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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發揮政府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以契約形式委託其行使項目建設單位職能,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設施類項目概算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其他類型項目概算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且市級政府投資占項目概算總投資50%以上的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執行本辦法。關係全局、影響長遠的重大項目實施代建制,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市政府授權市發改委負責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的審批、管理和實施,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代建制的配套檔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市規劃建設、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產、文物、環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代建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審計、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的具體方式分以下二種:
(一)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從項目建議書批覆後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竣工驗收合格並已交付使用時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
(二)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從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批覆後開始,經施工圖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竣工驗收合格並已交付使用時結束,實行建設實施階段管理。
採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設計批覆前的各項工作可由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開展,也可由使用單位委託具有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代理機構協助其組織開展。
第六條 代建單位由市發改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
代建單位的招標過程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市發改委根據本辦法擬定《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投標程式規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點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其他項目經市發改委批准,代建單位可通過直接委託方式確定:
(一)搶險救災或者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且代建單位仍具備代建能力的;
(三)經原審批部門審批,追建附屬、配套設施,且代建單位仍具備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標人不足3人,經重新招標後仍不足3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項目投資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委託代建契約》,並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代建單位依據《委託代建契約》行使項目建設單位職能,負責項目組織實施,並承擔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市發改委根據本辦法擬定《贛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契約(示範文本)》,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代建單位以使用單位名義申辦各項行政審批或者許可手續,以自身名義開展各項招標工作,商簽有關經濟契約。
第八條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保證擔保制度。在《委託代建契約》簽訂前,代建單位一般應向項目投資管理單位提交代建履約保函。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履行國家及省市關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各項管理程式,應遵守國家及省市關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各項法律、法規。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委託代建契約》將各項行政審批或者許可手續辦理給使用單位,並在批覆檔案或許可證書中註明代建單位名稱。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資質;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類或者相近項目的管理業績、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術及財務專業人員;
(四)具有與所要求承擔的經濟責任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代建項目招標: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企業出現嚴重的信用和信譽危機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的;
(三)近三年發生過重大建設項目責任事故的;
(四)有違法、違規及不良記錄的;
(五)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項目各方工作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管理單位是安排政府投資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主體,主要承擔如下工作:
(一)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代建單位;
(二)按契約約定安排政府投資計畫或者專項建設資金;
(三)協調代建單位、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係,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實施;
(四)組織代建單位將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代建項目向使用單位移交。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是按照契約約定負責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的主體,主要承擔如下工作:
(一)負責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商簽並管理相關契約;
(二)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地質勘察、市政配套條件落實、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等工作;
(三)申辦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審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征地許可、消防、人防、園林綠化、市政和初步設計等行政審批或許可手續;
(四)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及報審,負責項目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採購等招標活動,商簽並管理相關契約;
(五)編制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財政部門批准。申領項目建設資金,並對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六)全面負責項目實施階段(含缺陷責任期)建設管理,組織工程的中間驗收、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報告,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採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單位不承擔本條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使用單位是提出使用需求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實際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體,主要承擔如下工作:
(一)提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協助代建單位申辦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交通影響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方案審查、施工圖審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征地許可、消防、人防、園林綠化、市政和初步設計等行政審批或許可手續;
(三)監督項目勘察和設計等招標過程,以及代建單位對項目勘察、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的質量、進度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監督項目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採購等招標過程,以及代建單位對工程的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籌措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並按契約約定及時將自籌資金撥付到代建單位指定的資金賬戶中;
(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接收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採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單位還應承擔第十三條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項目組織和實施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使用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批覆項目建議書,並在項目建議書批覆中明確是否實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或使用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或使用單位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的10%的,需修改初步設計或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式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九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前,市發改委須進行評審。代建單位應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投資控制最高限額。
第二十條 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的,應在項目建議書批覆後,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定代建單位。
採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應在初步設計批覆後,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定代建單位。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在《委託代建契約》簽訂前,應按如下控制標準提交由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具體擔保金額在代建單位招標檔案中確定。
(一)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擔保金額為總投資的10—15%,且不低於200萬元;
(二)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的項目,擔保金額為總投資的7—10%,且不低於500萬元;
(三)項目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項目,擔保金額為總投資的5—7%,且不低於700萬元。
代建單位應以其自有資產辦理履約保函,不得以債務性資產辦理履約保函,也不得接受與其存在利益關係的單位以其辦理履約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投標書承諾和《委託代建契約》約定,派出項目經理,組建管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
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代建項目中從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項目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安全和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定等方式,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
第二十四條 經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一般不得變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以下情況導致投資增加的,由代建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經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同意後,可從項目預備費中列支;預備費不足、需要增加項目概算投資的,應報市發改委批准後調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國家及省市政策(包括價格)調整;
(三)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導致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具有相應專業(或者行業)的工程諮詢、招標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和工程總承包資質的代建單位,經在投標檔案中提出,並在契約中約定,可以直接從事所代建項目範圍內的相關工作。但代建單位不得具有下列行為:
(一)在代建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監理、施工業務;
(二)在代建項目中同時承擔設備、材料供應業務;
(三)將代建項目的監理以及設備、材料供應委託給與其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的單位;
(四)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他人。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委託代建契約》約定時間向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市財政局和使用單位分別報送《項目代建管理月報》。
第二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代建單位應按照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按照《委託代建契約》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申辦竣工決算審批手續;按市財政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協助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法規,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九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共同選聘社會中介機構,委託其對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契約情況進行巡迴式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報告上述各部門。
代建單位應接受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中介機構,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代建項目所進行的檢查、稽察、審計和監察。
第四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由市財政和其他投資方分別籌集,並按資金來源渠道分別撥付。其中:財政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參與代建的各資金申請單位,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實施計畫、項目施工進度和項目實施契約書,填寫撥款申請表並附有效憑據,按規定程式報市財政局審核撥款。
第三十一條 採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對使用單位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需發生的前期費用,由使用單位填寫撥款申請,提供契約、招標檔案、費用票據等有效憑據,報市財政局審核撥付。
第三十二條 代建項目各方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安全使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費
第三十三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是代建單位全面履行《委託代建契約》所應獲取的報酬,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等工作的費用。代建項目管理費計入項目總投資,原建設單位管理費不再重複計取。
第三十四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用的提取,可參照但不得高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執行,採用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費應不高於標準的70%,前期代理機構協助使用單位或由使用單位直接組織開展前期工作所計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費應不高於標準的30%,並在項目代建契約中予以約定。
第六章 獎勵、賠償及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或建設實施階段代建方式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經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後,決算投資額比契約約定投資控制額有節餘,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可從政府投資節餘資金(按出資比例計算)中提取10-30%,作為對代建單位的獎勵,其餘部分上繳市財政。使用單位自籌資金節餘部分(按出資比例計算)的獎勵比例,在《委託代建契約》中約定。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管理過程中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或者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可視情況進行勸誡、暫停資金安排、暫停契約執行,直至解除契約,所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承擔。
因代建單位原因,決算投資額超過契約約定投資控制額、工期延長、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備初步設計檔案確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資額或者造成的損失由代建單位承擔,工期延長處以罰款並在契約中約定。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從代建單位提交的履約保函中追償所增加的投資額或者造成的損失,履約保函金額不足的,從代建管理費中追償。
被追究賠償責任和被拒絕回購項目的代建單位,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在委託代建契約有效期間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屬於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代建單位承擔。
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代建單位,五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項目投資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承擔相應責任,並由市監察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項目投資管理單位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與使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招標確定代建單位,簽訂《委託代建契約》,監督代建項目實施;也可委託使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獨負責招標代建單位,簽訂《委託代建契約》,監督代建項目實施。
第四十條 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檔案類型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