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是為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規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推動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交水發﹝2014﹞11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細則。

2023年7月11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7月11日,雲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規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推動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交水發﹝2014﹞113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契約檔案等,對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建設市場中從業行為進行的信用評價,評價工作在雲南省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進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水運工程設計企業是指具有水運行業設計資質及參與水運工程設計活動並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是指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及相關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從業行為是指企業參與依法招標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履約等市場行為。
第四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招標人、項目建設(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監管的市級以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等對評價結果負責。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雲南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三)組織省級信用評價,並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上報交通運輸部;
(四)對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五)發布信用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七條 省航務管理局配合省交通運輸廳進行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由省交通運輸廳及所屬單位組建的項目法人對其建設實施的水運工程項目開展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對建設單位上報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對其他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二)對全省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水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三)協助指導州、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對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八條 州、市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的水運工程建設單位開展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對建設單位上報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初步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對其他信用行為進行評價,並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省航務管理局。
第九條 招標人或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其建設項目中參與投標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行為的評價工作,以及參建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履約行為的評價工作,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將初步評價結果上報管理部門審核;
(二)負責項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台賬,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有關信用行為進行記錄,並督促、指導從業單位按要求參加信用評價。
第十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定期評價周期為1年,評價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按規定直接進行定級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內容包括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信用行為,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採用綜合評分制,總分為100分。
第十二條 對企業失信行為按照《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雲南省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進行扣分。
對在行政區域內評價周期中參加搶險救災、應急保障、國防戰備等任務中受到省部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企業,以及承擔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魯班獎的企業,給予1分/次的加分獎勵;加分累計不超過3分,加分後總分不得超過100分。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按照《雲南省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分計算方法》(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3)執行。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綜合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評價結果在雲南省航務管理局、“信用交通·雲南”網站上公開。
第十四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分的依據為: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設定的管理機構的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等;
(二)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的質量、安全、環保、水保、農民工工資等專項督查、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等;
(三)招標人或項目建設(含建設單位上級公司)、監理單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檔案;
(四)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五)司法判決、裁定、認定及審計意見等;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作為不良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十五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程式與分工: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應在簽訂承包契約後的15日內對參與投標且存在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同時在信用評價系統錄入評價信息和評標報告等佐證材料,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 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扣分。
(二)履約行為評價。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結合建設管理工作,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並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評價結果報管理部門審核。各級審核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作出的履約行為評價進行審核確認,審核期不超過10個工作日,如有調整,必須對調整內容進行說明。
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交工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履約行為評價。
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標準進行評價。
(三)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評價,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被評價人。
(四)省級綜合評價。省交通運輸廳根據投標行為、履約行為以及其他信用行為的評價結果,按照《評定標準》和《計算方法》進行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在省交通運輸廳、省航務管理局、“信用交通·雲南”和廳信用信息綜合平台網站上進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省交通運輸廳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級綜合評價工作,並於4月15日前將國務院有關部門許可資質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的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按照《評定標準》,將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直接定為D級,並自確定信用等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評價結果報交通運輸部。
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其定為D級的時限不得低於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七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對綜合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或舉報,並提交申訴或舉報書面相關證明材料。公示部門收到申訴或舉報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核查,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答覆申訴人或舉報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對從業單位的不良行為向公示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可向相應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實名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1年(信用評價動態調整結果的有效期限另計),下一年度無信用評價結果的,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信用等級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初次進入雲南省內相關市場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雲南省內相關市場最近年度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十九條 省級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初次進入雲南省從業時,其信用等級按照全國匯總評價結果確定。無全國匯總評價結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屬單位無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信用等級可按A級對待;若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參照相關省份或部屬單位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其信用等級。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評價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予以認定。
第二十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投標工作中的套用,由招標人或建設單位根據項目情況等自行確定。採用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時,採用百分制的可設定信用評價分值3-5分;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值為滿分,可免於繳納投標保證金,在劃分兩個以上同類標段的項目中,可增加1個標段的投標機會;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分值為滿分值的80%,可減免50%的投標保證金繳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C級、D級的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投標保證金不予減免,B級的信用評價分值為滿分值的50%,C級的信用評價分值為滿分值的30%,D級的信用評價分值為零分。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或D級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其履約行為進行重點監管。
第二十一條 水運工程設計企業和施工企業如轉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改名後的企業。如被註銷、破產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資產被凍結的,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機構)分立、合併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其相關參評項目契約主體已完成變更後,根據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從業表現,重新確定其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
第二十二條 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在雲南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信息綜合平台(水運工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系統)錄入和更新企業基本信息,對於未按規定填報、變更信用信息,或填報、變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為的企業,將按照《評定標準》進行扣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建設單位應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台賬,按時對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按規定直接進行定級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信用評價要挾企業、謀取私利。存在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信用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加強對項目建設(代建)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限期改正。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及有關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要如實、客觀、公正地對企業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審核,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存在故意遺漏或憑空增加企業不良行為、擅自修改評分等違規行為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由雲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