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1991.05.1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11
  • 實施時間:1991.05.1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保障企業依法承包和經營工程建設任務,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各種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活動,包括建築、冶金、有色金屬工業、機電設備安裝、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核工業、火電及送變電、煤 炭工業、建材工業、林業、水利水電、鐵路工程、交通、郵電、地礦、市政工程、建築裝飾、古建園林、有線電視建設的施工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
第四條 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歸口管理全區施工企業的資質。
自治區 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所屬施工企業的資質,業務上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指導。
各地、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施工企業的資質。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五條 下列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私營企業;
(五)在我區範圍內設立的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等級企業的資質標準按建設部規定執行,非等級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經營範圍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規定。
第七條 申請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一)企業資質等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三)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職稱證件;
(四)企業待證上崗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
(五)企業上年度統計年報資料;
(六)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總賬、會計報表、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工程成本賬;
(七)當地建設銀行出具的企業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資信證明;
(八)其他有關檔案、證明。
第八條 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在我區的施工企業資質待級,由其在我區的主管單位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審查,屬一級施工企業的,報建設部審批;屬二、三、四級施工企業的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審批;屬非等級施工企業的,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二)地方一級建築、市政工程、建築裝飾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三)地方各專業一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申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其專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報建設部審批。
(四)地方二、三、四級及非等級建築、市政工程、建築裝飾、古建園林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五)地方各專業二、三、四級及非等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由自治區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
凡屬建設部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覆後資質等級申報表,報送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備案;凡屬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審批的施工企業,須將批覆後的資質等級審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非等級施工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
《資質等級證書》由建設部制定,《資質審查證書》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制定。
第十條 《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審批部門根據企業開展工程承包活動的需要,可以核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條 施工企業在領取《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凡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施工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新開辦施工企業申報資質審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和辦公、生產基地;
(二)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三)有與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四)有健全的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能獨立進行經濟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安全生產的設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審批許可權的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
(七)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新開辦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後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新開辦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為暫定等級,兩年內承包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到國家驗收標準,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由企業申報,經原資質審批部門核定後轉為正式等級。
第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企業經批准成立緊密型的聯營施工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新的資質等級,並在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後三十日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資質審定四年後,方可提出晉升企業資質等級的申請。在工程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資質條件有明顯提高的企業,其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年限可不受本條限制。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發生下列變化,應在其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變更或重新登記手續:
(一)企業分立、合併的;
(二)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活動場所、經濟性質、註冊資金,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的。
第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具體年檢方法、步驟,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確定。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應及時報告自治區城鄉建設廳,並在《寧夏日報》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複印《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

第三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二十條 等級施工企業應按照《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的工程承包範圍從事工程承包活動。
非等級施工企業主要從事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分包和提供勞務。
第二十一條 一、二、三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四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總承包企業與分包企業要簽訂契約,明確責、權、利。總承包企業必須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造價以及交付使用後的保修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以及不具備承接該項工程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第二十三條 禁止施工企業倒手轉包工程。
第二十四條 一、二級施工企業可以到外省獨立承包工程,三、四級和非等級施工企業可以到外省向總包企業分包工程或提供勞務。
到外省承包、分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施工企業,必須到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辦理外出施工證明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區外施工企業來我區施工,或與我區施工企業聯營、分包建設工程或為我區施工企業提供勞務,應遵守《寧夏回族自治區區外施工企業來寧施工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我區境內,一、二、三級施工企業可以跨地、市承包工程、中級施工企業可以在本地、市範圍內承包工程,非等級施工企業只允許在本市、縣範圍內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施工企業可不受地區限制。
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個別施工企業的活動範圍。
第二十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企業組成施工聯合組織承擔施工任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組成緊密型聯營施工企業的,應承擔與聯營企業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工程任務,並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二)組成非緊密型施工聯合組織的,應以聯合組織的名義承擔工程任務,承擔工程任務的範圍不得超越聯合組織中最低等級企業的經營範圍,並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契約。
第二十八條 跨地、市、縣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各施工企業都要建立《營業管理手冊》,記錄施工企業的經營活動、承包業績、違紀行為等。
《營業管理手冊》是企業資質等級升降的重要依據,在每年年檢時,隨《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一併送審。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降低或取消資等級。
(一)申請資質等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或年檢的;
(三)施工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或總包企業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施工企業處以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對雙方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降低或取消資質等級,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雙方非法所得,可並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出賣《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資質審批部門降低或取消資質等級,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三千元至三萬元罰款,可並處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四)擅自複印《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其複印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五)不按規定辦理資質等級註銷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或拒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並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降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一年後管理工作有明顯改善或工程質量有明顯提高的,可以申請恢復原資質等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倒手轉負工程是指,工程承包者將工程轉交其他單位施工,只收取管理費,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資質管理時,可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標準和辦法,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房屋維修隊與房屋維修個體戶的資質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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