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經2002年4月4日交通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02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招標、投標和開標、評標和中標、附則5章60條,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11號公布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4條決定,廢止《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時間:2002年第3號
  • 來源:交通部
  • 包括:招標、投標和開標、評標和中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招 標,第三章 投標和開標,第四章 評標和中標,第五章 附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2年第3號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4月4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黃鎮東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規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及其他附屬建築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裝工程。
第三條 下列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應當進行招標:
(一)水運工程的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單項契約價在50萬元以上。
第四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進行干預。
第六條 水運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交通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直接負責大中型及限額以上、國家投資以及其他重要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直接負責小型及限額以下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長江航務管理局根據交通部的委託,負責小型、限額以下的長江幹線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招標之前進行。擬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檔案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施工監理招標檔案已編制完畢,並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的該招標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招標人)。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工程管理、概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者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事宜。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水運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15日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採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傳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監理單位投標。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所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名單應當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以對整個項目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使用功能、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標段、分階段進行招標,但不得將主體工程施工監理肢解或者只對部分工程施工監理進行招標。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
(二)編制招標檔案,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公布資格審查要求;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工程現場,並進行答疑;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檔案;
(八)開標並審查投標檔案;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招標人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人簽訂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主要條款;
(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技術標準規範要求;
(四)投標檔案格式;
(五)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須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地點、工程投資、現場條件、工期、主要工程種類、規模、數量;
(二)委託監理的工程範圍及業務內容;
(三)遞交投標檔案的地點、方式和起止時間;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五)公布評標結果的時間;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量及交付、返還的時間和方式;
(七)投標檔案的格式和內容要求。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與施工監理單位的主要權利、義務;
(二)施工監理的時間及範圍;
(三)施工監理的檢測項目及監理手段;
(四)對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
(五)招標人為施工監理單位可提供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六)必要的水運工程施工圖紙及地質情況等技術資料;
(七)招標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交通、辦公和食宿等條件;
(八)對施工監理費報價的要求。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技術標準規範要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依據的技術規範和有關標準;
(二)已被批准的水運工程設計檔案提供時間和方式;
(三)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特殊技術要求;
(四)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通信聯繫方式;
(二)招標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工期、投資情況及工程的種類、結構、規模、數量等;
(三)報送投標檔案的起止時間和地點;
(四)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投標檔案的內容要求;
(六)招標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將招標檔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未按本條前款的規定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招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時間,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後,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資格審查要求,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書及下列有關檔案:
(一)投標人的營業執照;
(二)交通主管部門頒發或者認可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資質證書;
(三)投標人的組織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構成;
(四)投標人近年施工監理主要業績;
(五)其他與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資質有關的檔案或材料。
第二十四條 屬於以下情況之一者,資格審查申請檔案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的資格審查申請檔案;
(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潛在投標人印章的資格審查申請檔案;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內容要求的資格審查申請檔案;
(四)內容虛假的資格審查申請檔案。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監理單位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的,應當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並在資格審查申請檔案中註明。
聯合體各成員單位均應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檔案。
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報告及預審結果報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資格預審合格並接到招標檔案的投標人,應當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投標預備會、勘察現場。

第三章 投標和開標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資格預審取得投標資格後,即可參加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
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三十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採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標說明;
(二)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大綱;
(三)擬配置的現場檢測儀器和技術裝備情況;
(四)擬派出到本項目的施工監理負責人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基本情況及其有關資質;
(五)有關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資質說明;
(六)投標人近三年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主要業績;
(七)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費及其依據;
(八)招標檔案中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檔案,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投標人印章。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投標檔案,應當由投標人密封,並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招標人。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案時,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數額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根據工程規模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四條 投標書按要求送達後,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書,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並作出說明。
修改投標檔案的函件是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按時送達的投標檔案,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七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參加。
第三十九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
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應噹噹眾拆封,並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應當公布評標、中標的時間和辦法以及評標結果的公布方式。
招標人對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標檔案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印鑑),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三)投標檔案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四)投標檔案不符合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
(五)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檔案,未書面聲明其中有效的投標檔案;
(六)投標檔案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送達;
(七)投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
(八)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投標。

第四章 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的代表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二條 被邀請的專家由招標人從交通主管部門提供的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的特殊招標項目,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指定評標專家。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參加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在評標階段,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成員不得出席投標人主辦或資助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代表其所在單位,也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制約,應獨立、公正地開展評標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不得通過任何形式改變投標檔案的內容和報價。
第四十六條 評標辦法分為計分法和綜合評議法。
採用計分法評標,應當按照招標人事先制訂的計分方法,對投標檔案的各項內容分別評分,按分數高低排出投標人順序。
採用綜合評議法評標,應當對投標檔案的內容、投標人的資信、業績、人員的素質、監理方案及報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議,提出各項評議意見,最後由評標委員會成員以無計名投票方法排出投標人順序。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記錄情況;
(三)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四)評標採用的標準、評標辦法;
(五)投標人順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遇有本條前款規定的情況,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之日起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二條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評標、中標的時間,自開標之日起至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30日,大型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或者實行國際招標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的評標、中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0日。
第五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5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參照《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範本》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自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訂立之日起15日內退還中標人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或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招標人應當在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契約全部履行10日內退還履約保函或保證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進行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對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9年3月1日發布的《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2年第11號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11月2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號)、《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號)、《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號)、《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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