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水務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運行的、使用財政維修養護資金且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等活動。其他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是指對水利工程進行經常及時的檢查、檢測、保養、防護和歲修,維持工程完好,保持工程的設計功能,保證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水利工程安全鑑定、達標加固、大修或由超標準洪水和重大險情造成的工程修復及工程搶險,按照國家、省、市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由其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第五條 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各級財政應當按照權屬分級,保障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維修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應當遵循水行政主管部門主導、屬地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市、區、鎮(街)分級管理。
第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區內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第八條 水利工程主管部門對所屬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和水管單位負有領導責任,負責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進行監督指導、組織並督促各類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九條 水管單位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是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對問題進行自查自糾、整改銷號和信息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承擔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服務的單位依照維修養護契約約定,履行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職責,保質保量按期做好維修養護工作。
第三章 維修養護單位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市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法規檔案要求;
(二)具備與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設施設備。
第十二條 堤防隱患探測、管道檢測、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檢測和維修、自動控制設施維修養護、薇甘菊、蟻鼠害防治等專業性較強的維修養護工作,由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承擔維修養護監理和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有效的資格等級證書。
承擔維修養護監理、設計任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即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資格證書並已註冊。
第四章 計畫
第十四條 水管單位應當根據當年水利工程設施運行情況,依據《廣州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按照部門預算編報的時限編制下一年度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年度計畫和經費預算,並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年度維修養護計畫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須按原審批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維修養護計畫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基本情況、本年度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預算。
第十六條 水管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購買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服務,應當根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目標及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定購買服務的具體內容,明確承接維修養護服務單位的資格條件和技術、人員、設備要求。
第五章 實施
第十七條 水管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方式確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施工、設計和監理任務的單位。堤防隱患探測、管道檢測、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檢測和維修、自動控制設施維修養護、薇甘菊及蟻鼠害防治等專業性較強的維修養護工作可以作為專項服務單獨購買。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實行契約管理。
水管單位應當與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簽訂維修養護相關契約,契約各方應當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承擔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行使相應權利。
契約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質量(工作)標準、技術資料、考核驗收、契約金額及支付方式、結算方式、履行期限、雙方的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地點和聯繫方式等。
第二十條 水管單位及維修養護施工、設計、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專門的組織機構,責任到人;水管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時掌握維修養護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質量實行水管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監督管理體制。
水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並在實施過程中監督檢查維修養護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落實情況,確保維修養護質量。
第二十二條 水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標準、操作規程、考核驗收、契約管理、日常巡查、安全生產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管單位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的日常檢查,應當每周不少於一次。水管單位發現維修養護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範或者維修養護契約約定進行日常巡查、養護、維修,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要求維修養護施工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水管單位對維修養護項目的考核,應當每季度不少於一次。考核內容主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維修養護契約約定,對工程(工作)量完成情況和維修養護質量作出評價。
日常檢查和季度考核結果作為維修養護項目年度驗收和契約支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水管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每半年不少於一次的頻次組織維修養護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全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水管單位應當按照《水利檔案工作規定》做好維修養護工作資料的整編歸檔工作,並對設計、監理和維修養護等單位日常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委託契約等有關規定承擔設計任務,按時提交設計成果,參與維修養護驗收,對維修養護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批准的維修養護計畫、設計檔案和維修養護契約,指導、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標準組織實施維修養護施工,控制維修養護質量,參加維修養護項目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監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工程維修養護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要求進行維修養護作業,對維修養護質量負責,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切實做好維修養護質量的全過程控制,並向水管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六章 驗收
第二十九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實行年度驗收制。水管單位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組織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驗收。驗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工作)量完成情況、維修養護質量、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等。
年度驗收工作主要依據為設計檔案、契約,經批准的維修養護計畫,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
第三十條 參加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驗收的單位至少應包括設計、監理、維修養護施工單位。
第三十一條 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在維修養護項目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維修養護資料移交水管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實行契約履約評價。由設計、監理、施工實施年度自評,水管單位複評,並根據工程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抽查綜評,評價結果的運用按照廣州市水務工程誠信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水利工程契約監督檢查辦法》組織對所管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及契約的履行情況進行抽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抽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水管單位的工程管理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和覆核,抽查和覆核情況作為水管單位的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水管單位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抽查、覆核所發現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存在的問題,應當建立台帳,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應該督促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覆核不合格的,由有管理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服務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或者不履行契約義務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記入水利工程建設信用檔案。
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工程(工作)量、簽訂虛假契約、騙取維修養護資金、違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水規字〔2020〕6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政府,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園林局:
現將《廣州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0年8月3日

解讀

為規範我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開展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我局起草了《廣州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是指對水利工程進行經常及時的檢查、檢測、保養、防護和歲修,維持工程完好,保持工程的設計功能,保證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
長期以來,水利工程一直存在著“重建輕管”的現象,水庫、水閘、泵站、電站、堤防等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以後,存在不夠重視工程管理維護的情況,長效管理機制、維修養護經費保障機制不健全。因此,為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促進水利工程的總體效益的發揮,就需要更加注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
《辦法》是我市首次針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制定出台的部門規範性檔案,是水利工程管理領域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管理辦法對維修養護管理體制、管理職責、具體程式、經費保障等方面進行明確,有助於解決當前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助於我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有序、高效、持續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國務院體改辦二OO二年九月三日)“積極推行水利工程管養分離,精簡管理機構,提高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在對水管單位科學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編制基礎上,將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和養護人員從水管單位剝離出來,獨立或聯合組建專業化的養護企業,以後逐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養護企業。為確保水利工程管養分離的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保證經核定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足額到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制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的資質標準;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努力創造條件,培育維修養護市場主體,規範維修養護市場環境。”
(二)水利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號)“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工程安全責任”、“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採取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方式。各地應切實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可結合實際成立專業化維修養護隊伍,組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開展集約化的維修養護服務。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鼓勵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管理等方式,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搞活經營權,並服從防汛指揮調度、非常情況下的水資源調度。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等方式管理的,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契約,明確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範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違約責任等。”
(三)《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監督〔2019〕123號)“第四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含純公益性、準公益性和經營性水管單位)負責所屬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嚴格履行各項職責,保證工程安全和效益發揮;水管單位是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問題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對問題進行自查自糾,整改銷號和信息建檔等工作。”
我局於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辦法》三次徵求省水利廳、市直屬有關單位、各區政府及區水務局共39個單位的意見。10個單位共提出59條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其中,38條採納,3條部分採納,18條未採納。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務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未收到公眾反映或者提交意見和建議,2020年6月收到市司法局規範性檔案審查意見書並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八條,分別對基本原則、管理職責、維修養護單位的基本條件、計畫、實施、驗收、監督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1、明確了維修養護的基本原則和責任單位的職責。在第一章明確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的基本原則,第二章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水管單位、維修養護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在維修養護工作中的具體管理責任,使各相關責任單位能夠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中,按照本單位的職責認真負責的做好維修養護的具體工作。
2、提出對維修養護單位的要求。在第三章規定了從事維修養護施工單位的基本條件,同時對堤防隱患探測、管道檢測、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檢測和維修等專業性較強的維護項目明確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承擔,避免了所有維修養護項目都有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又不具有相關資質,擅自維修養護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而帶來的質量和安全隱患。
3、規範了維修養護從計畫、實施到驗收的全部流程。《辦法》從第四章到第六章詳細規定了維修養護從計畫到驗收的全過程管理,使各責任單位能夠在維修養護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維修養護工作更加規範化、流程化、具體化。
4、維修養護的監督管理。《辦法》對維修養護工作實行契約履約評價,由設計、監理、施工實施年度自評,水管單位複評,並根據工程管理許可權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抽查綜評,評價結果按照廣州市水務工程誠信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的制定將有助於加強我市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隨著我市水利工程建設的推進,我市傳統的水利工程也逐漸向著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進行轉變,並且在管理方面也獲得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是一些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中所存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各個水管單位機制還不夠靈活,不能完全承擔所分配的責任,部分水利工程缺少管理單位,我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尚未頒布相關規範性檔案等等。要想從根本上做好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就要健全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以制度規範管理單位和維修養護人員的行為,並且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好實時檢查與落實,以提高維修養護人員的責任心、強化水利工程現場維修養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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