222號文)的規定,建設部擬以“建設部公告”形式向全國發布推廣套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徵集建築地基基礎領域技術公告建議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11-0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科綜函[2002]124號
【發布日期】2002-11-06
【生效日期】2002-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徵集建築地基基礎領域技術公告建議案的通知
(建科綜函[2002]124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有關行業學(協)會,有關單位:
為加大我國建築地基基礎領域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和落後技術、工藝的限制與禁止使用的工作力度,提高地基基礎領域的管理、設計和施工技術水平,根據《建設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09號令)和《建設部推廣套用新技術管理細則》(建科[2002]222號文)的規定,建設部擬以“建設部公告”形式向全國發布推廣套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公告,現就徵集技術公告建議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徵集的技術公告建議案包括建築地基基礎領域的以下幾方面技術:勘察技術、地基基礎設計、地基處理技術、深基坑支護技術、施工技術、檢測技術和監測技術。
二、技術公告建議案提出的推廣套用的技術(或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重點實施技術領域技術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要求;
2.通過科技成果鑑定、評估和新產品、新技術鑑定,鑑定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備由申報單位編制實施或國家發布的且在工程套用中必要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工法、操作手冊、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套用檔案;
4.技術先進、成熟、輻射性強,適合在全國或較大範圍內推廣套用;
5.申報單位必須是成果持有單位且具備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6.沒有成果或其權屬的爭議。
三、徵集到的建議案經專家論證並由建設部審定發布後,將作為全國建築地基基礎領域推廣套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後技術的工作依據。對技術公告發布的限用和禁用技術,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應將其列為審查內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違反技術公告套用禁用或限用落後技術的,視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驗收、備案;違反技術公告並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施單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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