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鞍山市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80617
  • 發布日期:1995-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規定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1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2-08
【生效日期】1995-12-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規定全文

鞍山市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995年12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五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施工企業資質管理,根據國家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從事各種房屋建築、裝修裝飾、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及建築構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鞍山市建築工程局是建築業企業的行業管理部門,鞍山市施工企業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審查管理
第四條凡在我市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的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外商投資企業;聯營、股份、私營企業,均需進行資質審查。
第五條新開辦施工企業以及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施工營業範圍發生變化,必須經資質管理部門進行資質預審後,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領照手續,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六條新開辦施工企業資質等級一律為暫定等級,期限為兩年,並且最高資質等級不超過三級。企業發生分立、成建制劃出開辦新企業的,按分立後重新組合的企業實際具備的資質條件分別予以審定資質等級。
第七條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應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代表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技術職稱證件及履歷證明;
(三)企業本年度及上年統計資料;
(四)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和有關檔案、證明。其中新開辦企業須提交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意見;無上級主管部門企業以施工企業相應的專業協會為代理主管部門。
第八條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經有關部門辦理核准手續後,方可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證書的同時,申請其它承包工程範圍。
第九條經審定的企業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由資質審批部門發布公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的,必須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 資質變更管理
第十一條施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資質條件(指企業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發生變化,由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重新審定其資質等級或施工營業範圍,並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必須在連續兩年年檢合格基礎上,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申報:
(一)企業具備上一個資質等級標準;
(二)經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申請,由市施工企業管理處批准,企業承建代表上一個資質等級的工程,其質量達到一次驗收合格;
(三)企業完成兩項以上本專業、本等級施工營業範圍規定的上限工程,並驗收合格;
(四)企業在組織結構調整中,合併、兼併其它企業後,其資質條件全部符合上一個等級標準;
(五)企業近兩年無不合格工程,當年竣工工程的優良品率達到或超過行業平均水平(須由縣級以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證明);
(六)申請晉升上一等級資質的企業,必須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質量監督部門認證的如下證明檔案:
1、申報晉升為一級資質的施工企業,必須完成兩項以上省級或國家級優良工程,其中一項為框架結構或鋼結構工程;
2、申報晉升二級資質施工的企業,必須完成一項以上框架結構或鋼結構的省級優良工程;
3、申報晉升三級資質施工的企業,必須完成二項以上市級優良工程,其中一項為框架結構工程;
4、申報晉升四級資質施工的企業,必須完成一項縣級以上優良工程;
(七)企業當年無人身傷亡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須由縣級以上安全管理部門提供證明)。
第十三條暫定等級的企業,其暫定期滿後,須提交轉正申請及相應證明材料,經資質審批部門審查,符合轉正條件的,核發正式資質等級證書。未達到轉正條件的給予延長轉正期限或降低資質等級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資質條件低於原定資質等級標準的,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的,或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處理:
(一)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銷售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構件、配件,非標準結構、設備的;
(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或技術經濟人員占企業年平均職工人數的比例低於標準規定數80%,經限期整改,逾期未達到要求的;
(四)企業固定資產原值不足標準80%或生產性固定資產低於標準規定原值額度60%,在下一年年檢仍未達到要求的;
(五)企業施工員、預算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持證上崗達不到標準要求和企業項目經理資質達不到要求,經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
(六)企業有其他違反資質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增加承包工程範圍或分支機構,須提供新增項目及分支機構的專業工程技術力量及代表工程等檔案,經審定後,方可辦理營業範圍變更手續。已取得兼營項目的施工企業,達不到兼營項目相應的資質條件的,取消其兼營資格。
第十六條企業改變名稱、辦公地址、生產場所、法人代表及技術、財務、經濟負責人,改變經濟性質、經營方式和隸屬關係,應在企業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檔案或變動人員的任免檔案和新任人員的資歷情況,向資質等級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應在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重新核定資質等級,並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企業歇業、變更、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營業,應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繳回《資質等級證書》正副本,然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九條企業資質實行年度檢查制度,由資質管理部門定期實行檢查。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對資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採取改正措施;逾期仍達不到標準的,給予降低等級處理。
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資質管理部門提示後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無效。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按審定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經批准,不得越級承包工程。嚴禁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施工企業必須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管理辦法》等有關契約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施工契約,並嚴格履行。
第二十二條三級以上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其分包契約須經市施工企業管理處審批。嚴禁企業非法轉包工程。
第二十三條外埠及港、澳、台和外籍建築施工企業進入鞍山地區施工的,經市施工企業管理處資質審定,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其它施工手續。
第二十四條凡在申請資質等級或資質年度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不按規定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外,分別給予警告、撤銷申請資格、降低資質等級處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或無《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其停止施工,並對雙方分別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擅自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等級證書》的,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資質管理部門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限期改正,扣留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並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資質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規定企業給予處罰後,可另提請企業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築工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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