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2014年5月28日,交通運輸部以交水發〔2014〕113號印發《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28日
  • 生效時間:2014年9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長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設工程指揮部:
現將《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2.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3.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方法
交通運輸部
2014年5月28日

辦法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規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部屬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在水運建設市場中從業行為進行的信用評價。
本辦法所稱部屬單位是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及長江口航道管理局,長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設工程指揮部參照部屬單位開展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運工程設計企業是指具有水運行業設計資質及參與水運工程設計活動並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是指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及相關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從業行為是指企業參與依法招標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履約等市場行為。
第四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
(二)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三)對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全國匯總評價。
第七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二)組織實施所管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三)對所管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省級綜合評價,並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八條 部屬單位對本系統、本單位所管理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信用綜合評價,並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九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按規定直接進行定級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信用行為。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採用綜合評分制,總分為100分。
對企業失信行為按照《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進行扣分。
對在搶險救災、應急保障、國防戰備等任務中受到省部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企業,以及承擔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魯班獎的企業,給予適當加分獎勵。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按照《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方法》(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3)執行。
第十二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綜合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評價結果應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分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港航管理部門、部屬單位、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等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等;
(二)招標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判決、裁定、認定及審計意見等;
(五)省級以上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投標行為由招標人進行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初步評價,對於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自行提供設計、施工的,其履約行為由特許經營權出讓人或委託機構進行初步評價;其他信用行為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或部屬單位進行評價。
各評價人對相應的評價結果負責,並應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被評價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價結果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評價人申訴;對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按照職責分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部屬單位申訴。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程式與分工: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應在簽訂承包契約後的15日內對參與投標且存在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按職責分工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部屬單位。
聯合體有投標失信行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結合建設管理工作,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審核或部屬單位。審核完成後,管理部門(機構)將審核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期不超過30日。
審核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作出的履約行為評價進行審核確認,如有調整,必須對調整內容進行說明。
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交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履約行為評價。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三)其他信用行為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或部屬單位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部門(機構)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以及其他信用行為的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日。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應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級綜合評價工作,並於4月15日前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五)全國匯總評價。交通運輸部根據省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匯總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日。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全國匯總評價工作。
連續兩年僅在一個省份或一個部屬單位從業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其全國匯總評價等級最高為A級。
第十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應當按照《評定標準》,及時將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直接定為D級,並自確定信用等級之日起15日內將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在兩個以上省份或部屬單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則該企業全國匯總評價直接定為D級。
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其定為D級的時限不得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對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或舉報。公示部門收到申訴或舉報後,應及時組織核查,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該省份或部屬單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在該省份或部屬單位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該省份或部屬單位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該省份或部屬單位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九條 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本省行政區域或部屬單位內。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某省份或部屬單位從業時,其信用等級按照全國匯總評價結果確定。無全國匯總評價結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屬單位無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信用等級可按A級對待;若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參照相關省份或部屬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對評為AA級和連續兩年評為A級的水運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可在投標、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或D級的企業,要加強投標資格審查,並對其履約行為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一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錄入和更新企業基本信息,對於未按規定填報、變更信用信息,或填報、變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為的企業,將按照《評定標準》進行扣分。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帳,按時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信用評價要挾企業、謀取私利。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及其確定的信用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加強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及有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部屬單位在信用評價中發生的應扣分而不扣分等違規行為,交通運輸部責令其糾正,或在全國匯總評價中直接定級。
第二十四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信用評價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略)
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略)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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