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廣州市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是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 文  號:穗交運規字〔2020〕14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7月29日
  • 發布機關:市交通運輸局
檔案全文,政策解讀,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最佳化我市普通公路養護市場營商環境、市場秩序和政府監管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普通公路養護工程,是指非收費普通國道、省道、縣道等公路不改變原有線型、路基寬度和不涉及征地拆遷的修復養護、預防養護和專項養護等工程。不包括公路改擴建工程和日常養護。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明確招標限額以上的本市轄區普通公路養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除法律、法規規定可採取非招標方式外,均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進行公開招標的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增加市場開放度和公開透明度,實現市場開放最大化、招標投標電子化、投標成本最低化、流程環節簡捷化、投訴處理程式化。
  第六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普通國道、省道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相關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普通縣道、鄉道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取消招標檔案事前備案事項,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督;
  (二)對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等招標資料進行備案管理;
  (三)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四)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招標投標活動的其它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統一管理,實行電子招標投標方式,招標公告、獲取招標檔案、投標、投標擔保、抽取評標專家、開標、評標、異議投訴、公示中標候選人、公告中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契約、契約支付及履行情況等環節推行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
  第八條 招標人及其他參加評標活動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基本道德規範與職業道德,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開展招標活動,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進行私下非正式接觸,招標人代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熟悉招標業務,參加業務培訓。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按照相關規定取得批覆檔案且已經落實相關資金來源後,方可組織開展招標活動。施工招標應當取得施工圖設計及其預算批准檔案。
  第十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人是指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契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選擇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策劃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檔案、組織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相應專業能力。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性質和預算安排,做好一定時期內的招標計畫,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提前公布,並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動態更新,供潛在投標人知悉和進行投標準備。
  年度發布的招標計畫,要包括各項目名稱、主要工程內容、總投資估算及建安費等內容,在年度部門預算下達後30日內發布。
  逐個項目發布的招標計畫,要包括招標項目概況、標段劃分、預計招標時間等內容,於首次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至少10日前發布。
  第十二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原則上不在招標前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可以採用資格後審。
  第十三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布招標公告及招標檔案;
  (三)接收投標檔案,公開開標;
  (四)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五)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六)確定中標人;
  (七)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報告;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含未中標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九)與中標人訂立契約並公告契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不得設定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分包應當符合國家、廣東省及廣州市關於分包的規定。
  招標檔案及其招標圖紙,有意向的投標人可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線上免費獲取或通過線下免費獲取。
  第十五條 招標人已發出的普通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檔案,原則上不進行修改。若遇特殊情況,招標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並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發布澄清公告。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揚塵污染綜合管控、工人工資保障等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合理設定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定備案、登記、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四)除被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外,招標人以其他任何處罰通報為依據在招標檔案中設定取消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的條件。
  招標人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政府網站進行查詢的事項,不得另行要求投標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
  對於路面修復養護、預防養護等工程規模較小、技術含量較低的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人可結合實際情況,適當降低對投標人主要人員的個人業績要求。
  本實施細則所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依法收取各類保證金,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提交金額、返還時間、不予退還的情形以及逾期退還的違約責任。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中標人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包括:投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其中,推行信用評價替代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按廣州市相關規定執行。
  招標人不得限定保證金提交形式,應由投標人自主選擇現金、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能夠實現保證目的支付擔保形式;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檔案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第十九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推行電子保函制度及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遞交。
  第二十條 招標人可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投標限價。
  編制最高投標限價的機構、單位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於批准預算的對應部分金額。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需要的合理時間。
  一般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但是,對於施工技術方案簡單、工期較短且季節性較強的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可進一步縮短投標截止期限。
  應急養護等情況特殊的養護工程項目,國家或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具有承擔所投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填報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資歷和在崗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應當與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填報並發布的相關信息一致,系統中可查詢的信息,招標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它證明材料。
  投標人應當及時核查並更新上述公開的相關信息,並承擔由於信息填報不完整或者不準確等所導致的可能被否決其投標的後果。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並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檔案提交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
  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以招標檔案載明的金額、時限提交。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投標檔案應當以雙信封形式加密,第一信封內為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第二信封內為報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 投標檔案按照要求送達後,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修改或者撤回投標檔案。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檔案且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有關分包的規定,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中標人應當在實施分包工作前,將分包單位名稱、資質等級、人員、設備等資格能力證明材料和分包契約報招標人審查備案。
  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未列入分包計畫的工程或服務,中標後不得分包,法律法規或者招標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契約履行的異常低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實行電子開標,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所有投標人應當參加第一信封開標,確保具備解密投標檔案條件。
  第三十條 開標分兩個步驟公開進行:
  第一步驟對投標人解密成功的第一信封內的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進行開標,第二信封不予開標。
  第二步驟宣布通過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評審的投標人名單,對其第二信封內的報價檔案進行解密開標,宣讀投標報價。未通過商務檔案和技術檔案評審的,第二信封不予開標。
  第三十一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實行電子評標。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共同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並應當滿足專業分工需求。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是本單位熟悉招標項目需求和招標業務的專業人員。
  評標委員會專家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依法從相應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中隨機抽取,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迴避、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不得對投標檔案作出任何評價,不得故意遺漏或者片面摘錄,不得在評標委員會對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標人名稱。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規定,全面、獨立評審所有投標檔案,並對招標人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核查,發現錯誤或者遺漏的,應當進行修正。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對於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對於投標檔案存在的偏差,評標委員會應依法判定其屬於重大偏差還是細微偏差。投標檔案中非關鍵內容的文字錯誤、遺漏等,不得作為重大偏差並因此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過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澄清或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招標檔案載明投標人招標報價低於最高投標限價一定比例,投標人必須對其報價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對其異常報價重點審查,如評標委員會認定為異常低價的,予以否決投標。
  第三十五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招標,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對投標人的商務及技術檔案和報價檔案進行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一般為10%。
  第三十六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施工招標,評標一般採用合理低價法或者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技術特別複雜的特大橋樑、長大隧道和橋隧比較大(橋隧比≥35%)項目主體工程,可以採用綜合評分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僅適用於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評標一般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分因素包括評標價、項目管理機構、技術能力、設計檔案的最佳化建議、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因素,評標價的評分權重不得低於50%。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技術複雜程度、投標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內容按有關規定載明。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並標明排序。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公示內容包括: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質量和安全目標;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檔案中承諾的主要人員姓名、個人業績、相關證書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檔案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被否決投標的投標人名稱、否決依據和原因;
  (五)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標檔案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一條 除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外,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中標價等。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對於投標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招標人應當告知其得分及排名;對於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應告知其未中標原因;對於被否決的投標,招標人應當告知其原因。
  第四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原則上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7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格、單價、質量、安全、環保、工人工資、履行期限、主要人員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上述檔案的內容一致,並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公開契約相關信息。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應當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四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契約履行應當明確契約的支付比例、支付進度和支付流程。
  招標人應當在契約簽訂後30日內向中標人支付項目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為契約金額的10%,最多不超過契約金額的30%。
  進度支付流程,中標人應當在完成相關工程量申報審核確認並準備必要的請款資料後及時開具發票。招標人從收到發票到完成請款支付時間應當不超過15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其中財政資金支付的,財政部門自收到符合支付條件的請款申請和資料之日起7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完成支付。
  第四十五條 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質量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質量保證金的提交可以採用預留工程結算價款或銀行保函,以預留工程結算價款的,待缺陷責任期(一般為一年)滿後支付,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加強對契約履行的管理,在每年五月底和十二月底,統一匯總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標結果信息和契約履行情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告。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標人在投標檔案中承諾的主要人員不得更換。確需更換的,由中標人按不低於其投標檔案承諾的主要人員條件進行更換配置,並書面報招標人批准。
第五章 投訴處理
  第四十七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招標公告、招標檔案、開標、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對應階段期間向招標人提出。
  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公告、招標檔案中公布接受異議、投訴的聯繫人、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四十八條 對招標公告、招標檔案、評標結果的異議應以書面的方式提出,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遞交,異議材料包括下列內容如下:
  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異議的項目名稱;
  異議的事項、明確的請求及相關法律法規等依據;
  提起異議的日期。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九條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未參加開標的投標人,視為對開標過程無異議。
  第五十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直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投訴人、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三)異議的提出及招標人答覆情況;
  (四)相關請求和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起投訴的日期。
  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對異議答覆不滿意的可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起投訴。未按規定提出異議或者未提交已提出異議的證明檔案的投訴,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條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投訴書應當由本人簽字,並附上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聯合體形式參加招標投標活動的,其投訴書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
  第五十二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對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按規定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應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告,包括投訴的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罰依據及處罰意見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應當予以駁回;
  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處理。
  第五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告知相關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起訴期限。
  投訴書應當使用中文。相關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應當附上中文譯本。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投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投訴處理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人民政府或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自收到投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加強對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轄區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
  招標人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套用於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標。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等級高的從業企業。
  招標人對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可以給予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質量保證金等優惠措施。優惠措施以及信用評價結果的認定條件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招標投標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交通運輸部、廣東省、廣州市相關招標投標規定的,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嚴格處罰。
  第六十二條 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一、《實施細則》的出台背景是怎么樣的
  答: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營商環境3.0改革舉措,全面最佳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數字政府’建設”的工作要求,結合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實際,從消除招投標過程中原有的各類不合理限制,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公路養護管理體系,規範招標投標行為。二是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16年2月1日施行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4號部令),強調了“擇優導向”、“加強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中的套用”和“堅持信息公開”、“電子化”、“統一進入平台”。這給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時結合實現招標投標全過程電子化的新形式,擬訂我市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有哪些創新內容
  答:(一)強調公開招標是普通公路養護工程政府採購確定實施單位的默認方式;
  (二)明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三)明確招標公告、公示等相關信息均應按照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等網站同步公開,規定了首次發布招標公告前提前發布招標計畫,對招標檔案澄清、中標結果、未中標原因等實行全公開;
  (四)明確普通公路養護工程項目全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方式。
  (五)招標檔案(含招標圖紙)可在招標公告指定的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台或線下途徑免費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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