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

為了培養和建立一支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隊伍,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設,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project manager certificate
  • 適用範圍:建築業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養和建立一支懂技術、會管理、善經營的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隊伍,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高質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人代表人委託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二級以上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四級以上施工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指導全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資質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轄區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及國務院具有行政職能的總公司管理其直屬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管理軍隊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
第二章項目經理的職責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投標承包工程時,應同時報出承擔工程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的資質簡況,接受招標單位的審查。
第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第七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嚴格財經制度,加強財經管理,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利益關係;
(三)執行項目承包契約中由項目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四)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招待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套用新技術,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八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建築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契約,與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項目承包契約,並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範圍內,行使以下管理權力;
(一)組織項目管理班子;
(二)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係,受委託簽署有關契約;
(三)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並管理進入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四)選擇施工作業隊伍;
(五)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權力。
第九條 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當接受企業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的工作檢查及職工民主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三章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和申請條件
第十條 項目經理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資質申請條件:
一級項目經理:擔任過一個一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或兩個二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並已取得國家認可的高級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者。
二級項目經理: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二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並已取得國家認可的中級或者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者。
三級項目經理: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三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並已取得國家認可的中級或者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者。
四級項目經理:擔任過兩個工程項目,其中至少一個為四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並已取得國家認可的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者。
所稱一、二、三、四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標準,按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項目經理的資質考核和註冊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必須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組織培訓、考核和註冊,獲得《全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或《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
第十四條 取得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並經過項目經理崗位工作實踐後,達到項目經理資質申請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參加相應級別的項目經理資質考核。
第十五條 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委員會負責項目經理的資質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建立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委員會。
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行政領導和各有關方面專家組成。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委員會對項目經理的資質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複印件)。
(二)申請人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簡歷和主要業績。
(三)有關方面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完成情況(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評價。
(四)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完成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認定註冊,發給相應等級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其中一級項目經理須報建設部認可後才能發給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設部統一印製,全國通用。
第五章項目經理的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是崗位職務,在承擔工程建設時,必須具有國家授予的項目經理資質,其承擔工程規模應符合相應的項目經理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各級項目經理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範圍是:一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一級資質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二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二級資質以下(含二級)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三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三級資質以下(含三級)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四級項目經理可承擔四級資質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
所稱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依照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全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持有者,自領取證書起三年內未經註冊,其證書失效,不得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擔任項目經理崗位職務。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理資質管理部門每二年對《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持有者複查一次。複查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受檢項目經理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複查表》、《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二)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後,應對項目經理資質複查做出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1、項目經理履行項目承包契約,且未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項目經理未能發行項目承包契約,或發生過一起三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一起三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的,均為“不合格”;
3、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擔任項目經理崗位職務的,為“不在崗”。
第二十三條 連續二次複查結論為“不合格”者,降低資質等級一級。
項目二次複查結論為“不在崗”者,需重新註冊認定後方可擔任項目經理職務。
第二十四條 項目經理達到上一個資質等級條件的,可隨時提出升級申請。
項目經理資質升級的考核和註冊,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原則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況允許一級、二級項目經理同時承擔兩個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建築施工企業應加強對項目經理的管理和培養工作,並將建設單位(或建設監理單位、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項目經理完成工程建設情況的評價及其工作業績記錄在案,作為其晉職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已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各企業應給予其相應的企業管理人員待遇,並實行項目崗位工資和獎勵制度。具體辦法由企業自行規定。
第六章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於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質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得申請註冊。
第二十九條 項目經理資質考核委員會擅自降低項目經理資質考核條件,使不合格人員通過資質考核,發證機關未按規定程式辦理註冊發證手續的,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對直接責任者依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沒有取得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工資質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工作的,或越級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離崗,對於其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罰款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偽造、塗改、出賣或轉讓《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全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的,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罰款或取消資質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被降低資質等級的項目經理,需兩年後經檢驗合格方可申請恢復原資質等級。
被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項目經理,需三年後才能申請項目經理資質註冊。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列各項罰款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7月21日印發的建施[1992]464號《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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