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規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設定的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對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在湖北水運建設市場中從業行為進行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水運工程設計企業是指具有水運行業設計資質及參與水運工程設計活動並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是指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
施工總承包資質或相關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從業行為是指企業參與湖北省內依法招標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履約等市場行為。
第四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指導、組織全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三)對省管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上報的初步評價進行審核,組織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對水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進行審查,對其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四)組織省級信用評價,並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上報交通運輸部。
第七條省港航局協助
省交通運輸廳進行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實施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二)對除省管重點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以外建設項目的水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三)指導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八條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行為,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初步評價工作;
(二)對建設單位上報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初審;
(三)參與對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其他信用行為評價和省級綜合評價。
第九條招標人(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其建設項目中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的初步評價,並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將初步評價結果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負責項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台賬,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有關信用行為進行記錄,並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條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按規定直接進行定級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信用行為。
第十二條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採用綜合評分制,總分為100分。
對企業失信行為按照《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進行扣分。
對在搶險救災、應急保障、國防戰備等任務中受到省部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企業,以及承擔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
國家優質工程獎、
詹天佑獎、魯班獎的企業,給與1分/次的加分獎勵;對於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的,給與1分/次的加分獎勵。加分累計不超過3分,加分後總分不得超過100分,由水運工程設計企業或施工企業直接向省交通運輸廳報送相關證明材料。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按照《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方法》(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3)執行。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綜合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評價結果在省交通運輸廳網站上公開。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分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設定的管理機構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等;
(二)招標人(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判決、裁定、認定及審計意見等;
(五)省級以上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發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五條 投標行為由招標人進行初步評價;履約行為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進行初步評價,對於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自行提供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其履約行為由
特許經營權出讓人或委託機構進行初步評價;其他信用行為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進行評價。
各評價人對相應的評價結果負責,並應將評價結果告知被評價人。被評價人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價結果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評價人申訴;對申訴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按照職責分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六條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程式與分工: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應在簽訂承包契約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對參與投標且存在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初步評價,並按職責分工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完成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或省港航局,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有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對投標行為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專家審查,並按照初步評價占80%,專家審查占20%的權重進行得分計算。
聯合體有投標失信行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進行信息收集。
(二)履約行為評價。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結合建設管理工作,對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初步評價,並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初步審核完成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對履約行為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專家審查,並按照初步評價占80%,專家審查占20%的權重進行得分計算。
審核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作出的履約行為評價進行審核確認,如有調整,必須對調整內容進行說明。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交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履約行為評價。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三)其它信用行為評價。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省港航局等部門及專家按照《評定標準》進行評價。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交通運輸廳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以及其他信用行為的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省交通運輸廳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級綜合評價工作,並於4月15日前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七條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評定標準》,將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直接定為D級,並自確定信用等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其定為D級的時限不得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對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或舉報。公示部門收到申訴或舉報後,應及時組織核查,在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九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無信用評價結果的,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不得超過二次。延續二次後仍無信用評價信息的,按照初次進入本省的情形確定信用等級,但不得高於其原有信用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二十條 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湖北省從業時,其信用等級按照全國匯總評價結果確定。無全國匯總評價結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屬單位無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信用等級可按A級對待;若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參照相關省份或部屬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對評為AA級和連續兩年評為A級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可在投標、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或D級的企業,要加強投標資格審查,並對其履約行為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在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錄入和更新企業基本信息,對於未按規定填報、變更信用信息,或填報、變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為的企業,將按照《評定標準》進行扣分。
第二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加強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運輸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