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07月10日的試行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文名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8年07月10日
  • 法規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造價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章 交通工程造價從業資格,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章 造價管理、審查的程式,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章 其 他,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附屬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山市公路、水運工程造價的管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投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和《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水運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路、水運工程(以下統稱交通工程)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管理範圍內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中修、小修保養等類別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和附屬工程)以及水運工程(含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設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關的支持系統及設施等),其中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築工程、整治工程、航標工程。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編制和確定建設各階段造價計價業務時,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工程造價是指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留費用以及建設期貸款利息。
第四條 交通工程造價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運用行政、技術和經濟的方法,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交通工程造價,並對交通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動態控制的管理活動。

第二章造價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中山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中山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交通造價站)是中山市交通主管部門對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的專職機構,具體負責全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廣東省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廣東省交通造價站)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市內鎮地方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大中修、小修保養工程的造價管理。
(二)負責市管1000t級以下(不含1000t級)的港口(碼頭)工程項目造價管理。
(三)負責市管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水運工程造價管理。
(四)廣東省交通造價站委託的交通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交通造價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法規以及廣東省交通廳、廣東省交通造價站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依法對本市交通建設工程項目造價進行管理。
(二)負責對市內立項交通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檔案的審查工作,並提出審查意見,為交通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三)建立交通工程建設的造價監督檢查制度,負責對市管交通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實行造價動態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現金流量、工程成本、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索賠等情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督促建設單位(發包方、項目業主)建立工程造價管理台帳制度;分析投資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並及時反饋信息;及時將重大造價變更情況報告市交通主管部門處理。
(四)參與管理範圍內交通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作,進行招標標底審查,監督檢查中標價的合理性,並收集整理投標資料,建立招投標資料信息庫。
(五)參與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工作。
(六)參與管理範圍內的交通工程項目優秀勘察設計、優秀工程項目等評審工作。對申報優秀勘察設計、優秀工程項目的造價控制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七)負責管理範圍內交通建設工程項目造價糾紛的調解工作,對司法機關委託的市內交通工程造價糾紛提供鑑定意見。
(八)定期檢查、整理全市的工程材料價格和單位造價信息,收集整理已完工工程的造價資料,建立公路建設工程造價數據信息庫,向廣東省交通造價站提供公路、水運工程有關補償定額的基礎資料和數據。
(九)承擔廣東省交通造價站委託的交通工程項目造價審核和管理工作。協助廣東省交通造價站做好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查考核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

第八條

交通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必須執行交通部現行頒布的有關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編制辦法和廣東省交通廳有關造價編制的補充規定。交通工程計價依據未包括的其他專業工程項目費用,參照執行土建、市政、水利、電站、通信等相應專業的直接工程定額及相應的間接費定額。

第九條

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貫穿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採用分階段計價與控制的方法。
(一)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工程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是項目立項和決策的重要依據,經批准後作為控制概預算的依據,必須按規定進行編制,估算應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設計階段(技術設計階段)編制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編制項目建設計畫和籌措建設資金的依據,應嚴格控制在經批准的投資估算範圍內。經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建設項目總投資的最高限額,若總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資估算10%,應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估算並報請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
(三)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是組織建設項目實施的指導性檔案,是考核施工圖設計經濟性、合理性的依據,是衡量投標報價合理性的重要依據。若因施工圖設計方案的改變導致施工圖預算超出設計概算,應重新調整初步設計檔案(技術設計檔案)的設計概算,並報請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批。
(四)項目實施階段編制契約清單預算,建立工程造價管理台帳制度。契約清單預算是檢查項目實施階段造價執行情況的依據,包括:各標段契約清單費用並計入建設單位相應的費用後,形成整個項目的契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剔除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以外的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等費用。

第十條

標底及契約價(其中一、二、三款適用於有標底的招標工程)
(一)招標工程可確定合理的標底(業主內控價),標底是評標中衡量投標報價合理性的參考依據。編制標底是招標中防止不規範報價行為,防止以低於成本價的報價搶標或串通哄抬報價的重要措施。
(二)標底(業主內控價)的確定,應根據國家及廣東省招投標法規中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特別是我市一段時期內交通建設的實際成本,在嚴格各環節管理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編制。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託設計單位、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編制。
(三)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經審定後,應當密封保存,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四)投標單位可根據企業自身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確定投標報價,不受國家頒發的各項計價依據的約束,但不得低於工程成本價。
(五)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和清單單價為依據,按招標檔案有關契約條款確定契約價,由承包方和發包方簽定工程承包契約;非招標工程以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根據契約有關條款,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確定契約價後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招標檔案應參照交通部或廣東省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招標檔案範本並結合項目特點編制,按規定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變更費用
(一)變更費用應嚴格按廣東省交通廳有關基本建設管理規定進行報批。
(二)工程變更必須經設計單位同意,經建設單位審查同意,由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令,並明確變更工程數量。工程變更或變更工程數量未經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一律不得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三)建設項目因建設條件變化、設計基礎資料不足等引起的設計變更,設計單位在編制變更設計檔案的同時應編制變更設計預算。
(四)變更費用單價的確定:
1、工程量清單或中標價已有與變更工程相同項目的單價,應按已有的單價計算;
2、工程量清單或中標價中有類似項目的單價,應參照相類似項目的單價協商確定變更單價;
3、工程量清單或中標價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應由承包人(含總承包人)編制補充單價,報建設單位審查確定;
4、契約中有約定變更費用處理辦法的按照契約約定確定變更費用。
(五)變更工程增加費用的計列辦法:
1、在招標節餘的相應項目費用中計列;
2、從實施過程中個別項目取消或數量減少而節餘的費用中計列;
3、因客觀原因發生的重大變更或因變更費用等原因造成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築安裝費,經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在預留費用中計列。
在建項目原則上不予調整工程概算(靜態部分)。

第十二條

工程索賠費用
索賠是契約雙方共同享有的權利。甲乙雙方及監理工程師要做好與索賠事項有關的資料記錄。索賠費用應按索賠程式和契約條款約定協商處理。

第十三條

工程結算
以工程承包契約為依據,按契約條款確定的計價方式、完成工程內容進行工程費用結算。由發包方與承包方按工程承包契約有關條款確認的工程結算檔案,經市交通造價站審查通過後,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十四條

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在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8個月內報送竣工決算,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有關資料、資產移交。市交通造價站應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進行審查,形成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查報告,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審定。
(一)竣工決算的編制。竣工決算根據交通部及廣東省交通廳有關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二)竣工決算審查。以初步設計批准的標準和規模以及項目實施中經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的變更事項為依據,審查各項費用使用情況,最終確定項目總決算。市內交通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必須按照管轄範圍不同報送廣東省交通造價站或市交通造價站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報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審批。竣工決算未經審查、審批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基建程式進行項目建設,並建立工程造價管理台帳制度。認真執行政府主管部門對設計檔案的批覆意見,完善基建報批手續,不得隨意提高項目建設標準和擴大建設規模,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擴大建設規模的,須按基建程式上報審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送審工程造價檔案時,應同時提交相應資料,所提交的資料由市交通造價站存底,為後續的造價監督提供依據。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造價檔案,是建設項目下一階段的造價控制依據。

第十七條

交通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和廣東省交通廳有關交通工程造價檔案編制辦法及規定,根據不同建設階段計價依據、設計檔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並參考我市交通造價站發布的材料信息價或市場價格以及成品、半成品材料和設備運輸到工程所在地的費用計算規定進行編制,其組成的內容、附表必須完整齊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違反契約條款的工程計價有權拒絕支付相關的工程價款;屬建設單位違約而應付的工程價款,承包人可依據契約要求支付;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可依契約提出索賠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在各設計階段應按現行部頒規範、規程認真進行外業勘探和測量,收集完備可靠的資料,做好調查和方案比選,使設計達到規定的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現重大的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

承包人和監理單位應按照契約規定和設計要求對合格工程正確計量和計價,嚴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實際工程進度計量和計價。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造價站依據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定,按照市物價局的批准檔案,按管理範圍的項目內容收取定額測定費和定額編制管理費,根據服務項目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定額測定費和定額編制管理費是指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為組織定額編制和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經費。建設單位應在項目開工報告報批前,將項目的定額測定費和定額編制管理費繳納給市交通造價站,統一使用。

第二十二條

為及時準確了解我市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及有關工程項目各項經濟指標和費用,市交通造價站建立造價管理資料庫。在我市從事交通工程項目建設的各從業單位,應向市交通造價站提供有關編制工程定額的基礎資料和數據。

第四章 交通工程造價從業資格

第二十三條

在我市從事交通工程造價檔案編制、審查的人員,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申辦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到廣東省交通造價站辦理登記手續。
造價人員資格證書分為註冊造價工程師(建設部、人事部頒發)、公路工程造價人員崗位資格(交通部頒發)、水運工程造價人員崗位資格(交通部頒發)。持有建設部、人事部頒發的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必須通過交通部組織的考試,取得交通部頒發的資格證書,才能從事我市交通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四條

造價檔案上必須由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造價人員簽章,造價人員對所編制、審查的工程造價檔案質量負責,否則造價檔案作無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是受委託從事編制工程造價和提供工程造價有關業務服務的社會中介服務單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管理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五章 造價管理、審查的程式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造價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造價管理職責的程式:
(一)工程項目在申請質量監督時,同時辦理工程造價管理申報手續。辦理工程造價管理申報手續須提交以下資料:
1、《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工程立項批覆檔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複印件各一份);
3、招標檔案和投標報價書(原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原件一套);
5、施工組織設計(原件一套);
6、本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造價管理人員及聯繫方式匯總表。
(二)市交通造價站收到申請書後,如建設單位遞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在5個工作日內與其簽訂《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登記書》。如建設單位遞交的資料不全,則要求其補齊資料後,再簽訂《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登記書》。
(三)工程開工後,市交通造價站將對工程進行現場踏勘,召集建設、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召開現場會議,了解工程實際情況,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及施工設計圖紙,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監督通知書》。
(四)工程實施過程中,市交通造價站將對工程造價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並對有關人員進行審查考核。檢查的內容有:
1、檢查是否按相關法規編制契約清單預算;
2、檢查是否建立工程造價台帳制度;
3、檢查設計變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程式申報,變更原因及變更單價、索賠費用是否按契約和有關規定執行;
4、對工程各關鍵分部、分項工程計量進行現場或資料抽查,抽查結果作為工程結算審核的依據;
5、檢查契約管理工作,檢查設計、監理、施工、征地補償等工程建設契約的執行情況;
6、按照已批覆的初步設計,檢查工程概算執行情況;
7、檢查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自檢報告。
(五)對工程造價管理檢查後,市交通造價站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檢查紀要》;如檢查發現重大問題則發出《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整改通知書》,並上報有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接到《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檢查紀要》或《中山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整改通知書》後,應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市交通造價站。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造價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審查職責的程式:
(一)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審查管理程式。
1、委託單位將編制的投資估算送市交通造價站進行審查,同時遞交以下資料:
(1)交通建設工程工可投資估算審查申請表(原件一式二份);
(2)計畫立項審批檔案(複印件一份);
(3)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一套);
(4)地質資料及投資估算相關資料(原件一套);
(5)投資估算書(原件一份);
(6)有關的數據檔案(光碟一份)。
2、市交通造價站在收到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的投資估算資料並檢查確認資料齊全後組織審核,審查意見送主管部門作為評估投資的依據。
(二)初步設計階段(或技術設計階段)——工程概算(或工程修正概算)審查管理程式。
1、委託單位將編制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送市交通造價站進行審查,同時遞交以下資料:
(1)交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審查申請表(原件一式二份);
(2)工程初步設計圖紙和設計檔案(原件一套);
(3)計畫立項審批檔案(複印件一份);
(4)批准的工可檔案和投資估算(原件一套);
(5)初步設計勘探地質資料(原件一套);
(6)有關的數據檔案(光碟一份);
(7)初步設計概算書或修正概算書(原件一份)。
2、市交通造價站在收到工程概算(修正概算)審查資料並檢查確認資料齊全後,組織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審查後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作為本建設項目投資最高限額。
(三)施工圖紙設計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圖紙預算(或標底)審查管理程式。
1、委託單位根據交通建設工程建設程式將編制的施工圖紙預算或標底送市交通造價站進行審查,同時遞交以下資料:
(1)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圖紙預算(或標底)審查申請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步設計概算或投資估算審批檔案(複印件一份);
(3)工程初步設計檔案或工程施工設計檔案(原件一套);
(4)施工招標檔案及補充檔案(原件一份);
(5)地質資料和施工組織設計(原件各一套);
(6)編制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複印件一份,核原件);
(7)施工圖紙預算書或標底書(原件一份);
(8)有關的數據檔案(光碟一份)。
2、市交通造價站在收到施工圖紙預算或標底審查資料並檢查確認資料齊全後,組織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審查後的施工圖紙預算和標底作為投資控制重要依據之一。
(四)施工階段——設計變更審查管理程式。
1、在工程施工中,根據工程建設基建程式,建設單位應該及時將需要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的重大設計變更檔案送市交通造價站進行審查,同時遞交以下資料:
(1)交通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原件一式二份);
(2)設計變更檔案和設計變更圖紙(原件一套);
(3)施工圖設計預算批准檔案(複印件一份);
(4)變更設計的其他相關資料(原件一套);
(5)有關的數據檔案(光碟一份)。
2、市交通造價站在收到工程設計變更審查資料並檢查確認資料齊全後,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通知審查意見的出具時間。
(五)工程結算審查管理程式。
1、建設單位應在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將工程結算資料送市交通造價站審查。送交審查的資料包括:
(1)建設單位審查過的工程結算報告書(原件一份、電子文檔一份);
(2)工程結算審查委託書(原件一式二份);
(3)招標檔案和中標的投標檔案以及中標通知書(原件一份);
(4)主要契約、補充協定(原件一份);
(5)工程施工圖紙和相關檔案(設計變更、圖紙會審和有關會議紀要等);
(6)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調價規定;
(7)建設單位按契約約定工程款撥付證明檔案(原件一套)。
註:工程施工圖紙等在工程造價管理登記時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價站在收齊工程結算及其相關資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結算審查意見。
(六)竣工階段——竣工決算審查管理程式。
1、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竣工決算編制必須由具備公路、水運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在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報送竣工決算及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編制後送交市交通造價站審查,送交審查的資料包括:
(1)竣工決算報告書(原件一份、電子文檔一份);
(2)竣工決算審查委託書(原件一式二份);
(3)竣工決算編制委託契約(原件一份);
(4)工程施工圖紙和相關檔案(設計變更、圖紙會審和有關會議紀要等)。
註:工程施工圖紙等在工程造價管理登記時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價站在收到竣工決算資料時,檢查確認資料齊全後,組織審查並形成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查報告,遞交竣工驗收委員會審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造價站對管理範圍內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實行全過程造價計價監督檢查的工作職能,並有權抽查各建設項目的造價計價執行情況,被抽查的建設單位應積極給予配合。市交通造價站發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串通故意虛報工程造價的,應責令其退回虛報工程款,並上報交通主管部門處理。對具體負責編制、覆核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執業資格並上報有關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等專業人員對經辦的交通工程造價業務負責。嚴禁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當行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造價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視其情節輕重,由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降低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直至取消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二)在工程招投標和簽訂承包契約中,違反有關規定,泄漏標底,故意壓價或哄抬標價者;
(三)施工現場的計價簽證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者;
(四)偽造、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
(五)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第三十條

交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如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主管部門對在交通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中山市交通項目建設階段造價管理流程圖中山市交通項目建設階段造價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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