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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務工程建設市場施工、監理企業的監管,規範水務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號)《廣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粵水規範字﹝2019﹞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水務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廣州市水務工程企業信息庫及誠信管理系統”(以下統稱“誠信管理系統”)錄入企業資料,並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工程建設活動的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誠信評價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水務工程,是指施工契約價在400萬元以上的水務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契約價,是指水務工程確定中標企業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契約成立首次確立的價格。工程實體完工之日,是指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作出《水務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完工評價之日。
第四條 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和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管理遵循依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實行統一公開、分級負責、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務工程施工、監理企業的誠信評價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管轄範圍水務工程施工、監理企業的誠信評價管理。
市水務工程招投標管理中心負責“誠信管理系統”入庫企業資料的審核管理等工作。
市河涌監測中心負責“誠信管理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及升級工作。
“誠信管理系統”企業信息、誠信評價結果統一在市水務工程企業信息庫及誠信中心網站發布,提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六條 企業誠信評價包括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其中市場行為評價權重20%,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權重50%,履約評價權重30%。
第七條 市場行為評價由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場行為評價主體)負責實施。
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由市、區水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質量安全管理評價主體)負責實施。
履約評價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履約評價主體)負責實施。
第八條 各評價主體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誠信評價的準確性、及時性。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可按照本辦法計算誠信得分,但每季度對施工、監理企業至少進行一次評價,每季度的評價工作應當在該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前完成。
第九條 誠信評價標準按本辦法所附的《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施工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細則》《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履約評價標準》和《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履約評價標準》執行。
第十條 市場行為評價期限為施工、監理企業進入“誠信管理系統”之日起至退出該系統之日止。
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從監理企業簽發開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實體完工之日止。
履約評價從工程中標之日起至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並質量保修責任終止之日止。
第十一條 各項評價得分和誠信評價總分計算如下:
(一)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均設定基準分100分。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履約評價得分為基準分按照相應評價標準計算分數後再折算為百分制的得分。
(二)市場行為評價按本辦法所附《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施工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對施工、監理企業計算得分。
(三)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履約評價按本辦法所附《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細則》《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履約評價標準》和《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履約評價標準》對水務工程計算得分。
(四)誠信評價總分=市場行為評價得分×20%+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50%+履約評價得分×30%。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評價得分和誠信評價總分按相應方法計算:
(一)凡已在“誠信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但評價時尚未具備按本辦法進行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條件的施工、監理企業,其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履約評價得分均按75分計算,市場行為評價得分按實際得分計算。
(二)凡按本辦法形成過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當季度評價時工程實體完工或因故中止施工的工程,由“誠信管理系統”自動將該工程最近的一次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與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進行平均,每季度滾動計算當季度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因故中止施工從監督機構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之日起至監督機構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之日止。但當季度有其它同類別工程(水利或給排水)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時,該工程不再計算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市場行為評價、履約評價得分按實際得分計算。
(三)凡按本辦法形成過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當季度評價時通過竣工驗收並質量保修責任終止的工程,其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由“誠信管理系統”自動計算。但當季度有其它同類別工程(水利或給排水)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時,該工程不再計算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得分。
(四)同一工程在一個季度內完成多次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或履約評價的,該季度內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或履約評價得分按多次得分的平均分數計算。
(五)同一施工或監理企業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同類別(水利或給排水)在建水務工程有多宗的,該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履約評價得分按同類別工程分別計算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履約評價的平均得分。
(六)同一工程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的(以下統稱聯合承包工程),按聯合體協定書規定的分工內容(實體建設)分別計算聯合體各成員各自的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履約評價得分。
工程實體完工或因故中止施工按聯合承包工程整體計列。
聯合體各成員的市場行為評價得分按實際得分計算。
(七)凡未在“誠信管理系統”錄入企業信息的施工、監理企業,其誠信評價總分按40分計算。
第十三條 評價得分由各評價主體按照水利、給排水工程類別分別錄入評價信息系統,並對錄入結果負責。
市場行為評價主體按照施工、監理企業的加分和扣分情況及時錄入“誠信管理系統”;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由質量安全管理評價主體和履約評價主體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個月的20日前將相應季度施工、監理企業的評價得分錄入“誠信管理系統”。
“誠信管理系統”按各項評價標準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個月的21日計算出相應季度施工、監理企業的誠信評價總分,並從21日起至25日,在“誠信管理系統”首頁對外公示。
第十四條 施工、監理企業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相關評價主體提出,有關評價主體自收到異議之日起4個自然日內進行覆核、處理並作出答覆。
第十五條 “誠信管理系統”分別在3月、6月、9月和12月的30日根據異議處理結果對該季度誠信評價總分進行修正並公布,且分別按水利類、給排水類工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名。
第十六條 經有關部門行政處理或認定,施工、監理企業存在以下行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其列入“嚴重不良行為”名單,誠信評價總分3年內清零。
(一)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承接工程的。
(二)串通投標的。
(三)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工程的。
(四)有行賄、受賄違法記錄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公開或提供的信息、資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七)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造成人員死亡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九)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辦法規定的誠信評價結果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套用在本市水務工程招標活動中。
(一)水務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招標人利用誠信評價結果編制招標檔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檔案中載明誠信評價分數使用方法。
(二)水務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時,採用最低價中標法確定中標人的,可運用誠信評價總分排名選擇投標人,施工企業不少於30家,監理企業不少於10家;採用綜合評估法、合理低價法等其他招標方法確定中標人的,應採用誠信評價結果,誠信評價得分權重不低於5%,不宜超過20%。誠信評價得分為誠信評價總分乘以評標得分權重。
(三)評標時投標人的誠信評價總分應該當採用招標公告發布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其在“誠信管理系統”公布的分數。
(四)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時,以誠信分值較低企業的誠信分值計算誠信得分。
第十八條 各評價主體開展評價工作的要求:
(一)各評價主體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評價,並對作出的評價負責。
(二)各評價主體應制訂內部評價審核制度,評價資料應存檔備查。
(三)“誠信管理系統”給每個評價主體設立1個登錄帳戶,實行專戶專人管理,負責在規定的時間錄入誠信評價信息。
第十九條 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工程建設的施工、監理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加分條件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二十條 誠信評價體系評價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加強對水務工程建設市場施工、監理企業的監管,規範水務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結合我市水務工程實際情況,市水務局制定了《廣州市水務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廣州市水務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穗水建設〔2014〕10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4年7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2014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2017年第86號修改)、《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6年7月28日通過)等一批法律法規規章先後修訂,市政府制定發布了《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被提升到更重要的地位。鑒此,我局根據近年來誠信評價的實施情況和套用效果,吸納新的政策內容對《辦法》予以修訂,使相關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21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一,說明了制定《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及組織實施機構等;第二,明確了誠信評價標準,以及誠信評價得分的組成、計算;第三,規定了誠信評價得分在招投標環節的套用,評價系統開發、利用和管理;第四,明確了投訴、行政複議等申訴途徑及責任追究機制等。
三、誠信評價得分的組成
誠信評價按給排水和水利兩個類別分別由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三部分組成:
(一)市場行為評價按給排水和水利兩個類別分別對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評價,由加分和扣分2部分組成。加分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監理企業近二年在廣州地區累計中標的水務工程中標額、企業的獲獎情況;扣分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監理企業在資質管理、招標投標、現場管理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質量安全管理評價按給排水和水利兩個類別以在建水務工程為載體分別對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評價,主要包括人員到位、工程實體質量、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檔案資料整編等情況。
(三)履約評價按給排水和水利兩個類別以在建水務工程為載體分別對施工、監理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分由加分和扣分2部分組成。加分部分主要包括建設單位綜合評價和工期提前;扣分部分主要包括建設單位綜合評價、人員到位情況,工程機械、材料投入情況,拖欠工人工資和工期延誤等。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第二條對適用範圍的定義進行了界定。一是施工、監理企業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務工程建設活動並在“廣州市水務工程企業信息庫及誠信管理” 系統錄入企業資料;二是其評價載體為“水務建設工程項目”,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因此《辦法》不包括維修管養等項目。
(二)關於誠信評價主體
誠信評價主體,即按照《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施工(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評價細則》和《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施工(監理)企業履約評價標準》實施市場行為評價、質量安全管理評價和履約評價的單位(機構),對應分別為市、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區兩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
(三)關於企業誠信得分排名
水務工程誠信評價企業排名對施工、監理企業按水利類、供排水類進行分類排名,有利於按照行業性質更加公平評價施工、監理企業得分。
(四)關於企業市場行為加分
按照《辦法》中的《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施工(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企業市場行為加分部分需由企業提供,因此企業若有符合《廣州市水務建設市場施工(監理)企業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加分行為,立即向各評價主體申報本單位的加分情況。
(五)關於誠信評價的頻次
《辦法》規定誠信評價的計分周期為“按各項評價標準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個月的21日計算出相應季度施工、監理企業的誠信評價總分”,但評價頻次應為“每季度對施工、監理企業至少進行一次評價”,即每季度可進行多次評價,其形式包括“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