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促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深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建市〔2020〕119號)、《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5號)、《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增府〔2020〕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設計—採購—施工工程總承包模式(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辦法。水務、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有相關管理辦法的,在滿足行業管理規定後,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遵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複雜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原則上總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可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總投資估算未達上述金額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分管該部門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同意,方可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對個性化要求較高、情況較複雜、建設需求和標準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如以地下工程為主的建設工程、紀念性建築、應急項目等)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建設單位應按《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增府〔2020〕10號)規定的程式申報是否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並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發包方式,在項目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程式。
第七條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有關規定無須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可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
(二)項目需求明確,達到招標需要的設計深度,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相應明確,或有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規劃或其他審批檔案,建設單位可進行有效造價控制,保證項目投資效益,並承擔因項目相關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法律風險的,可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做好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託諮詢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業等建設標準明確擬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需求,對沒有相應建設標準的,應組織行業專家研討等方式明確建設需求。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發包階段所具備的條件制訂招標需求(含設計任務書)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建設規模和標準:房建工程包括建築面積、層高、外立面建築形態、外水外電及排水情況、地下室車位、使用要求、裝修標準等,如使用的各種主要材料、裝飾面材的材質種類、規格和品牌檔次,外立面裝飾材料、安裝工程包括設備的主要參數、指標和品牌檔次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級、橋樑等級、污水處理能力等,包括道路斷面形式、管線情況、路面結構層、面層的構造方式、材質和厚度、綠化標準、人行道磚及路側石類型和標準等;交通、水務及其他工程的建設標準和規範要求等。
(二)工作內容:包括前期、勘察、設計、採購、施工等分工與責任;
(三)技術路線: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工業化建造方式和技術等。
(四)屬於投標人自行採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於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於”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設計、採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前期需進行諮詢、勘察、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諮詢、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契約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工程總承包應實行限額設計和施工,招標控制價即為項目的契約最高限額,不得隨意突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一)在完成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手續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投資額對應的勘察費、工程設計費、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技術套用費等屬於招標範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包的,適宜採取下浮率報價和批覆的總概算作為上限價結算方式,投標單位根據項目情況採用下浮率的形式進行報價。中標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經建設單位確認及行政主管部門批覆後,編報項目總概算。契約結算價須按照批覆概算和投標下浮率執行。
(二)在完成方案設計的專家論證和職能部門審查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投資額對應的工程設計費(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BIM技術套用費等屬於招標範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包的,適宜採取固定單價契約,建設單位在明確方案設計、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後,負責編制招標估算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總承包單位按招標估算工程量清單填報競價。總承包契約明確約定投標競價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工程量按實結算,批覆概算作為結算價上限。
(三)在完成初步設計審查及概算評審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經評審的概算投資額對應的工程設計費(施工圖設計)、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等屬於招標範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包的,適宜採取固定總價契約,建設單位在明確初步設計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招標控制價後,由總承包單位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進行競價。除契約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如材料、人工費用調價原則和方式),契約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招標檔案和總承包契約中須明確總概算不得超過批覆的投資估算,決(結)算價不得超過批覆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情況,參考區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示範文本編制《工程造價控制方案》,並與招標檔案同時發布。
建設單位應參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契約(示範文本)》(GF-2020-0216),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工程總承包契約,並將其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調價基準期對應價格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契約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契約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投標檔案中明確擬分包的內容。
採取聯合體形式參與總承包項目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協定書,根據項目的特點和複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在聯合體協定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體現利益共享及風險共擔等內容。以設計單位為主辦方的聯合體中標項目,建設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中同時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項目經理的相關信息。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契約,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時具有相應工程業績。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一般採用綜合評估法,評審因素應包括設計方案(如有)、投標報價、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含資信部分)等內容。招標檔案應按照國家範本進行編制,有關評審標準應遵循招標投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原則。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契約和法定義務。具有全過程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契約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不具有全過程項目管理能力的應委託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情況分別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設計諮詢單位等第三方服務機構以滿足項目管理能力要求。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服務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需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應委任工程師負責管理工作,並將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容和許可權在專用契約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強制監理項目的,工程師由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擔任。
第十九條 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後或完成方案設計審查階段後實施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概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不另外計取編制費用。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概算總價不得超過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建設單位應督促工程總承包單位及時編制工程概算送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評審,切實發揮初步設計概算的投資控制作用。
編制工程概算時,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設備不能定價或明顯高於市場價時,應由項目業主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工作,並根據專家意見予以明確是否採用特殊工藝、特殊材料、特殊設備。項目業主(含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造價部門、監理、諮詢、造價控制、設計、行業專家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成立材料(設備)核價專家小組研究確定。
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概算後,由建設單位審核或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審核,審核完成後送行業主管部門評審。經評審後的概算作為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可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如工程總承包單位無預算編制資質,應委託有資質單位編制),不另外計取編制費用,預算編制費不在概算中開項。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預算後,建設單位可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審核。施工圖預算可作為建設單位審核工程進度款的依據和工程結算的基礎性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概算經財政評審前,項目前期費用(如勘察、設計費等)按契約約定支付;工程達到施工條件時,可支付工程預付款,原則上撥付比例不高於契約金額(工程建安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部分)的15%,建設單位可在契約中約定按項目推進節點分次支付;工程概算未經財政評審前,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上述的資金支付方式須在招標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要求,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工程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報批。變更後的工程總造價應控制在經評審的概算範圍內。若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超出概算,由建設單位遵循“先審批、後變更”原則,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相關規定辦理調整概算手續。
任何工程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總承包單位須建立完備的總承包項目管理體系,加強設計、採購、施工之間的專業協作,減少不必要的工程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在契約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原因或工程變更引起契約價款增加的,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
工程變更應通過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技術審核,經審核認為確需變更的,由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報建設單位同意後,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發出書面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畫變更的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需要採取的具體措施及對契約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契約應明確因法律變化、市場價格波動、工期延誤、設計變更等原因引起契約價款調整的處理方式,並約定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的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設備、人工價格及其他雙方認為的費用內容。調價基準時期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後或完成方案設計審查階段後實施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按照契約約定的事項調整契約價款。調價基準時期為概算評審結果採用的材料信息月份價時期。
(二)在初步設計檔案和概算獲得批准後實施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項目,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和契約約定的事項調整契約價款。調價基準時期為投標檔案截止前28天對應的信息價時期。
(三)在項目結算階段,採用經審核預算下浮後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包乾(契約約定調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間人工價格、材料價格、機械使用費變動超出約定範圍)作為結算參考價格。結算書中若有經審核預算中沒有的單價或開項則按有關計價依據開項組價並結合投標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經施工圖審查確認的施工圖及契約約定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工程變更按實結算。措施費、其它項目清單費以經審核預算的費率按實結算,有單價的措施費、其它項目清單費項目以經審核預算的綜合單價包乾並結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實結算。工程總承包項目結算時須按投標下浮率下浮後方予結算。
第二十五條 結算時,屬於工程總承包招標範圍內的費用均不應超過經評審概算中對應費用下浮後的造價。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上述檔案的編制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對於未達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詢價或其他方式選取相應專業的諮詢單位或全過程諮詢單位。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設單位提出詳細、先進、可行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備採購方案、施工計畫方案,建立起以設計採購施工一體化、多專業協作的組織結構,在投標檔案中須明確實際參與總承包項目且具有相適應專業能力的項目總責任人、設計責任人、採購責任人、施工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負責人,形成項目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定施工項目經理以及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勘察、設計、採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最佳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同時要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企業領導帶班檢查制度,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施工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職。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契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契約中的勘察、專業工程的設計或者專業工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併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但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採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聯合體分工協定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按照其資質實施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範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定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契約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四條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並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和契約約定期限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範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並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六條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工程總承包活動中各參建單位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相關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自覺遵守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按照相應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對一年內兩次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的,相關參建單位不得再承包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建設,中介機構不得再參與我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
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及增城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招標階段並已發布招標公告但未開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和過程
《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屆2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8年8月6日印發。
為進一步明確項目適用的範圍、完善各階段的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及項目管理,指引項目業主有序開展項目建設,提高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充分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制度績效,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深化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實施意見》、《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我局修訂了《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原則通過後,根據區政府常務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形成《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和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五個方面內容,具體如下:
(一)總則
主要內容包括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依據檔案、適用範圍、工程總承包的定義、基本原則、監督管理部門等內容。工程總承包活動按照“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遵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複雜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原則上總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可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總投資估算未達上述金額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分管該部門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同意,方可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對個性化要求較高、情況較複雜、建設需求和標準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如以地下工程為主的建設工程、紀念性建築、應急項目等)不宜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兩種情形除外:一是按照有關規定無須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後可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二是項目需求明確,達到招標需要的設計深度,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相應明確,或有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規劃或其他審批檔案,建設單位可進行有效造價控制,保證項目投資效益,並承擔因項目相關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法律風險的,可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三個階段發包的情況,分別對應三種契約計價模式。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但招標檔案和總承包契約中須明確總概算不得超過批覆的投資估算,決(結)算價不得超過批覆的總概算。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三)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和管理
建設單位需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設計、採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應委任工程師負責管理工作,並將其監督管理範圍、內容和許可權在專用契約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強制監理項目的,工程師由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擔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上述檔案的編制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在契約執行過程中,由於不可預見原因或工程變更引起契約價款增加的,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工程變更應通過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技術審核,經審核認為確需變更的,由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報建設單位同意後,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發出書面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畫變更的工程範圍和變更的內容、需要採取的具體措施及對契約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四)監督管理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相關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工程總承包活動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應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對一年內兩次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的,相關參建單位不得再承包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建設,中介機構不得再參與我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