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監督和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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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監督和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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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保障工程方案科學合理,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新、改(擴)建公路水運工程及養護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契約工程量清單、計量支付、費用變更、價格調整、費用索賠、工程決算等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審及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以及工程項目運營期間所需的維護費用。
工程造價管理是指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以及運營過程中,按照造價管理規定和造價標準,對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審查和造價控制、監督進行規範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政府監督、建設單位負責、從業單位自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造價全過程控制、監督及從業單位信用評價管理等制度,確保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並逐步建立健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造價管理人員,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單位承擔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實現工程造價各階段控制目標。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工程造價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指導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二)負責研究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相關辦法及規定,編制公路水運工程補充定額等計價依據;
(三)承擔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檔案審核和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四)定期發布全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的註冊管理,以及造價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審核工作;
(六)參加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竣(交)工驗收。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程造價管理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工程造價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負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的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檔案審核和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信息的蒐集、匯總、上報等工作;
(四)協助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的補充定額編制等工作;
(五)參加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工程竣(交)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管理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負責組織項目估算、概算、預算、招標控制價、費用變更、工程決算的編制,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
(三)建立工程造價管理台賬和計量支付等制度,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
(四)落實造價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五)負責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等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照管理業務範圍配備專職造價管理人員,造價管理人員應具有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或水運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造價管理人員數量應不少於該機構人員總數的70%。
第三章 工程造價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估算、概算、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契約工程量清單、計量支付、費用變更、價格調整、費用索賠、工程決算等工程造價檔案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造價人員編制、覆核,並加蓋造價人員執業資格印章。
項目估算、概算、預算應由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造價諮詢單位審核,審核檔案應加蓋造價人員執業資格印章和審核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工程諮詢設計單位應合理確定各階段造價並加強對比分析。項目設計概算應控制在批准投資估算允許浮動幅度內,批准概算為項目投資最高限額,施工圖預算應控制在批准概算內。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概(預)算、計量支付、設計變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在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檔案中規定概(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量支付、費用變更等造價檔案編審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造價人員資格。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實行招標且設有招標控制價的,招標控制價應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招標控制價應控制在批准概(預)算相應費用內。
實行招標但不設招標控制價或不實行招標的項目,其契約價不得突破批准概(預)算的相應費用。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工程量清單價與設計概(預)算的對比分析,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加強設計變更、計量支付控制和管理,實現造價控制目標。
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的項目,承包契約簽訂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將招標控制價資料和契約工程量清單報送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項目招標檔案和施工契約中,應合理確定契約各方承擔風險和責任的方法,明確人工、材料價格調整辦法。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設計變更管理,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並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檔案編制費用變更檔案。設計變更未經批准的,其變更費用不得納入工程決算。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對工程參建單位造價管理法規和標準的執行、造價檔案的編制、審查意見的落實、造價管理台帳和計量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從業單位和人員的信用、造價信息的收集和報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編制工程決算報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竣工決算是考核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確定交付資產價值、辦理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第十九條 造價信息實行定期發布制度。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定期發布的價格信息是編制項目估算、概(預)算、招標控制價、費用變更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從業單位及人員
第二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應建立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認真履行各自工程造價管理職責,實現造價管理各階段控制目標。
第二十一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造價諮詢單位,應具備相應造價諮詢資質。造價諮詢單位應在省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註冊,並對註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並在執業資格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對造價人員實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3月31日。《山東省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魯交規劃〔2009〕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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