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穗水規字〔2020〕5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水投集團,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0年5月6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規範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務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市、區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未設立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區,由轄區內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上述職權。
第四條 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水務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本辦法所稱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是指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設立的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程規範,對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類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各方主體履行相應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措施,以控制和減少水務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眾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 機構職責及條件
第六條 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組織體系,崗位職責明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安全監督人員,人員數量滿足監督工作需要且專業結構合理,其中監督人員應當占安全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含本數,下同)。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滿足監督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七條 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2年以上水務工程建設管理或安全生產管理的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
(四)經市級以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業務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 市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
(一)實施市屬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指導本市水務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本市水務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協助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協助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水務工程參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組織全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大檢查,依法責令當事人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六)負責受監水務工程建設誠信評價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工作,簽發施工安全評價書,編制受監項目工程安全監督報告。
(七)對受監項目申報優良樣板工地或參加其他專項評比時,出具該項目安全評價意見。
(八)依據有關規定參與市屬水務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掌握轄區內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動態和監督工作情況,及時向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的重大問題及安全事故,總結交流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驗;每季度對市屬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狀況及全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分析,季度末報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九條 區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
(一)實施本轄區內區屬水務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協助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區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負責受監水務工程建設誠信評價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工作,簽發施工安全評價書,編制受監項目工程安全監督報告。
(四)在受監項目申報優良工程或參加其他專項評比時,出具該項目安全評價意見。
(五)依據有關規定參與本轄區內區屬水務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掌握轄區內區屬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動態和監督工作情況,及時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的重大問題及安全事故,總結交流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驗;每季度對區屬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狀況及監督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分析,季度末報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條 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
安全監督機構實施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參加,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一條 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期限:
(一)從下達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書或安全監督告知書之日起,至契約工程完工法人驗收為止,為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期。
(二)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應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1.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下同)應當向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2.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後,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三)工程項目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施工結束的,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終止施工安全監督。
(四)工期因故拖延的工程項目應當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二條 水務工程安全監督的依據: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規範、規程、安全標準。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
(三)施工契約、監理契約。
(四)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及安全生產專項方案(含專項方案專家評審、審批情況等)。
第十三條 安全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並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安全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的安全監督申請報告後,應當對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其中,水利工程及配套工程應當由安全監督機構向建設單位下達安全監督書,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下達安全監督告知書。
(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安全監督交底。
(四)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並形成監督記錄。
(五)出具水務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及水務工程安全監督報告,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工程完工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完整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綜合評價,並提交施工安全評價書及安全監督報告。
(六)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並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審查以下資料:
(一)經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初步設計報告和總概算檔案、批覆檔案。
(二)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檔案和施工單位的投標檔案。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批准通知書,建設單位與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單位簽訂的契約(或協定)書。
(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六)施工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考核證書。
(七)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
(八)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資質證書(註冊建造師)、安全考核證書。
(九)專職安全員資格證書(上崗證書)、安全考核證書。
(十)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上崗證書)。
(十一)總監理工程師註冊崗證書。
(十二)水務工程建設意外傷害保險單。
(十三)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預案。
(十四)有度汛要求的水務工程度汛方案、防汛搶險預案及審批檔案。
(十五)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十六)施工監理規劃及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十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十八)安全生產設施預評價報告、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
(十九)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
(二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論證會意見。
(二十一)涉及地下管線的水務工程地下管線探測報告和已將其交付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線權屬(或管理)單位的證明材料,地下管線設施保護專項方案等。
(二十二)施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支付計畫。
第十五條 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三)按規定開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巡查。
(四)開展水務工程施工、監理企業誠信評價及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提請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 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按規定審查或組織專家進行了論證以及驗收。
(三)監理單位是否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是否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監測方案等)。檢查監理在實施過程中是否旁站,並履行驗收職責。
第十七條 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一)檢查水務工程安全生產措施費是否單列、專款專用。
(二)抽查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與安全措施費使用情況是否對應。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誠信行為信息監管:
(一)定期按《廣州市水務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管理辦法》(穗水建設〔2014〕10號)對水務工程建設開展安全誠信評價。
(二)誠信評價信息實行公布制度,由安全監督機構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向社會統一公布。
第十九條 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檢查。
(三)糾正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與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安全監督機構對在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可作如下處理:
(一)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施工現場未按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整改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提請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記不良行為記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在安全監督期結束後編寫水務工程安全監督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三)參建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四)現場監督檢查情況。
(五)安全隱患排查處理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
(六)涉及安全生產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
(七)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評價意見及建議。
(八)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情況表。
(九)工程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監督意見的匯總。
(十)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於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辦法(暫行)》(粵水安監函〔2013〕1725號)的規定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工作。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分為階段性安全監督檢查評價和工程驗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階段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等級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工程驗收安全監督檢查評價等級分為優良、合格。
水利工程建設完工後,安全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體系建立與運行情況、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及解決情況、安全事故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施工各階段安全監督檢查評價結果,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綜合評價。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評價結果作為工程驗收安全生產評價意見的依據,作為對工程驗收質量等級評定、文明工地和優質工程評審、對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及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重要依據;並按規定錄入誠信評價系統,作為施工、監理單位參加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信息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業務管理部門在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發現水務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告知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監督機構和水務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或者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後,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現的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現行法規標準尚無規定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做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規定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 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採用先進技術,在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水務安全監督機構提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所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鋼結構安裝工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八)人工挖孔樁工程。
(九)地下暗挖工程及隧道(洞)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十)導流、截流工程。
(十一)圍堰工程。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
(十三)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
(十四)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或單元工程。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負責房屋建築等工程中的供排水分部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規定的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文書、表格,由市水務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水法規字〔201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