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

《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是由河南省政府同意,並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省財政基建資金所進行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 省級政府全額投資的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上(含國家補助投資)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代建制。代建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省財政廳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代建制項目的規劃選址、施工許可、施工協調、質量檢查等相關事宜;省審計廳、監察廳對代建制項目實施審計、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直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積極做好代建制項目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確定。其招投標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執行。
第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代建單位、使用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職責、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章 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甲級工程諮詢、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勘察設計、甲級招標代理等兩項以上資質或一級以上房地產開發、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之一;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高級技術職稱和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師、註冊諮詢工程師其中之一的註冊執業資格,從事相關業務不少於5年;(四)屬於獨立的法人實體,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術裝備;
(五)經營業績優良,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第十條 代建單位的職責:
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在代建期間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一)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負責組織項目施工圖限額設計。施工圖限額設計應由代建單位按照批覆的概算投資限額組織設計單位完成施工圖的設計;
(二)組織勘察、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設備採購等招標事項。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相應代建制項目的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和設備、材料供應等業務;
(三)受使用單位委託,負責申報年度投資計畫和辦理代建項目建設實施的規劃、施工、質量、安全、環保、消防、供電、園林、綠化和市政配套設施等申報手續;
(四)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按月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建設廳、審計廳、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省有關部門的監督;
(六)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障;(七)會同使用單位組織代建項目的自驗、專項驗收;(八)負責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省審計廳審計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九)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項目的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十)負責代建項目的工程檔案、財務檔案等有關資料整理匯總,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履行《代建契約》,對代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價、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負全面責任,不得將代建的權利和義務轉讓或肢解轉讓。
第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主要材料和設備的採購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的職責:
(一)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度,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體意見,配合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契約約定,委託並協助代建單位辦理計畫、規劃、施工、質量、安全、環保、供電、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配套設施等申報手續;
(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及施工、監理、設備材料招標的監督工作;
(四)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代建項目,並負責接收代建項目資料,做好歸檔工作。
使用單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時,不得妨礙正常的代建活動。
第三章 代建項目實施程式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批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實行代建的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使用單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單位,並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最高的投資控制限額,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使用單位根據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編制招標檔案,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招標結束,評標結果應進行公示,同時由省發展改革委通報省財政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審計廳、監察廳和使用單位主管部門等部門。自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省發展改革委和使用單位以及代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代建契約》,《代建契約》投資額不得高於項目批准的概算。代建單位應提供銀行履約保函,銀行履約保函金額原則上不低於代建項目總投資的10%。具體比例在代建項目招標檔案中確定。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及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的採購等招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實施代建。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可以調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施工圖設計時,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有重大技術調整。
第二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由省發展改革委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後,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經審計後及時報財政部門批覆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由代建單位負責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監督使用。《代建契約》簽訂後,代建單位根據契約約定和項目管理計畫,提出資金使用計畫,經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並報省政府同意後,下達年度投資計畫。代建項目投資計畫直接下達給代建單位,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畫,按規定審核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建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省財政廳、審計廳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單位管理費取費標準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編制,具體數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管理費撥付方式在代建契約中明確,原則上預留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1年後支付。
第五章 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按照批准的項目概算進行工程竣工決算。代建單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決算投資比《代建契約》約定投資有節餘的,節餘資金的30%可獎勵給代建單位。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契約》約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因管理不善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等,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式額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由代建單位使用自有資金支付。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契約》約定,除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5年內不準參加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活動;情節嚴重者,提請有關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法律、法規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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