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旨在規範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促進水運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及提高水運工程質量;2020年9月25日由交通運輸部印發,共六章四十四條,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印發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水規〔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捉提提、新疆生產兆局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0年9月25日

辦法全文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規範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促進水運工程技術進步和創新,提高水運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享照您國家關於工程建設標準化改組牛革發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是指以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工程實踐經驗為基礎,對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水運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範圍可制定強制性標準:
(一)涉及工程質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技術要求;
(二)重要的試驗、檢測和檢驗標準;
(三)材料性能、構造物幾何尺寸等統一的技術指標;
(四)行業需要統一控制的其他水運工程建設標準。
強制性標準以外的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職責依法管理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制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船疊欠戲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特殊的自然條件等情況,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要求編制水運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採用信息化手段對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八條 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推動水運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免費向社會公開。鼓勵水運工程建設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奔霸組愉 鼓勵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和國際標準制定,開展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翻譯和國內外標準對比研究,推進國內外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轉化和運用。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發展和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化實際需要,制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包括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表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庫。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體系表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性檔案,應保持相對穩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庫是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的主要依據,包括現行標準、在編標準和待編標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年度立項重點方向。按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程式要求,有關單位提出立項申請,經立項預審、專家評審、交通運輸部審核、政府採購等程式,結合部門年度預算,確定年度立項項目、主編單位及經費安排,下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鍵臘謎計畫。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包括標準制定、修訂、局部修訂和翻譯。標準制定、修訂、局部修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適應水運工程技術發展的要求,體現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二)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相協調;
(三)積極採用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科技創新成果,推動5G、大數據、物聯網、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套用;
(四)標準中涉及的關鍵技術或擬納入標準的新技術成果,應進行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採用新的設計理論和方法,應組織試設計驗證;專題研究、測試驗證和試設計驗證成果應經專家審定;
(五)修訂的標準應保持標準的延續性,標準章節的結構和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應符合現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寫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工作應委託符合下列要求的單位開展:
(一)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及良好的信用;
(三)承擔過與標準相關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科研等技術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設標準制定、修訂和管理相關經驗。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主編單位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標準相應的下列資質:水運行業設計甲級及以上,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水運工程監理甲級,岩土工程勘察甲級及以上,海洋測繪甲級等資質。主編單位也可以是具備相應能力的教育、科研機構或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編寫人員一般應為長期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專業理論知識和工程建設、管理或維護實踐經驗,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組正、副組長還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滿5年。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工作實行主編單位負責制,主編單位對標準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按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總校稿和報批稿五個階段進行,標準局部修訂可簡化為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三個階段。標準編制周期一般為1—2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工作大綱、專題研究成果、送審稿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審查,或由水運工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標委會)承擔具體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按審定的標準(含專題研究)工作大綱開展標準編制工作。工作大綱內容有較大變動或編寫組主要成員發生變化的,主編單位應重新報審。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制應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徵求意見稿應根據所涉及的範圍和內容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港航企業、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的意見。強制性行業標準應徵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工作原則上由主編單位負責。強制性行業標準和重要推薦性行業標準的徵求意見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前,主編單位應組織預審查。
第二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審查專家應從水運工程技術與標準專家庫中選取。參與審查的專家應對標準內容的科學性、規範性、先進性、適用性等審核把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經費的使用應符合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主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與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主編單位簽訂委託契約,主編單位按契約約定開展標準編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編制進度滯後的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主編單位可進行約談,提出限時整改要求。主編單位應採取整改措施,加快編制進度。對整改後進度仍嚴重滯後的主編單位,可取消其下一年度標準立項申請資格。
第二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按照國家有關編號規則進行編號。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發布。
第二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文本以出版發行的出版物為準。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著作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第二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將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工作各階段形成的檔案、資料和成果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三章  標準翻譯
第二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外文版翻譯按工作大綱、翻譯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四個階段進行。
第三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外文版翻譯的主編單位對翻譯質量負責,並應聘請主、副審專家對翻譯內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翻譯人員和主、副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外語水平,有獨立筆譯能力;
(二)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三)有專業譯著或國外相關工作經驗。
第三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外文版與中文版相關內容含義不一致的,以中文版為準。
第四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在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鼓勵採用水運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公開其執行的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水運工程建設企業標準,還應當公開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標。
第三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編單位、標委會、相關協會等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發布後,出現下列情況的,由主編單位研究提出解釋草案報交通運輸部審核發布:
(一) 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文含義的;
(二) 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要求的;
(三) 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使用問題的諮詢,由主編單位研究答覆。
第三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實施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工程建設實際需求,對標準的適用性、先進性、有效性等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及時進行複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標準或相關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實施過程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複審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局部修訂和廢止。複審結論為修訂和局部修訂的標準由交通運輸部及時組織修訂,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發文公告。
第三十八條 對於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中違反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第三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水運工程建設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標委會或主編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應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將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納入信用管理,並作為職稱評審、科技獎勵評審等工作的參考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2〕665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年度立項重點方向。按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立項程式要求,有關單位提出立項申請,經立項預審、專家評審、交通運輸部審核、政府採購等程式,結合部門年度預算,確定年度立項項目、主編單位及經費安排,下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項目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包括標準制定、修訂、局部修訂和翻譯。標準制定、修訂、局部修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適應水運工程技術發展的要求,體現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
(二)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相協調;
(三)積極採用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等科技創新成果,推動5G、大數據、物聯網、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套用;
(四)標準中涉及的關鍵技術或擬納入標準的新技術成果,應進行專題研究和測試驗證;採用新的設計理論和方法,應組織試設計驗證;專題研究、測試驗證和試設計驗證成果應經專家審定;
(五)修訂的標準應保持標準的延續性,標準章節的結構和名稱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標準的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應符合現行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寫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工作應委託符合下列要求的單位開展:
(一)一般應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技術手段及良好的信用;
(三)承擔過與標準相關的工程建設規劃、勘察、測量、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科研等技術工作;
(四)具有工程建設標準制定、修訂和管理相關經驗。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主編單位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標準相應的下列資質:水運行業設計甲級及以上,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水運工程監理甲級,岩土工程勘察甲級及以上,海洋測繪甲級等資質。主編單位也可以是具備相應能力的教育、科研機構或社會團體。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編寫人員一般應為長期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具有豐富專業理論知識和工程建設、管理或維護實踐經驗,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編寫組正、副組長還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滿5年。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工作實行主編單位負責制,主編單位對標準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制定和修訂按工作大綱、徵求意見稿、送審稿、總校稿和報批稿五個階段進行,標準局部修訂可簡化為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三個階段。標準編制周期一般為1—2年,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工作大綱、專題研究成果、送審稿由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審查,或由水運工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標委會)承擔具體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按審定的標準(含專題研究)工作大綱開展標準編制工作。工作大綱內容有較大變動或編寫組主要成員發生變化的,主編單位應重新報審。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制應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徵求意見稿應根據所涉及的範圍和內容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港航企業、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的意見。強制性行業標準應徵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徵求意見工作原則上由主編單位負責。強制性行業標準和重要推薦性行業標準的徵求意見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負責。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送審稿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前,主編單位應組織預審查。
第二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審查專家應從水運工程技術與標準專家庫中選取。參與審查的專家應對標準內容的科學性、規範性、先進性、適用性等審核把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經費的使用應符合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主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與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主編單位簽訂委託契約,主編單位按契約約定開展標準編制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編制進度滯後的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主編單位可進行約談,提出限時整改要求。主編單位應採取整改措施,加快編制進度。對整改後進度仍嚴重滯後的主編單位,可取消其下一年度標準立項申請資格。
第二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按照國家有關編號規則進行編號。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發布。
第二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文本以出版發行的出版物為準。標準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出版單位,著作權歸交通運輸部所有。
第二十八條 主編單位應將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編制工作各階段形成的檔案、資料和成果按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第三章  標準翻譯
第二十九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外文版翻譯按工作大綱、翻譯稿、送審稿和報批稿四個階段進行。
第三十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外文版翻譯的主編單位對翻譯質量負責,並應聘請主、副審專家對翻譯內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翻譯人員和主、副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外語水平,有獨立筆譯能力;
(二)有三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
(三)有專業譯著或國外相關工作經驗。
第三十二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外文版與中文版相關內容含義不一致的,以中文版為準。
第四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在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鼓勵採用水運工程建設推薦性標準。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依法公開其執行的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水運工程建設企業標準,還應當公開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標。
第三十五條 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發布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編單位、標委會、相關協會等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發布後,出現下列情況的,由主編單位研究提出解釋草案報交通運輸部審核發布:
(一) 需要進一步明確條文含義的;
(二) 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要求的;
(三) 需要解釋的其他事項。
標準的解釋與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標準實施過程中具體使用問題的諮詢,由主編單位研究答覆。
第三十七條 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實施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工程建設實際需求,對標準的適用性、先進性、有效性等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標準,應及時進行複審。
(一)不適應法律法規或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標準或相關標準進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實施過程中有重要反饋意見的。
複審結論包括繼續有效、修訂、局部修訂和廢止。複審結論為修訂和局部修訂的標準由交通運輸部及時組織修訂,複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由交通運輸部發文公告。
第三十八條 對於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維護中違反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檢舉、投訴。
第三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水運工程建設標準使用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標委會或主編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應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鼓勵將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納入信用管理,並作為職稱評審、科技獎勵評審等工作的參考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水運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水運工程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2〕6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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