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定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於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定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在1995.02.13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交通部水運工程定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5年0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2月13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工程造價的行業管理,合理確定並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內容應制定水運工程定額(包括指標、規定或辦法,下同)。
(一)建設前期工作需要的定額,包括《投資估算指標》、《投資估算編制規定》和《建設工期定額》。
(二)工程實施階段需要的定額,包括各種《概預算定額》和相關的《概預算編制規定》。
(三)施工單位內部需要的定額,包括勞動定額、材料消耗定額、船機艘(台)班產量定額以及投標工程成本定額。
(四)工程量計算辦法。
第三條 水運工程各類定額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
(一)在編制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的概算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預算時,應執行部頒定額和有關規定。
(二)在編制招標工程的標底和投標報價時,應根據《水運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標底和報價。
第四條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以下簡稱部基建司)是制訂和修訂水運工程各類定額的職能管理部門;部水運工程定額站和疏浚工程定額站按照分工,負責各自有關定額制、修訂的實施及日常歸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部基建司指導;地方交通(水運)工程定額站應積極配合部水運、疏浚工程定額站的工作,並在部頒定額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定額實施細則或補充部頒定額的缺項。
第五條 定額站或定額編制人員在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應與掛靠單位職工相同。
第二章 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六條 水運工程定額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應以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主要原則,逐步使定額管理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使之有利於國家進行巨觀調控,有利於開展競爭,有利於動態管理。
第七條 長遠規劃的編制工作由部基建司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劃和我部關於建立水運工程定額體系的原則編制,在廣泛徵求各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補充,由交通部批准下達。
第八條 年度計畫在批准的長遠規劃基礎上進行編制,由部水運、疏浚工程定額站於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項申請報告,並填報計畫任務書。
部基建司按照長遠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的需要,根據經費來源情況和計畫任務,經綜合平衡後制定定額編制年度計畫並作為指令性任務下達。
第九條 主編單位應按計畫要求組織實施,在計畫執行中遇有特殊情況,需做較大調整時,應向部基建司提交調整計畫的報告,經批准後,方可按調整的計畫組織實施。
第十條 部基建司對定額編制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協調解決計畫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定額的制訂
第十一條 制訂或修訂水運工程定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密切結合主要施工單位的技術裝備情況和工、料、機的消耗情況,做到定額水平經濟合理,簡明適用,項目齊全,便於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各類定額要實行動態管理
(一)在《投資估算編制規定》和《概算預算編制規定》中,應按照資金來源、工程性質、工期長短以及物價變化等因素,預列一筆動態投資。動態投資主要包括基本預備費、物價上漲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匯率變動部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鋪底流動資金等。
(二)各類定額的編制,應儘量做到“量”、“價”分離,以便於進行工程造價的動態管理。
(三)部水運及疏浚工程定額站應定期調查、測算和發布價格信息,作為編制和調整工程造價時的參考;地方交通(水運)工程定額站要為部兩個定額站發布價格信息提供資料,並結合地方的情況補充價格信息。
第十三條 對於在施工中出現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部水運、疏浚工程定額站應及時組織測定,報部基建司審定後納入到定額中。
第十四條 制訂和修訂水運工程定額,要做到條文規定嚴謹明確,文句簡練,不得模稜兩可;定額表示應簡明適用,便於進行計算機管理;定額中的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內容應前後一致,不得矛盾;同一個定額項目中,應避免出現多工藝,實在必須採用多工藝時,應給出使用條件。
第十五條 制訂和修訂水運工程定額的準備階段的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編單位根據部下達的年度計畫,草擬定額編制工作大綱,落實編制組成員。工作大綱應包括定額的編制原則,編制範圍,主要章節內容,需要調查研究的工程對象,施工工藝和工料機消耗情況,工作進度計畫及編製成員分工等。
(二)由主編單位召集有關單位對“工作大綱”進行討論,修改後報部基建司批准實施。
第十六條 定額的編制應按照批准的工作大綱進行
具體的編制工作一般由部定額站組織有關單位進行,也可委託能勝任該項工作的省定額站或設計、施工單位負責編制,但部定額站要加強對編制工作的領導,要協助編制單位把好定額編制的進度和質量關,要對定額的總體質量負責。
定額的編制階段,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額編制過程中,如必須修改工作大綱的主要內容時,應由部定額站報部基建司批准後實施。
(二)定額初稿編制完成後應形成徵求意見稿,由主編單位印發有關單位和專家徵求意見,並抄送部基建司。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必須時可召開小型專家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徵求意見稿應包括定額正本,定額編制說明,定額主要的修改情況,定額水平測算資料,存在的問題和處理的意見等。
(三)徵求意見工作完成後,由定額主編單位將徵求意見稿修改成送審稿,連同有關資料1式3份報部基建司組織審查。
第四章 審批和發布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定額制、修訂送審稿由部基建司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下達定額主編單位,由主編單位對定額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報批稿,連同有關資料1式3份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各種定額由交通部審查批准並發布,定額的出版工作由部基建司負責組織。
第十九條 定額發布後,由部基建司負責組織主編單位對水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五章 定額的修訂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各類定額頒發使用後,根據新技術、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使用情況,以及技術標準的變化情況,及時地對定額進行補充修改;各類定額的全面修改一般應每隔3~5年進行一次。
修訂定額的其他原則同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定額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定額的日常管理由部水運、疏浚工程定額站負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受部基建司委託組織水運工程定額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二)負責收集各單位在使用定額時提出的問題和意見。
(三)負責解釋定額使用中的一般性技術問題;對重大技術和政策性問題的解釋,應經部基建司審定後發出。解釋檔案應抄送部基建司備案。
(四)負責收集和發布材料、設備等的市場價格信息。
(五)受部基建司委託負責水運工程造價管理人員資質考核和人員培訓。
(六)參與水運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工程造價方面的審查,施工招投標工程標底的審查和評標,概算調整等。
(七)定額站的工作應逐步由以編制定額為主轉變到重點抓工程造價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方交通(水運)工程定額站定額日常管理方面的任務可參照第二十一條的有關內容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章 定額站的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運工程定額工作經費
(一)定額編制管理費應按國家物價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和建設部、交通部的有關規定計算。屬中央投資的水運工程,其定額編制管理費由部水運工程定額站向建設單位收取,作為定額編制管理的工作經費;部水運工程定額站應按規定的比例及時撥付給部疏浚工程定額站工作經費。
屬地方交通部門投資的水運工程,其定額編制管理費由各省交通(水運)工程定額站收取。部水運工程定額站亦可委託地方交通(水運)工程定額站向其他建設單位收取水運工程的定額編制管理費,並按一定比例留成做為其工作經費。
(二)交通部每年按部下達的定額編制計畫撥付給部定額站的項目經費,主要用於部水運、疏浚工程定額站在組織編制各類水運工程定額時發生的調研費、資料費、會議費、定稿前的出版費等支出。此項費用由部兩個定額站包乾使用。
(三)各省撥付給省交通(水運)工程定額站的工作經費,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部水運、疏浚工程定額站應於每年11月底前將本年度的計畫完成情況,部撥付的定額編制經費使用情況等報部基建司。
地方定額站的經費申報和使用情況按各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定額工作項目的財務核銷辦法,按交通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八條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並報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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