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3日
  • 發布單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在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不含征地拆遷費用),且市財政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含50%)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技術用房、培訓教育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房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勞動保障及廣播電視等項目;
(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監獄、消防設施、法院審判用房、檢察院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非經營性的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市政府要求實行代建制的其他非經營性公用事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後,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市城投中心)作為組織實施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代建管理工作。
市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
第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對代建項目進行模擬審批,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式為全過程代建,即由代建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對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報批、勘察、設計、施工等,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八條 組織實施機構實施代建制發生的法律諮詢、造價審核等第三方機構聘請費用,由市財政部門及時核撥。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實行契約管理。代建單位確定之日起30日內,組織實施機構、使用單位、代建單位三方應當簽訂《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委託代建契約》(以下簡稱《代建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代行項目法人職責。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依據契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勘察、設計、施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活動,原則上採用工程總承包(EPC)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章 代建單位管理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由組織實施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執業信譽;
(二)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專業技術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三)承擔過代建或工程項目管理,並獲得相關方良好評價;
(四)無嚴重違法或不良記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代建契約》,對代建項目的工期、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負全面責任,不得將代建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或者肢解轉讓。
代建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
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或分包代建業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相應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分工
第十五條 市城投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監督代建單位組織的招標活動;
(二)組織簽訂《代建契約》,對增加契約價款的設計變更提出預審意見,在變更確定後組織簽訂補充契約;
(三)監督代建單位的代建活動,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糾正;
(四)依法承擔代建項目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等責任;
(五)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退還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
(七)建立代建項目工程檔案;
(八)協調代建中的有關事項;
(九)組織對代建單位考核評價和代建項目後評價工作;
(十)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使用單位作為項目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主體;
(二)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確定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 並按規定程式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
(三)負責落實項目資金,報批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支出預算;
(四)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及時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等意見;
(五)負責辦理用地、拆遷等手續;
(六)出具委託書,委託代建單位辦理立項、規劃、施工、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備案手續;
(七)依法承擔代建項目相應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等責任;
(八)參與項目設計的評審工作,監督代建單位組織的招標活動;
(九)負責籌措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建立項目專門賬戶,按契約約定付款;
(十)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參與代建單位組織的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和組織實施機構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代建項目。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工作,並組織施工;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報批工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總投資10%以上的,代建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按照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組織開展施工圖限額設計編制,並依規進行審查;
(五)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用地、拆遷等手續;
(六)接受使用單位委託,辦理立項、規劃、施工、環保、消防、林業、地震、人防、園林、市政公用設施接用等報批手續,以及施工中的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備案手續;
(七)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支出預算,根據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向組織實施機構提交資金撥付申請,按月向組織實施機構報送工程進度、資金使用情況;
(八)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九)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十)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十一)協助組織實施機構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
(十二)整理、彙編、移交項目竣工資料及有關資料,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章 代建項目實施程式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按照以下程式實施:
(一)使用單位負責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
(二)組織實施機構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確定的投資匡算、建設規模等內容,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
(三)代建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代建單位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投資估算、建設規模,組織勘察、設計、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施工、監理等專業單位的公開招標工作;
(五)代建單位組織專業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按規定報批後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以及經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初步設計概算組織實施代建。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範圍內的征地拆遷及其涉及的管線遷改、建築垃圾清運等工作由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開展項目施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活動前,由組織實施機構依法辦理政府採購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需經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確認。代建單位應當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投資控制限額,施工圖設計時,預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工程決算總價超出初步設計概算10%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單位審核、組織實施機構簽署意見,按照原工程設計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批程式報批後,可以調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導致重大損失的;
(二)國家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引起項目投資較大變動的;
(三)受技術、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需重大調整的;
(四)由於市場原因,導致主要建築材料漲跌幅度超過5%的;
(五)使用單位確因實際需要,提出項目功能性調整而變更設計的;
(六)市政府同意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簽訂《代建契約》前,代建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履約保函。銀行履約保函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代建項目總投資的10%,具體數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招標檔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 經審計後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批竣工財務決算,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由使用單位到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登記手續。組織實施機構在資產移交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機制,並在辦理項目移交手續時,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組織實施機構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時,不得非法干預代建單位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組織實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項目投入使用後開展代建單位考核評價和項目後評價工作。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負責申請項目資金,報批項目年度支出預算。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的土地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直接支付給相關部門;代建項目的其他建設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組織實施機構,經代建單位審核後,由組織實施機構直接撥付。
組織實施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務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結合招標時的優惠費率進行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取費基數為經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
除組織實施機構前期工作發生的必要費用經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單位不得再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代建管理費應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撥付方式在《代建契約》中明確。代建管理費可以預留10%,待組織實施機構組織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
代建管理費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組織實施機構,由組織實施機構支付給代建單位。
第三十三條 代建單位負責代為編制項目年度支出預算,並交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式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下達年度支出預算,及時撥付資金。
代建單位使用資金,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使用計畫報組織實施機構審核,組織實施機構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撥付。
第六章 獎懲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獎優罰劣。同時滿足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工程質量優良、項目投資控制在批准概算總投資範圍3個條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代建單位利潤或獎勵資金一般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代建管理費需使用財政資金支付的,應當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十五條 審核批准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比《代建契約》約定相應投資有節餘的,節餘資金的50%分成給代建單位,其餘部分繳回市財政或者按投資比例退回使用單位。
第三十六條 在代建項目的稽察、審計、監察過程中,發現代建單位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罰,組織實施機構依照《代建契約》約定追究代建單位的違約責任,市財政部門或者使用單位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七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契約》約定,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式額不足的,相應扣減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支付。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5年內不得參與平頂山市代建活動:
(一)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契約約定代建任務的;
(二)轉讓或分包代建業務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招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索取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本單位或與其有隸屬關係及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從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建築信息模型(BIM)技術運用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相關業務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超出契約約定非法干預代建單位正常工作的;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參建單位、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或要求代建單位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
第四十條 組織實施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活動中,違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影響項目建設或者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平政〔2017〕3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對代建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2月26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3月3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2017年11月,市政府印發《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試行兩年,至2019年11月到期。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對原有規範性檔案進行修訂後重新發布實施。市政府組織市城投中心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結合兩年來我市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實施情況,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新《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新《辦法》重點對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最新規定,將代建制項目的投資額由500萬元以上提高到5000萬元以上;二是針對代建制項目實施的情況,將代建制實施的三種方式即前期、建設期、全過程代建修訂為全過程代建這一種方式;三是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使用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代建單位等各方的職責;四是增加了辦理政府採購手續的內容;五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了代建項目的實施程式;六是修訂了資金撥付程式。
三、新《辦法》主要內容新《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
1.明確性質範圍。新《辦法》第一章“總則”共10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性質、代建制的具體含義、適用範圍等作出規定,明晰新《辦法》適用範圍,確定了代建項目的代建方式。2.強化代建單位管理。新《辦法》第二章“代建單位管理”共4條。明確了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以及其應具備的條件。3.落實責任分工。新《辦法》第三章“職責與分工”共8條。明確了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機構、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4.明晰實施程式。新《辦法》第四章“代建項目實施程式”共11條。明確了代建項目的實施程式、投資控制、初步設計概算調整的範圍以及移交程式。5.加強資金管理。新《辦法》第五章“資金管理”共5條。明確了代建項目資金的申請、撥付流程。6.明晰獎懲辦法。新《辦法》第六章“獎懲與監督”共7條。明確了代建項目的獎懲標準以及代建單位、組織實施機構、組織實施機構應承擔的違約責任。7.新《辦法》第七章“附則”共2條。明確新《辦法》的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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