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辦法(試行)

廣東省交通廳2008年2月6日以粵交基[2008]145號發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交通廳關於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08年02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交通廳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加快推進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施工、監理企業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關於印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6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均可申請信用評價,其信用評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用評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一)省交通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制度;
2.指導、監督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3.組織對在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在建項目從業的二級以上資質及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的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
4.發布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
(二)各地市交通局(委)負責本轄區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督促、指導本轄區在建的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對施工、監理企業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複評,並對二級資質以上及公路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的監理企業的自評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2.組織對在本轄區從業的三級資質施工企業和丙級資質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
3.向省交通廳報送在本轄區從業的二級資質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的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審核意見和三級資質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及丙級資質監理企業信用等級等;
4.協助省交通廳做好本轄區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其他工作。
(三)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分別負責督促、指導以其投資為主在建的公路水運工程的建設單位對參與信用評價的施工、監理企業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複評,並對二級資質以上及公路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的監理企業的自評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四)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指導本項目施工、監理企業分別按時填報《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信用評價表》(附屬檔案4)、《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項目信用評價表》(附屬檔案6),並對施工、監理企業的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複評,提出複評意見。
第五條 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內容為契約履行、投標行為和社會信譽情況。
第六條 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程式:
(一)施工、監理企業自評;
(二)在建項目建設單位對該項目中施工、監理企業的契約履行指標進行複評;
(三)建設項目所在地(即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對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自評情況進行審核,對三級資質施工企業和丙級資質監理企業信用等級進行評定;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對以其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自評情況進行審核。
(四)省交通廳對全省各項目的二級資質以上及公路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的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情況進行審查,確定信用等級,並將擬定的參與信用評價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經公示後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七條 施工企業按《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內涵及評分細則》(附屬檔案1)的要求,首先如實申報有關資料,填寫《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自評報告》(附屬檔案3)後,按建設項目分別填寫《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信用評價表》(附屬檔案4),報送相應項目建設單位複評。
第八條 監理企業按《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指標構成及評分細則》(附屬檔案2)的要求,首先如實申報有關資料,填寫《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自評報告》(附屬檔案5)後,按建設項目分別填寫《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項目信用評價表》(附屬檔案6),報送相應項目建設單位複評。
第九條 建設單位複評工作按《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內涵及評分細則》和《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指標構成及評分細則》的要求,分別對施工企業申報的《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項目企業信用評價表》以及監理企業申報的《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項目企業信用評價表》中契約履行情況的分值進行複評,提出複評意見。
第十條 地市交通局(委)按《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內涵及評分細則》和《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指標構成及評分細則》的要求,對管理許可權內的施工、監理企業自評和建設單位複評的指標分值進行審核、匯總,對施工企業(三級資質企業除外)和監理企業(丙級資質企業除外)的自評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交通廳。對三級資質施工企業和丙級資質監理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送省交通廳。
第十一條 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按《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內涵及評分細則》和《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指標構成及評分細則》的要求,分別對以其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自評和建設單位複評的指標分值進行審核、匯總,對施工企業(三級資質企業除外)和監理企業(丙級資質企業除外)的自評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交通廳。
第十二條 省交通廳組織對二級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分進行審查、匯總。當從業單位有多個項目同時參與評價時,按照契約價採用加權平均法計算得分。擬定的信用評價等級,在省交通廳公眾網站等媒介進行公示。經公示後,向社會發布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從高到低劃分五個級別,即:AA(信用好)、A(信用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較差)、D(信用差),各評價等級劃分如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施工、監理企業當年的信用等級直接列入D級:
(一)出借或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的;
(二)存在圍標、串標等行為的;
(三)以弄虛作假、行賄或其他違法形式騙取中標資格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
(五)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被查證屬實的;
(六)被法務部門認定有行賄行為並構成犯罪的;
(七)由於從業單位的主要責任,在建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社會公共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瞞報、虛報事故情況的;
(八)被廣東省交通廳通報批評並取消在廣東省交通建設市場投標資格的;
(九)其他被限制投標,並在限制期內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的施工、監理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每發生一次,信用等級降低一級,直至降到D級:
(一)在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投標檔案中存在偽造材料的;
(二)被確定中標後,放棄中標的;
(三)簽訂中標契約後,不履行契約責任的;
(四)由於從業單位的主要責任,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級或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通報的;
(五)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拖欠農民工工資引起群體性上訪,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六)交通部、省交通廳要求施工、監理企業自主填報並向社會公開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從業人員、身份識別代碼、業績、施工能力等,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建設單位依法優先選用信用評價好的施工、監理企業,但在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和設定條件時,擬定信用等級條件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視條款。
第十七條 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實行逐級上升制,不可越級。首次參加信用評價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
第十八條 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原則每年進行一次(即評價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一年(即至下一次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評價期內,施工、監理企業若受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存在信用等級D級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級行為的,將立即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價並公布。當年沒有在建項目的AA、A級施工、監理企業,且無失信行為的,原信用等級延長1年,其後按B級對待。
第十九條 施工、監理企業如轉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改名後的企業。施工、監理企業如被註銷、兼併、破產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施工、監理企業資產被凍結或營業執照年檢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
第二十條 施工、監理企業在上報相應信用評價有關紙質材料的同時,應在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企業信用管理平台中填報相應信息,並承諾所填報的信息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施工、監理企業發現信用評價報告中有錯報、誤報、漏報等情況,在信用等級評定階段可申請補報,否則經舉報查實將按虛報、瞞報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施工、監理企業履約信譽情況台帳制度,進行動態管理,按季度進行核查,匯總後作為每年信用評價複評的依據。建設單位應如實、客觀、公正對施工、監理企業的履約信譽情況進行複評,並對複評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參與評價的二級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施工企業和乙級以上及專項資質監理企業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審核的自評報告上報省交通廳。地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將管轄範圍內在建項目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審核匯總情況(評價結果)上報省交通廳。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企業在申報工作中如有偽造和事實不符的評估材料,或以不正當行為影響項目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評價工作的,一經查實,將按降低一個信用等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工作人員要如實、客觀、公正對施工、監理企業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審核,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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