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是指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經批准的設計檔案以及工程契約對建設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本規定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業務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長江幹線航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強質量監督管理,提高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和支持質量管理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
第二章 質量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
公路水運工程施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書面明確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從業單位的相關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應當科學組織管理,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程式,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機制,完善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契約中明確工程質量目標、質量管理責任和要求,加強對涉及質量的關鍵人員、施工設備等方面的契約履約管理,組織開展質量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質量問題。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保證勘察、設計工作深度和質量。勘察單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檔案應當滿足工程設計的需要。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設計交底、設計變更和後續服務工作,保障設計意圖在施工中得以貫徹落實,及時處理施工中與設計相關的質量技術問題。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設計單位應當對工程建設內容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是否達到使用功能等方面進行綜合檢查和分析評價,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應當按契約約定設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落實工程施工質量責任制。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施工,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工程實體、機電設備等進行檢驗;按規定施行班組自檢、工序交接檢、專職質檢員檢驗的質量控制程式;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自評。檢驗或者自評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並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質量管理資料,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施工還應當保留影像資料。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工處理;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規範分包行為,並對各自承擔的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契約範圍內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應當按契約約定設立現場監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檢測和驗收,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驗證,編制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並提交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設立工地臨時試驗室,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檢測規範和規程,在核定的試驗檢測參數範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活動。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其設立的工地臨時試驗室所出具的試驗檢測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等,科學、規範、公正地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阻撓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70%,且專業結構配置合理,滿足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從事現場執法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二)具備開展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條件,按照有關裝備標準配備質量監督檢查所必要的檢測設備、執法裝備等;
(三)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實監督管理工作責任,加強業務培訓。
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要求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登記表;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覆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施工、監理契約及招投標檔案;
(四)建設單位現場管理機構、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等檔案;
(五)本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對其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質量保證體系等檔案;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受理通知書中應當明確監督人員、內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後、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手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建設單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手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檢測,出具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連同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一併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報告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證性檢測,出具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
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應當包括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工作組織、質量評定或者評估程式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以及工程質量驗證性檢測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擬定的驗收工作計畫,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複測,並出具項目工程質量鑑定報告,明確工程質量水平;同時出具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對項目建設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
工程質量鑑定報告應當以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為參考,包括交工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及整改、是否存在影響工程正常使用的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及工程質量複測和鑑定結論等情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將項目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和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提交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等級的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負責相應檢測工作。委託試驗檢測機構開展檢測工作的,應當遵守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採取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專項督查等方式對從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實行項目監督責任制,可以明確專人或者設立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組,實施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從業單位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從業單位質量責任落實及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
(四)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情況;
(五)主體結構工程實體質量等情況。
第三十條 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檢查人員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質量問題的,應噹噹場提出檢查意見並做好記錄。質量問題較為嚴重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檢查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材料;
(四)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樣檢測;
(五)對發現的質量問題,責令改正,視情節依法對責任單位採取通報批評、罰款、停工整頓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從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三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及時組織事故搶救,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如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舉報、投訴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數據的統計分析,建立健全質量動態信息發布和質量問題預警機制。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健全質量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信用評價管理,並按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違法違規信息公開制度,將從業單位及其人員的失信行為、舉報投訴並被查實的質量問題、發生的質量事故、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工程設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工程已開工建設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所涉及單位工程契約價款2%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處所涉及單位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工程質量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處所涉及單位工程契約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原材料、混合料、構配件等進行檢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未進行返工處理或者拖延返工處理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對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工程,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工程質量較大事故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造成工程質量重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設立工地臨時實驗室的單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數據報告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工程質量一般事故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工程質量較大及以上等級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鄉道、村道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於1999年2月24日發布的《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9〕90號)、2000年6月7日發布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號)和2005年5月8日發布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修訂背景
自1999年以來,交通運輸部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先後出台了3部規章,分別是1999年《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9〕90號)、2000年《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號)和2005年《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對加強質量監管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任務日益繁重、建設與管理模式不斷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對質量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轉變政府職能和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轉變發展方式、突出節能環保和安全發展理念的新常態,質量監管方式、手段等都要相應豐富、完善和調整,將監管工作新經驗上升到制度層面,對不合時宜的方式方法作出調整。此外,目前立法零星化、碎片化的狀況亟待需要改變。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3部規章進行全面修訂整合,形成新的《規定》。
主要內容
《規定》共五章49條,分別為總則、質量管理責任和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是明確了部與長航局及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上的職責分工。在部級層面,《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同時根據中編辦關於長航局的職責規定,規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長江幹線航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在地方層面,《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考慮到當前質量監督工作實際,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規定》明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二是明確了各從業單位在質量管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切實做到參建單位質量管理責任明確,責任可落實、可追究。《規定》在要求從業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質量目標保障機制的基礎上,設專章逐條規定了各單位質量管理責任。規定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負監理責任。《規定》還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嚴格規範分包行為,並對各自承擔的工程質量負總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契約範圍內的工程質量負責;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責。 三是細化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環節和內容。《規定》明確了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及監管期限,即質量監管部門應當自建設單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手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這樣規定,主要是明確質量監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時間界面。建設單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手續後,即具備了合法開工的條件,此時質量監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始對工程建設質量實施監管;未辦理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手續的違法開工工程,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施工,質量監管部門不對其質量實施監管。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建設期間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結束,即進入運營維護期,由運營部門對運維階段的質量負責。這樣規定一方面明確了質量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期間,督促監管人員在該期間內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另一方面並不意味著工程完成驗收、交付使用後發生事故,質量監管部門就不用承擔責任。如果事故是質量監管部門在監管期間履職不當導致的,仍然要承擔相應責任。《規定》同時明確了從施工到驗收各環節從業單位特別是建設單位的質量管理以及監管部門的檢測檢查義務,切實落實從業單位質量管理和政府質量監管責任,保障工程建設質量。
四是強化了對違法人員的信用管理,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規定》要求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完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信用檔案,健全質量信用評價體系,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的信用評價管理,並按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應當健全違法違規信息公開制度,將從業單位及其人員的失信行為、舉報投訴並被查實的質量問題、發生的質量事故、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主要特點
《規定》在修訂中,注意處理好繼承與創新、公路與水運、監督與管理、巨觀指導與微觀措施的關係,與目前施行的規定相比,主要有五個方面的修訂,具體如下:
一是整合監督管理資源,提高監督管理效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精神,公路水運工程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基於公路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基本工程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規律基本相同的特點,將原公路和水運工程中涉及質量監督管理的《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公路工程監督規定》和《水運工程監督規定》,以及分散在部先後出台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檔案中的有關要求,合併修訂為一個規定,即《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這樣,從頂層設計就注意避免政出多門、標準不一、方便基層,切實做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二是突出質量主體和監管責任,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工程質量在設計既定的前提下,其優劣水平主要取決於“乾”與“管”的水平。加強工程質量管理,要全面落實工程質量責任。按照“明確責任、落實責任、追究責任”的原則,在明晰工程建設質量責任界定上,進一步強化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也就是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在落實質量管理的措施上,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相關人員依法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在施工質量過程控制上,強調按規定施行班組自檢、工序交接檢、專職質檢員檢驗的質量控制程式,強化施工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同時要求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嚴格依法、科學、規範、公正地開展質量監督管理,質量監管工作實行項目監督責任制,可以明確專人或者設立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組,實施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三是堅持依法監管,規範監督管理行為。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一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質監機構應當制定年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計畫,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等。在質量監督中,質監機構可以採用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和專項督查等方式對從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二是提出了質量監督機構應滿足的基本條件,質監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在工程質量檢測方面,質監機構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試驗檢測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三是規定了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質量監督機構有權依法採取的有效措施。
四是完善工程質量評價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一是理順交工驗收工作。交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檢測,出具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定(評估)報告。在此基礎上,質監機構組織進行核驗,並出具工程交工核驗意見。二是推行工程質量綜合評價。竣工驗收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竣工驗收這個關鍵環節,通過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各方責任主體的自評、相關方的互評以及通過工程質量用戶滿意度調查評價,形成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水平的綜合評價。質監機構在交工核驗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以上評價情況和對工程質量復檢情況,出具工程質量鑑定報告。充分體現了深化 “放管服”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要求。
五是立足巨觀指導,注重問題導向。《規定》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體定位是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在修訂思路上,考慮了全國各省情況不同,只是從巨觀上把握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程式,而質量監督管理過程中操作層面的具體要求,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立足法定職責,以技術標準、規程為基礎,行政管理和執法管理相結合。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的相關精神,《規定》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較大的修訂。一是明確質量監督管理的職責,增加了行政執法管理的工作要求;二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當未履行質量責任的情況時,對應的處罰種類和標準,三是結合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際,規範了自由裁量權,細化了上位法的罰款比例或數額,有效解決了過去對未履行質量管理職責、違反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情況,執法難、處罰難的現象。
貫徹落實
一要加強《規定》宣貫。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相關單位要從質量問題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一個戰略問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高度,加強對《規定》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範,確保《規定》落地落實。
二要制訂實施細則。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健全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措施,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加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強化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三要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信用評價機制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將對工程質量的評價結果與質量誠信體系、市場監管體系相結合,並實現與部級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加強信息化套用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不斷提升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徵求意見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公路
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切實保證工程質量,我部起草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略),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2月12日。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