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為推進我市公路工程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關於印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6〕683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交公路發〔2009〕733號)、《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管理辦法》(粵交〔2018〕1號)、《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和《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 文  號:穗交運規字〔2020〕11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22日
  • 發布機關:市交通運輸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公路工程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部關於印發建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的指導意見》(交公路發〔2006〕683號)、《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交公路發〔2009〕733號)、《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和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的管理辦法》(粵交〔2018〕1號)、《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和《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依法必須招標且契約工期1個月及以上大修工程的施工、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評價等。有關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由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通過採集市場從業活動的相關信用信息,採取量化方式對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資質的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企業是指依法參與本市公路建設市場投標和施工、監理的,分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的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安、機電施工單位,具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公路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單位。
  第五條 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在公路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過程中,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科學和審慎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用評價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價結果實行簽認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組織建設和維護本市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平台(下稱“管理平台”),建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技術措施,保證管理平台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省屬(高速公路)項目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初評結果,並開展檔案管理、信息發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市交通工程質量(造價)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信息採集、記錄、報送、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失信懲戒等管理工作。
  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心城區除外)負責對本區監管的公路工程項目施工、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記錄、報送、信用評價、信息發布、失信懲戒等管理工作。
  各公路工程項目招標人、建設單位(以下統稱“項目法人”)負責對參與其組織項目招標投標的施工、企業的投標行為和參與其建設管理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的履約行為進行記錄、報送、信用評價、信息發布等工作,並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其建設管理項目的施工、監理企業的其他行為的信用採集資料。
  以上單位為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主體單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施工和監理企業應在管理平台建立信用檔案,填報並完善相關信息,配合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開展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相關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不良行為和評價結果信息。其中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具體見《廣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廣州市公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行為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見附屬檔案1、3)。
  第九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檔案的基本信息由所在單位自行填報、錄入、管理與維護,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填報信用檔案資料應真實、及時、規範,不得弄虛作假。
  首次或變更填報錄入的基本信息須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在管理平台公示,如無有效投訴或異議的,該信息資料方可正式入庫。
  第十條 良好行為信息由受表彰獎勵對象及時錄入管理系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審核;也可以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統一錄入。不良行為信息記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作為信用評價依據的企業相關信息應當通過管理平台對外公示(涉及企業、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作為信用評價依據。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評價結果信息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在公示期間被評價對象或社會公眾對企業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向評價主體單位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供相關證據。評價主體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如有錯誤,應當糾正。
  評價主體單位逾期未答覆或異議人對評價主體單位答覆不服的,異議人可自答覆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信用信息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產生的除外),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訴後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發現確有錯誤的,應予以糾正,並將企業相關信息正式發布。
  第十三條 對外公示的良好行為信息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具體表彰類型及結果、授予部門和時間等。
  公示的不良行為信息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執法文書或不良行為認定文書及其編號、案由、具體違法違規及不良行為、執法或檢查單位等要素。
  公示的評價結果信息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資質信息、評價量化信息、信用等級信息等。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以如下信息為依據:
  (一)各交通運輸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或市、區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督查、檢查結果或獎罰通報、決定;
  (二)招標人、項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檔案;
  (三)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亂占土地、拖欠工人工資事件等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從業單位提供的有關基礎信息和業績證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認定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3年內,在市交通運輸部門網站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十六條 評價主體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單位及其關鍵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台賬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對所出具信用評價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上報等工作,並保證所出具信用資料的真實、完整,應對收集的基礎資料進行分析、確認,對有疑問或證據不足的資料應查證後方可作為評價依據錄入管理系統。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紙質資料及信用評(扣)分、信用等級的電子數據資料保存期限不應少於3年。
第三章 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九條 評價內容由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具體標準見《評定標準》。
  投標行為以企業單次投標為評價單元,履約行為以單個施工或監理契約段為評價單元。
  第二十條 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施工和監理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動態評價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從業企業有惡劣表現或者有突出表現,現有信用等級已不符合其當前的實際從業信用表現的,可依程式對其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信用評價期內,施工和監理企業若受到區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存在可直接定為D級信用等級及降低信用等級行為的,將立即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價並公布;對表現突出,受到區級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表彰認可的從業施工和監理企業也適用動態評價原則。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制。信用評分的基準分為100分,對評價期內的不良行為或良好行為予以扣分或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過100分。
  其中,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初始分值為100分,實行累計扣分制;投標行為占20%,履約行為占80%,若有其他行為的,從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總分中扣除。具體的評分計算見《廣州市公路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廣州市公路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行為評價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2、4)。
  第二十三條 年度信用評價工作於次年的1月份開始,具體時間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文通知為準。本辦法適用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應按規定參加年度信用評價。
  工程項目契約標段因施工、監理企業自身以外的原因(不可抗力因素)處於停工或半停工狀態,致使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在契約額10%以下的,該標段施工和監理企業可不參與當年度信用評價,並由從業企業、項目法人、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程式逐級書面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管項目由項目法人直接書面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施工和監理企業參建項目的竣工驗收結果與其信用評價相結合。施工企業在評價期當年的竣工驗收項目納入當期評價範圍,竣工驗收委員會對該企業的工作綜合評價得分作為信用評分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年度信用評價工作程式為:
  (一)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施工和監理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記錄、評價並上報。被投訴舉報並經查實投標過程中存在不良行為的,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對其投標行為進行評價。聯合體有不良投標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對評價年度內僅有投標行為,沒有履約行為的從業企業,僅對其存在投標嚴重不良行為(直接定為D 級或累計扣分20分以上)進行信用評價,否則不對其進行信用評價。
  (二)履約行為評價。結合日常監管,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造價)站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參與項目建設的施工和監理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實時記錄並進行評價。對當年組織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應在交工驗收時完成有關施工企業本年度的履約行為評價。聯合體有不良履約行為的,其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
  (三)其他行為評價。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造價)站對施工和監理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記錄和上報,負責項目監管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採信依據對參評單位的其他行為進行評價。
  (四)綜合評價。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本市從業的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行為進行市級綜合評價,根據管理平台在評價周期內自動生成的初評結果進行覆核,確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級,並公示、公告信用評價結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於2月底前正式審定發布年度本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並報送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不良行為信息應動態實時記錄,評價主體單位可結合日常管理髮出《不良行為認定書》(見附屬檔案5),有關要求為:
  (一)投標行為信用記錄。招標人在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後,應實時對企業的投標行為進行評價、錄入管理平台並公示,同時將該投標單位的不良投標行為記錄以報告形式,在評標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隨評標報告一同報項目監管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履約行為信用記錄。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造價)站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按各自職責對照《評定標準》將所監管或所屬在建項目的從業企業的不良行為信息進行實時記錄和上報。企業履約行為按如下原則記錄:
  1.對於嚴重不良行為,發現後立即錄入管理平台並公示,並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對於一般不良行為,若尚未造成不良後果,且是在一個項目上首次出現和能通過整改滿足要求的,要求從業企業限期整改,如在限期內整改完成,該不良行為可不錄入管理平台。
  3.對於一般不良行為,如果在首次出現的整改期限內沒有整改完成,或在同一個項目上再次出現,發現後立即錄入管理平台並公示。
  4.對於一般不良行為,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造價)站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季度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季度下一月10日前書面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對於企業的履約行為檢查,應建立相關的記錄台帳,檢查記錄上要求有檢查人、施工或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的簽字確認,並且有整改要求和複查情況記錄。
  (三)其他行為信用記錄。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造價)站如發現施工和監理企業存在《評定標準》中所列的其他行為,在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報告報項目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施工和監理企業也以將企業涉及其他行為的相關說明材料,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項目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自身掌握的參與本市公路工程的施工和監理企業存在的其他行為以及上述信息來源,對企業的其他行為進行信用記錄、錄入管理平台並公示。
第四章 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評價等級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分別為:
  AA級:95分≤X≤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X<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X<75分,信用較差;
  D級:X<6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七條 首次進入本市公路建設市場的施工和監理企業,其信用等級按照以下原則認定:
  (一)有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的年度信用評價記錄及結果的,直接採用其相應評級和評分;
  (二)無廣東省交通運輸廳的年度信用評價記錄及結果,且從未參加本市信用評價的企業,按B級認定;若該企業近三年有市級以上不良信用記錄且情節較輕的,按C級認定;
  (三)涉及嚴重失信行為受到區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且在處罰或通報限制期內,並符合本辦法附屬檔案評定標準中直接定為D級嚴重不良行為條件的,按D級認定。
  第二十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市級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套用於本行政區域,信用等級實行逐級上升制,並按照以下原則認定:
  (一)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認定。
  (二)企業自主填報並向社會公開的重要信用信息,不完整、不真實、不及時更新、不回響主管部門請求,以及弄虛作假的,經查實,視情況予以警告、批評或降低信用等級。
  (三)在本市有公路工程在建項目,且屬於評價範圍內的從業企業,不按規定參加信用評價,信用等級直接認定為C級。
  (四)企業出現有本辦法附屬檔案評定標準中直接定為D級的嚴重不良行為時,自認定之日起,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立即評為D級,適用期限為一年。對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評價為D級的時間不低於行政處罰公示期限。上述行為在定期評價時繼續採用。
  (五)直接定為D級或受到行政處罰的從業企業,評定為D級後一年期滿或行政處罰期滿,該企業若在本市無新的不良信用記錄,其信用等級可提高一級(綜合評分按60分計),時間直至下一次評價結果發布為止。
  第二十九條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評價動態調整結果的有效期另計),下一年度施工和監理企業在本市無在建項目且參與當年度信用評價的,其在本市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若延續1年後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按照首次進入本市確定,但不得高於其在本市原評價等級的上一等級。
  第三十條 施工和監理企業轉制、更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更名後的企業。企業註銷、破產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企業資產被凍結,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企業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合併的,按照信用評價等級較低企業的等級確定合併後的企業等級。企業分立的,按照新設立企業的實際情況及從業表現,重新確定評價等級,但不得高於原評價等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信息上報市信用平台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平台,錄入企業信用檔案。必要時也可單獨建立與環保、人社、住建、市場監督、稅務、司法等部門及銀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站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台帳,及時、客觀、公正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定市場壁壘。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上述評價主體單位的評價工作進行督查,對從業企業的評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責令其重新評價或直接予以調整。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對企業的不良行為向公示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可向相應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實名投訴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管理辦法》的出台背景是怎么樣的
  答:省交通運輸廳建立了全省公路誠信評價體系,並採取年度評價的方式,但僅限於在建的高速公路項目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截至當前,我市基本沒有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參與省交通運輸廳年度信用評價,鑒此,當前需儘快建立國、省、縣、鄉、村道等普通公路建設市場信用管理體系。進一步推進我市公路工程行業誠信建設,規範公路建設市場從業行為,通過公路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加強對公路工程安全、質量、進度的管控力度。
主要內容說明
  (一)總則
  明確《廣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適用的範圍,評價的對象、實施主體,以及市、區、建設單位的分工等。
  (二)信用信息管理
  明確信用信息主要類別,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評價結果信息等。進一步明確企業信用檔案的基本信息填報、錄入、管理與維護等要求;信用信息對外公示、公布辦法;對公示、公布的信息有異議的,書面申述或投訴舉報辦法;信用評價採信的依據等。
  (三)信用評價工作
  明確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施工和監理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動態評價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後,從業企業有惡劣表現或者有突出表現,現有信用等級已不符合其當前的實際從業信用表現的,可依程式對其信用等級進行動態調整。評價內容由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構成。
  (四)信用評價等級
  公路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評價等級分為 AA、A、B、C、D 五個等級,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 1 年。
  (五)附則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項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質監站和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台賬,及時、客觀、公正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定市場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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